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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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文 件陕评协201210号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会反馈。附件:1、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情况备案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主题词:评估收费 监督办法 通知抄
2、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陕西省物价局 抄送: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直有关部门印发100份 2012年3月2日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承揽业务,参与
3、招投标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须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备案。评估机构年度收费情况实行报备制度。第三条 外省评估机构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须在省评协进行备案登记。为我省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照评估机构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评估收费标准 第四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是指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咨询等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第五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的上限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执行。收费标准的下限按照中评协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
4、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区间的下限执行。在收费的标准区间内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一) 计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9122100以上1000(含1000)3.75531000以上5000(含5000)1.21.6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1510000以100000(含100000)0.150.26100000以上0.10.15注: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3、计费基数:一般应
5、根据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计费,若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可采用评估原值计费; 4、评估机构收费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 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序号评估专业人员计费(元/人*小时)1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30015002合伙人、部门经理26013003注册评估师20010004助理人员100500第六条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业务收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二)承办委托业务需聘请的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助理人员人数及其专业能力;(三)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四
6、)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七)证券业评估、整体资产评估、森林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类型;(八)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法人数量和对外投资情况;(九)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十)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第七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除业务方面约定外还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
7、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时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第九条 评估机构须向委托人预收服务费用,具体由委托双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第十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委托方支付或双方商定。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因故终止业务约定,或双方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 省评协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机构业务收费专项检查。建立收费举报制
8、度。对评估机构收费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安排查处。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须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省评协上报上年度业务收费清单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国企改制和破产清算等特殊委托业务,其收费标准低于下限的,应到省评协备案。第十七条 省评协根据年度收费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被检查评估机构的数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可以作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一)被投诉举报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需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的情况;(二)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备;(三)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四章 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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