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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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2、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
3、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9、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信息为准,未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人员将不予认定
4、。二、申请资料有关要求(五)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等书面申请资料。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资料。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
5、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六)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提交相应材料: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
6、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三、企业资产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四、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
7、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岗位证书涵盖的岗位名称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等11类。岗位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
8、公布为准。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7、技术负责人
9、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
10、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
11、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
12、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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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建筑业 企业资质 管理 资质 标准 实施办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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