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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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罕辱浩爆驯刊忘簇空妓唾领驰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提供者:李居鹏时间:2007-12-28 22:14:37 来源于:上海劳动保障 作者:韩玉婷争议焦点江某是某机电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进口机电方面的相应人才,在江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江某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江某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江某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2007年5月,江某回国后,仅仅为公司服务了半个月即辞职离开了公司。当公司不同意江某辞职,让其继续为公司服
5、务的要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公司便要求江某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赔偿公司为其到新加坡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江某不同意,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江某按照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为其出国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庭审答辩庭审中公司称,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江某回国后应当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江某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江某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江某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在试用期内可以离开公司,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同时,培训协议是公司制定的固定式样的合同,他只是在培训协议上签字而
6、已,根本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条款,所以不同意赔偿3万元。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机电公司就派遣江某出国培训事宜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并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中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对此,双方无异议。仲裁委认为,双方就培训之事签订培训协议属正常程序。但是,劳动部在1995年相关规定中明确,在试用期内单位如出资培训则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费用。江某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最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了裁决,不支持机电公司的申诉请求。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江某是否
7、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赔偿。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接受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违反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做了约定,且协议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没有明显的不公正条款。但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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