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基本制度-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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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1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及会计报表 4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4 第五章 货币资金 5 第六章 固定资产 8 第七章 存货 11 第八章 成本费用 14 第九章 采购与付款 15 第十章 销售与收款 17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19 第十二章 筹资 21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及事项 23 第十四章 担保 25 第十五章 税收及分配利润 26 第十六章 罚则 26 第十七章 附则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经股东会议通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具体制度,具体制度不得与基本制度相违背,具体制度应报股东会备案。具体制度应于基本制度修订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相应修改并报股东会备案。 总经理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各种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经理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遵照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具体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税机关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在公司经营中禁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第五条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公司的发展壮大,此制度将作适当的修改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的决定,主持编制会计报表,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2、严格审核原始单证,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及损失; 3、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工作; 4、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 5、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6、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7、负责搞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8、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意见,提高经济效益; 9、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融资、购销等项目涉及的重要经济合同;整理、保管各种经济合同; 10、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11、根据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具体制度。 第八条 会计的主要责任: 1、负责记账凭证编制和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固定资产、存货、应收应付款等明细账登记及与总账的对账工作; 2、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依法计算缴纳税金; 3、负责账实清查工作; 4、负责公司各部门和各种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 5、负责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项目成本核算基础信息。 第九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1、负责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总账的登记工作; 2、负责公司库存现金、支票、其他银行票据和单证、有价证券、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的保管工作; 3、负责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4、负责日常费用报销; 5、审核报销原始凭证的金额及合法性; 6、审核现金收付的记账凭证; 7、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表; 8、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条 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非财务人员严禁使用财务部的电脑。 第十一条 财务经理负责及时做好财务数据备份,如因未及时备份导致公司财务数据丢失,应及时补录丢失的财务数据,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财务经理应负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向本公司之外的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透露公司的财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向公司内部的非财务人员透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或账薄等财务信息,相关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财务经理,必须由财务经理安排相关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企业或个人查询公司财务信息,必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书面同意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为查询人提供公司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十九条 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等。 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经理的交接,由股东会会同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及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薄及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计提,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股东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月) 2、损益表(年、月) 3、科目余额明细表(月) 4、收支情况汇总表(年、月) 5、现金月末盘点表(月) 6、应收、应付和预收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7、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 8、存货入出存明细表 9、存货月末盘点表 10、销售情况明细表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及证明资料(购销业务必须取得购销合同;投资业务必须取得投资合同及持股公司的章程;筹资业务必须取得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关联交易必须签订相关证明公平交易的合同;在建工程和大型固定资产必须签订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及劳务合同),一切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真实、有效。记账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编制调整分录进行更正。 第二十六条 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50%的罚款和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种收据、出入库单、发票,必须留档保存,连续编号,并设置登记簿登记领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每月必须存档的会计档案资料包括:1、财务报告(报告内容构成详见第二十四条);2、税务报表;3、记账凭证(必须附订科目汇总表、银行打印的流水单、相关合同目录表);4、相关业务合同原件。 采用计算机记账时,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薄,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股东会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五章 货币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预算详细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公司事先明确不同事项的具体审批人。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财务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及证明资料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1、现金支付控制在万元以下,例外情况需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并由出纳直接支付。2、付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发票名称一致,否则须取得委托收款确认书。),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取得各种收入必须经过财务部并及时入账,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对各种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专门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的遗失与被盗用。 第三十六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七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付款及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同一项目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办理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记账凭证记账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付款审批单应附有效凭据。如支付预付款和定金(货、票均未到),必须有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货或票已到),必须有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部门开具的验收单、入库单及发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付出的款项,财务部门必须逐项跟踪资金或票据回笼情况。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和票据,各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四十四条 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必须由出纳确认并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据。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必须取得合法凭据,如发票、借据、付款审批单等。 第四十五条 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保存。 第四十六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必须与发票相符)、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四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账备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一次摊销记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运输工具 4、其他; 第五十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2、机器设备 10年 3、运输工具 5年 4、其他 5年 固定资产以5%计留残值后按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在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在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实行严格的请购审批手续。由公司各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预算,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外单位调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并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投资方、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 公司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薄。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设立备查登记薄进行专门登记,避免与本单位固定资产相混淆。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要审批存档,报废时要记录档案,并有专人负责账、物核对。 第五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1、行政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入库、出库、调配、盘点、封存、处置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定期盘点。同时,行政部负责公司公共使用的资产(如投影仪、复印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2、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办法,一旦发生遗失、毁损,具体使用人、部门主管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为便于审查、核对,行政部对所有属于公司的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即“动产”进行编号,并贴上相应的标签,归口管理部门、个人必须注意保护,一旦发生毁损,立即到行政部索要新标签,重新粘贴。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 1、属于个人专用的资产。员工仅拥有有限的使用权和有限的维护权,只能用于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业务。员工离职时,个人专用设备应由公司指定的设备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到行政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工资结算手续。 2、公用办公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服务器、投影仪、笔记本电脑、扫描仪等,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对于员工个人、部门专用的资产,个人、部门只有有限的使用权和保养义务,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坏,必须报告行政部安排维修,不得擅自拆卸机器维修、更换配件。 