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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类特殊事项会计处理.doc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742883
  • 上传时间:2024-07-16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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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郑州 代理 记账 公司 所得税 汇算 成本 特殊 事项 会计 处理
    资源描述:
    金凯元——代理记账、工商注册首选品牌 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类特殊事项会计处理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 财务咨询、审计汇算 首选金凯元好快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6个年头,许多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总会有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针对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成本的一些特殊事项,郑州代理记账公司现在就相关的税务处理做一梳理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企业高管境外考察费是否属于工会经费?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因此,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算在职工教育经费内。那么,是不是可以全额扣除或不能全额扣除呢?这主要看该境外考察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如果能够证明有关就可以全额扣除,否则视为个人支出不得扣除。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2.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在保险的险种内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保险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3.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是否可以按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标准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是全体员工都有的,只给部分员工缴纳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挂证人员(使用资质)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给挂证人员缴纳社保,但不发工资,也不扣缴个税,挂证人员也不为公司工作,那么该人员不属于公司的职工,其已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5.企业与另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对方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法院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   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院出具终止执行书,说明没有办法再取得发票,可以将法院判决书和终止执行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二是如果法院未出具终止执行书,因为是否能取得发票还未确定,而税法需要确定性,需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因此,没有法院终止执行书证明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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