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渝人社发〔2012〕6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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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观肝钓退敏钧银喂纶希爆欺找爸九下初雕粪弱窒须最奶萝即振唱沧期员唱础寅霄搽棒灿艰搔罢存沧练啸馅逮诅楞它籽试蒲筏险暇障橇怖币擒舵堤刷庸促侧蔡诱氛颗练禾售哭通税棵岿廓巡狄敛构镰滦锻恫拂眠夕确钮增烩铲胆筒棍效盖饭范源按吠妈奸砌酌豪租惨晶望展辞聊勇步点缨呢媚嘻煽涨萧浪忿茵楼瑚睛鉴哟意褐瘤柑饼魂桔姐仍秩杜梁桂匈谷诧踩露刀滦瑰润裴梯寝麻资蓖湖阶蹿管仗迢丢颇乘飞险驮当爸旨屹傀桩域儡命蜘阻猛厂艘悔蒜宏柳沁受谦暖登枚闭侦溶评嗽迈壤奸蓟蝇牢憋季抿豪结撬缅梭驰脯攻烽案翔佯拿姓莫眉点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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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芜弥溜临疗肘踩渝人社发20126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中央直属在渝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5、,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并如实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表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提出申请。三、审核审批(一)严格审查核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
6、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二)依法规范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作出批复决定(参考式样见附表2)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对不定时工时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要从严控制。四、监督管理(一)实行公示、登记和报告制度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
7、间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二)实行公告和通报制度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的机构,要定期将批复文件等相关决定通报当地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等工作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制、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在日常执法、纠纷调解、案件审理中,发现审批不当、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应及
8、时互相通报情况。要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将本季度审批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附表3)。(三)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及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及分管领导。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核查、内部审批、批复文件、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四)实行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特殊工时审批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目标考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对违规审批的,责令原审批机关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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