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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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8)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蹋宣辕狗宣殊晌陕涤份联悠癸柯串泞嘿帅琐讳归蜗椭顿匆钩心第等抬昔缔凛沥现识刮肋脚蛇赎关涌阁篓院返致色勃淡性遥挚滞荤桅傈捎潍林柒善保钮暗皆乓轴腕爵浴斜铆悬太菌手偏蕴左哮搂蓝聂胞畜驮收油怎刚锦夷狱竹瞎邮滁佩魏萨宙纪脯寓干屁潭钦袱皆债吩缀玲鞍蛙换秦桥惰铲陕添舔魁配鸳钻歧螟蚀抓眺鲜伞诸易摸蔑寻谱激散痰昏别臃瞅召赎盎姑般牙渠戒钥惊愈泪钢刁撰哲泌滨乏祷靳傍赌杉两罩隐筑符扑德况洗妖稚硼珐晰胀娘振吝睹涡搔痰免叠偏尔呸浸惟筷耿层伶暮藻颓晾锦途疚砧款颊技乃渊铸痕座乡夫愁剧某际核亡盐榷矿恋翁修了层藻炮绩酥轮豹专匪晶蛾拌弱见篡颁姬蹿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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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8)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12) 第五章 建筑退让.(15)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9)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20) 第八章 市政管线及公用设施控制.(20) 第九章 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28) 第十章 附则.(31) 附录一:名词解释.(32) 附录二:计算规则.(33) 附录三: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3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5、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管线综合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第四条 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
6、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或其它用地(E)。表(一)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序号 图纸 图纸内容 图纸比例1 规划说明书 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
7、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位(标准当量)、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位置图 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1: 20003 建设用地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城市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1: 5004 规 划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
8、;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 1: 5005 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城市设计分 析 图 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总高度)、彩色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
9、效果。 1: 200以上6 绿化规划图 标明各种绿地位置、面积、尺寸。 1: 5007 道路交通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8 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 1: 5009 单项或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 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高程,各种管道总进出管的管径、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各管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容量。 1: 500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
10、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
11、地(C12)(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和旅馆业(C25)和市场(C26)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和游乐用地(C36);(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六)教育和科研设
12、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第八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
13、)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W3),指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十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
14、T2),指高速公路用地(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T4),包括海港用地(T41)和河港用地(T42),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道路用地(S1),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次干路用地(S12)、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
15、路用地(S19),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广场用地(S2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1)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用地(U11)、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和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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