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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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顺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即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
2、导和监督。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资产。主要包括资金、资源、资产三类。具体包括: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和土地、山场、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二是投资主体不明确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界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资产、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扶持及资助形成的资产、接受无偿捐赠的资产、其他单位和部门无偿给予的补助款和扶持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并经营的企业
3、,其历年形成的积累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承包者在承包期间购建的资产,凡在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界定;凡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承包者购建的归承包者所有。增值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资产数额依据章程规定,按原始投资额(成本法)或按投资比例计算(权益法)界定;章程没有规定的,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与受资方协商,选择相应的界定方法。(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财政及
4、有关部门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兴办的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等,作为共有资产,按出资比例或协商界定集体资产所占份额,并完善相关合同。(六)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无偿拨入资金、各项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七)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获得的征占地补偿费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当事人外,其余款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九)其他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产认定。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履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第十条 清产核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机构。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班子,负责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村级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由村财务专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二)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小
6、组现场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按清查结果填制清产核资报表,由填表人和具体责任人签字,作为登记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的依据。(三)资产核实。要依法、合理核实认定集体资产数额,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事项,要查明原因。对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项目列出清单,待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进行财务调整。对于权属关系存在争议的资产,应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暂不进行资产处置。镇、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清查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后,拿出书面处理意见。(四)镇农村集体资产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产清查结果和书面处理意见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意见书。(五)根据镇审核意见,召开村集体
7、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公布清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民主讨论和形成书面决议。(六)张榜公布清产核资结果、盈亏处理办法和调整处置后的资产数额,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七)在公布清产核资结果后,将村级清产核资处理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及镇审核意见等复印件报镇农村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调整盈亏。(八)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对已核实的资产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村集体资产台账要纳入“顺义区农村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对其使用、变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第十一条 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及
8、其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并进行年检登记。第十二条 依据北京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京政农发200361号)的规定,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以合法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一)民主公开制度:具体每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票据实行双审、民主理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公开。(二)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资产评
9、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价值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确认。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及经济合同监管中心备查,同时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三)村级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账、款双托管”制度,统一执行区经管站制定的标准会计科目。(四)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农村经济审计条例,由于管理失误给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如下经济事项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
10、大变更;(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方案、出租方案;(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五)集体资产项目投资、新办集体经济的立项、建设方案;(六)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七)农村集体经营所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集体资产的购置、维修和处置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强化对村级集体资产购置的管理。(一)各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村级生产性、非生产性开支统一制定审批权限,按照“村账托管”制度的规定实行镇、村分级审核。(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开支(由各镇制定标准),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三)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进程及投资效果,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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