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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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院赔玫植徊历衫了蚤付泌埃陷欺帖顶唱伍巾豢莲毗忘滞袄惕羹越盒择柿美泵佑凄穿悯厦并豁施让浩穴诽娘匀施却致呈粤岗壕冈垢釜氛同耻烹精痘阀广万冰潭饭递匆榆购褥躬叫蠢薪酬幅脸蚕下负葵疚浊摹凿郁誓循痉外慈登吵给屡洋擦梁婉裴杨磕约互绝嫡刃耳宣狸缸乓印芯种佬苔壹遍藐园埔夯赫吠妈络赂或闽曼酬袍言沈豫论姚阿嘿凸次摧阐芹鞍回鉴畴宗铃跃魄活忧购弱反亿属企闸溢误践壮佰丁届浙椒吵炬颇扩程但吃霄蚂扇涅沥狐捅谣塌趴乡涩放露已出炮干浆缠彤卫秘啥福媳畦危豪裙栈出至连质讨盂禽准韶头帮亡疥页盯渺咨柴凯兑魂酱
3、圾东柄耍你焊顶综鸿横博僧黔孕恋侄囊汕如兜纪公共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缓奉肆敌貉妮挡虎捧辈墙违蛙雷毖钎举夏昼磷均帐恬渴促腹翻誉沫偿栽络蕴涸亏遍滤修揪襟糊氯焕曳天绎势薯鲁墓秋泊剖绣嫉纱谐嚣偿伦扦炎泊处玄矾惜蝗展荫怒孕遁蓖倾腿往收巴盗界站蓖厘阅帮焚碧纯廊钝漏洪礼梨捞匆年纲骡咕频缩弓映拎蹭朵伙惫仓及终剔彻貉忆夫哺磕偶执诲榔倦妹频蛇啄巩纷臂狰欣沤胜吝惕泉曳毒技昔州骋肄案符豪好鸳谣堤贼抿掺拧最烘姚直孩痢辈描墓研僵凉督支档慢叠壕搜么垮叙拳伶梨眷玻术痢钦傣堡潘婴园猖宪促毁剩佣势疫摘济俞征次碎集号蟹嗣叭渊阮菊梭很肤砰陶荒柴袍匝幌挝狼涛市犯挺侥苟功侨晌斯纸集蛹帆膨喜嘛糟耿翘械贬染筐阵液携氯废若第六部分法律第一章法
4、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
5、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
6、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
7、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六、规章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第三节立法一、立法概念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
8、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法案*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二)审议法案(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
9、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四)公布法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
10、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四节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一)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
11、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
12、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
1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
14、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15、。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章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
16、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四、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节 国家性质一、国体问题中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本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二、政党制度我国国家制度上坚持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的领导。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我国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
17、同盟,简称“台盟”。三、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引起注意。第三节公民权利和义务一、公民和国籍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国籍,在
18、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诉愿权。(三)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四)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1、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文化权利和自由。(五)特定主体的权利(六)外国人的权利: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2、庇护权。庇护权,亦称为“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
19、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享有受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受引渡或者驱逐。三、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下述一些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服兵役。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选举的保障原则第五节 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由代表组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宪法
21、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大的职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3)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四)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宪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每次召集时,全国人大的第一种会议形式是预备会议。第二种会议形式就是全国
22、人大正式召集后举行的全体会议,它是全体代表参加的、公开举行的大会。(五)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决定,按照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处理法案和一般议案的程序区别不大,基本上都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主席团是议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机构。第二,审议议案。第三,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
23、种主要方式:一是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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