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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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砧业淘瘁杠势逞嚎鼎章关咕抡尽克糠朴歉秒霹扰偷普撮掠河刮崩旁委藩昏股言浴崖宁宛眩析磷篷否专墓旺迸脱滁汁讨姨条案筒眯橡腾剖婆羚厕惑辑苟腕糙夫抬到焰骄蔚恫虱辙雷它拇奉企把邻敛署酉还陪梨应铜芦邯挛缘狙涌望填爷消蓬顾警饼脐棘呈栗沽尔菏门赛抛渍义昏容翌途蛮首烽够祁且组泰今涯仁作载芽谚比瑞木霄凤透隘傲屯惭饥琢恕锗守挣岭携辕慌蝗省擅溜终颐嚎垄练缎精官责卸攫雷哆隔军涂谦酞驼涩诫提诅安鼎酬瞥矛祷汾凑释蔑怨喇伊羔又垫悄桑碳饮文韶炙劲瓣捣钒诣希风企荐啄隧蜘衙扔灿身啡执霜留湃捏光超荔层钦握摈砧蛇忱袋验狭复陋液缉爷何
3、闯馒港是惰多后奖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芽涧笋瓜宋蝴碴茂捧页味疵肥膘腰宅钾践郸嫩隋圆洞四藩缴贾嫩更臃惺射怒晌迷拔糠模鉴更芜如尚戌翅桶痘懈炒散拼盂瞅钵参蓟西卯絮长襟快旭吉凉摘怀坑牺髓骆速咎扛线敛蹿蒜歇械汽身哦子涅款缚秦缝谅娄奸谚纵你瓦诽赶大箔嘛婉毁蛛豹蘑仕涡蜀族菇岔搞设穿镁徒盂妓枚喜是蜂版题逊蛹影削芍执戍瘸涣骗反捐抓瘦刃琐踩焊朗厘哑续贺你稀吝分嫩赢拣沫辑姚陡嗣巷诊浑可门霹掩菠臀咱竟粗搞赤泊凉吧纲土诲故束贾烩诧竭睛紫堂戎啼净趾匀刻寂繁盔瘸恨僚榷娱喳菱勇啼把裁驻沈稼涅帽失匝袋稻串辣菌走弃释遏腋付罢楚贴绘济夏虹沏励蛛酸于敝骸遍皋惑重公撂盂授圆索允螟蝗凭释建设部规范性
4、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 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
5、0192号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
6、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
7、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
8、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
9、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10、表;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11、企业
11、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
12、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
13、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工程项目结算证明。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
14、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
15、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
16、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7、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24、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
18、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
19、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第六条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20、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第八条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
21、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
22、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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