4、固定资产调配。 (1)同一部门个人专用资产之间的调配,因岗位职责发生变化,需要将一个员工专用的资产,调配到另一个员工使用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经部门经理批准后,行政部给转出资产的员工办理资产入库手续,证明该员工已经退还资产,同时给接受资产的员工办理资产领用手续.手续完毕后,进行实物交接时,由部门经理指定监交人,进行实物交接。交接表、出库单、入库单一并转到行政部,以便进行相应的登记处理。 (2)公司公用资产和部门公用资产的交接程序和前款规定相同。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报告,按规定经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经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七章 存货 第五十九条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 第六十条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 (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 (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第六十一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十二条 仓库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保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根据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采取相应的控制方法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存货取得真实、合理、透明。 公司外购存货,采购批量和采购时点的确定应当符合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评估和检查,并与公司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一致。 公司取得的存货为对方单位抵顶债务的,该类存货的取得应经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取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于验收合格的存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十五条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视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会计期末货物已到、发票未收到的货,应暂估入账。待发票收到时,先红冲暂估,再按实际金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存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实物明细账,详细登记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避免与本公司存货相混淆。 第六十八条 仓库每季度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股东会。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盈亏在5000元以下者(含5000元),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须呈报股东会审批后处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制定仓储计划,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第七十条 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存货。 公司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并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等对转入、转出存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对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存货,也应进行登记。 公司仓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场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 建立存货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应当采取额外控制措施,确保重要存货的保管、调用、转移等经过严格授权批准,且在同一环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经办。 第七十二条 加强对存货领用与发出的控制。 内部各业务部门因生产、管理、基本建设等需要领用原材料的存货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填制领料凭证。 销售存货,应当经销售部门审批,并以发货通知单或销售发票作为开具出库单的依据。 存货暂借出库,应当办理暂借手续并履行审批手续。 对外捐赠存货,应当,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对象应当明确,捐赠方式应当合理,捐赠程序应当可以监督检查。 运用存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核对一致。 第七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记录必须以经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发运账单等为依据,以防止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被虚列。 第七十四条 退货控制 (一)验收客户退回的货物,注明退货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为日后货物的在存放、客户退货金额和退货是否再修理,提供依据。 (二)填制退货验收报告,并编号。该报告的填制应独立于发货和收货人员。 (三)客户服务部门应调查顾客退货要求,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记录在验收报告上,交会计和销售部门核准。 (四)退货理赔工作应由销售部门核准。 (五)经核准后,应向客户发出贷项通知单,表明退货数量、金额;退货及时入账,调整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 第七十五条 建立存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存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公司处置残、次、冷、背存货,应由仓储、质检、生产和财会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的保管制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成本费用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定成本费用标准。 第七十八条 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与执行。 (三)成本费用支出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十九条 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成本费用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内容,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题,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费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条 结合自身特点,采用适当的成本控制方法,提高成本管理效率。 第八十二条 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职,以岗定员,以岗定酬,通过实施严格的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控制人工成本。 第八十三条 按照生产计划,确定材料物资耗用的品种和数量,控制材料耗用成本。 第八十四条 明确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八十五条 指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根据费用预算和经济业务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 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八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第八十七条 对需追加的成本费用预算,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按照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辞、离职员工工资必须于各项交接手续完毕之后,凭交接审批单方可发放工资。 第九章 采购与付款 第九十条 所有物品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出库必须有书面批准。验收必须有人负责并签字,必须建立往来单位的信息登记表。 第九十一条 总经理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十二条 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九十四条 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九十五条 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九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 第九十七条 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九十八条 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第九十九条 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一百条 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坐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一百零六条 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章 销售与收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超过公司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公司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公司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合同审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公司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群、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销货退回。公司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受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受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销售与发货个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公司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公司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公司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公司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投资建议项目的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一百三十条 对外投资合同需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查批准后签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资执行部门应当会同财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投资计划,并且按照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 对外投资如果出现需要提前或延迟投出资产、变更投资额、改变投资方式、中止投资等情况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原授权审批人或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已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二期投资的,公司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分析论证、审批程序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对有价证券应记录其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对其他投资应记录被投资公司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等。公司财会部门应定期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财会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第一百三十四条 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授权批准程序。 收回货币资金的,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 收回实物资产的,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 收回无形资产的,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 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 转让对外投资应经集体审议决策,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机构或部门批准。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并经集体审议批准。 财会部门在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以确保资产处置的真实、合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验对外投资处置后的资产回收清单和验收报告,审核对外投资转让的作价,保证回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资产,应检查其产权转移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调阅、保管、归档等个环节的管理规定济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章 筹资 第一百三十八条 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银行或其他机构及个人取得任何形式的贷款。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经营,不得借予他人。土地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也必须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经营,不得借予他人。 第一百四十条 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条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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