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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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 知晋委办20115号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27日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第
2、二条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第三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第四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
3、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第五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
4、返路程假。第六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第七条 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女性输卵管结
5、扎(刀扎)的休假21天;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
6、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第九条 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7、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第十条 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第三章 请假程序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1、请病假的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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