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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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产业项目名称(业态类型)土地用途分类及名称确定办法供地方式地价适用用地年限用地标准政策适用说明现代物流运输型物流项目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运输型物流)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闽政【2005】10号、闽政【2013】25号文件规定确定40年以内1、国家和省有颁布行业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的,按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确定用地规模;2、没有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的,按照我省同类产业项目近5年平均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公路港适用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用途分类,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公路港”平台项目,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
2、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仓储型物流项目工业仓储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工业仓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50年以内商业仓储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商业仓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陆地港、公路港等综合服务型物流项目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综合服务型物流)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文化创意广告、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制作、建筑设计、专业设计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广告、动漫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
3、内利用政府财政性资产投入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事业除外;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的,土地用途应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会展中心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会展中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面积,并结合投资规模确定项目用地面积,其中:工业生产类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30万元/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教育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并结合投资建设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会展中心项目用地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大城市300亩、中等城市200亩、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非营利性的会展中心项目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博物馆、展览馆
4、、美术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博物馆、展览馆或美术馆)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评估确定50年以内非营利性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按划拨方式供地,按本通知第十项规定确定划拨用地价格。SOHO公寓式办公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公寓式办公)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50年以内产权式酒店商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产权式酒店)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若允许将一定比例的酒店客房出售返租并分割发证,应事先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事先未公示和约定的,不得
5、分割发证。城市综合体按本通知第八项及目录规定确定土地用途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按本通知及目录规定确定出让底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确定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名称不得确定为“城市综合体”或“综合用地”。企业总部生产总部类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生产总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50年以内1、位于企业产区以外的生产总部办公用地,按商服用地办理供地手续。2、公开出让企业总部用地,可以按照闽政【2011】75号文件和当地政府公布的认定条件,设定竞买人的资格条件。3、对企业总部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经营管理总部类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经营管理总部
6、)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研发总部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用地(科研设计总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50年以内民办教育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用地(营利性幼儿园、小学或*)出让(租赁)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评估确定50年以内小城市100亩;其他项目用地规模根据投资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1、意向用地者属于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
7、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参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确定。3、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此类项目用地不得分割转让、销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若允许地上部分建筑物分割销售的,必须事先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示,并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用地(非营利性幼儿园、小学或*)行政划拨民办医疗卫生营利性民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医院、疗养院或*)出让(租赁)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50%评估确定50年以内非营利性民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8、务用地-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医院、疗养院或*)行政划拨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养老院、老年公寓或*)出让(租赁)40年以内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养老院、老年公寓或*)行政划拨机动车训练项目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1、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2、机动车培训机构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商服用地”供应;3、机动车训练场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旅游观光风景名胜景点及管理机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9、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旅游景点,或*)行政划拨或出让(租赁)1、不得将土地用途笼统确定为“旅游用地”;2、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投资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价格按本通知第八项规定评估确定,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40年。景区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旅游公路或*)行政划拨或出让(租赁)景区内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包括酒店、度假村等)商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酒店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主题公园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
10、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休闲观光农业商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饭店、度假村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40年以内1、土地用途名称不得笼统确定为“旅游用地”或“休闲观光用地”;2、为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休闲观光旅游配套的销售、住宿、餐饮、娱乐、休闲、表演等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3、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进行管理。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娱乐、民俗观光设施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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