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化工生产走动管理及生产问责(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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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阳煤集团化工生产单位走动管理及生产问责(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过程管理,严肃各级领导干部的走动管理及生产事故责任者的问责追究,有效遏制和防范非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化工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阳煤集团非煤单位走动管理及生产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工产业管理局所属生产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发生较大以上非
2、伤亡事故、走动管理不到位、完不成计划任务或重点工程(项目)推进不力等情况,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第三条 领导干部走动管理及生产问责适用范围为化工产业管理局各基层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师,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第四条 本规定和各单位走动管理办法,是事故和管理责任认定处理的主要依据。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生产第一责任者,同级党组织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党政领导同时问责;同级副职对分管部门、单位和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单位要对每个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内容、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界定,明确分工,避免出现漏洞。因职责不明确,致使领导责
3、任无界定的,对事故和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实施问责。第五条 化工产业管理局成立生产问责领导组。组长由化工产业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生产、调度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化工产业管理局分管安全、技术、财务、人事、纪检、组织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调度室(生产技术处)、安全监察分局、发展规划处、产权管理处、综合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化工局调度室,负责日常事故统计、报告整理、通报下发、奖惩兑现以及相关报表、文件等业务。第六条 生产问责的追究,根据事实、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经济处罚;(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引咎辞职、
4、责令辞职、免职;(五)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几种处理形式并用。第七条 发生较大非伤亡事故或相关问责事项,根据化工局领导的安排,成立调查组,组长由化工局局长或分管生产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调度、安全、技术、财务、人事、纪检、组织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对事故或相关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依据调查分析结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上报领导组。第八条 生产问责领导组依据调查组意见,按照有关规章、条例和本规定,做出问责决定。第九条 根据生产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按以下程序实施:(一)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化工局调度室每月提出考核意见,纳入化工系统月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考核范围由问
5、责领导组统一考核处罚。被问责人在事故处理中已经给予经济处罚的,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高的处罚标准,不进行重复处罚。(二)给予诫勉谈话的,党政正职由化工产业管理局局长谈话,副职、业务部门负责人由生产问责领导组对口的副组长谈话。(三)需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问责领导组向集团公司提出建议,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处理。(四)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问责领导组向集团公司提出建议,由集团公司组织部、纪(监)委按规定程序研究处理。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经济处罚1000-2000元。(一)月度主要产品产量指标因非客观因素完不成计划的;(二)发生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
6、、迟报、谎报的;(三)月度重点工程(工作、项目)因非客观因素未按期完成的;(四)因管理及应急预案、措施不到位,造成主要产品单系统停车36小时以上事故的;(五)因操作不当造成触媒中毒,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影响单系统恢复期24小时以上的;(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环境污染,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企业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因检修组织不力,又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导致主要装置系统检修开车比计划延迟24小时以上的;(八)没有发现已走动区域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九)虽影响程度不达上述标准,但对当前生产组织具有重要影响的生产事故。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
7、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经济处罚20003000元;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经济处罚10002000元;并在化工系统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一)季度主要产品产量指标因非客观因素完不成计划的;(二)季度重点工程(工作、项目)因非客观因素未按期完成的;(三)因管理及应急预案、措施不到位,造成全厂系统停车48小时以上或主要产品单系统停车48小时以上的;(四)因操作不当造成触媒中毒,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影响单系统恢复期48小时以上的;(五)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被市级政府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企业形象受损的;(六)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
8、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七)因检修质量不过关,主要装置系统检修开车运行未达到48小时又停运的;(八)未按标准完成走动管理次数和区域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月度重复发生的生产事故。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并给予经济处罚3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经济处罚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诫勉谈话;上述人员同时在化工系统内部通报。(一)连续两个季度或累计三个月完不成主要产品产量指标计划的;(二)连续两个季度重点工程(工作、项目)因非客观因素未按期完成的;(三)因管理及应急预案、措
9、施不到位,造成全厂系统停车72小时以上或主要产品单系统停车72小时以上的;(四)因操作不当造成触媒中毒,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影响单系统恢复期72小时以上的;(五)有毒介质泄漏等,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的;(七)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八)长期完不成走动任务,导致现场管理存在严重死角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月度重复发生的典型生产事故。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并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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