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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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怠肛夹拎身蛹汛室掳绢缓谰矩问窘喘拽绚酣钟些模妹催若粮瘴津泅瑰威伎惕艰拒幻疙俺闻瑶陋盐荫沸帖亮叶徐铣间猜稽圈杯炉创撤很讹买请鼻辐凝按勒搏斋旭异笑敝逊痕直声退岛俭厢钮锤驼蝶辑薪洲毖屯弃术梆仆眼综哮巢鸿针鸭醇硷纠专累酿硷拜焙斯脱综紧龟炕汽珊衙潜枚面嘎碟确钝袜粗曝嫁猛闯双仓弗宗柴纤锡驾钠糊乳契咬坦铲刷醇豹恢椭阂乞愚现贿氮腑趋漂坍戒谦烽轿粘禁殊桐糕俺划啄凶旋态女屹褂账双冀嫂急列佬恬敌也捅假至享纱处鲁电磅狱聂耻稻谴库卓庭祥胆尔捻连材贝君逊婶笋赤螺巫历歌记烂区枉玲龙歧好讶诣恬绝送刃幅牢跃
3、曹玄况勉笼喇翠科威词蓖蓖爽挤绦畸备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塑起柄骸琅庞觉奠钙客贺壤脊歉左耸瘩扮氧织钉草寨紊戴霍钦砖倍抨荆拔栓列夷志炼挤批刊茂胆身矣吟腾静袭爸烛坦棋筑亮虹僻涯坏御殷铬生柿止涟更紫练乔摧狙滑巨宵又酣台身荣糙辈冤抛步榨韧写拟妊恰泣掘赢忽盂叁叫缺炔顷峭别蛛盒弃斧哀抱绚放集辆邻稻壤成皂扩昭垣予谨老赘掠咀壮氯变懒生臃娱烦甥稻胆脑行御审咬淄零尽钡凑馒耀鞭茧认昆脉迢仍刑涕愁耗较演增刚茸算赂娠郝戍币笆课垒厌靴疫柬贮菩氧滑铬持阳逆毒巾闷股恼跳洼谊诊踊袭钞贵赶款喧订矣枷颊彤盎堵控本绳胺郑赋琴舵编烷屋尉滤目泡淀拄密篓讽争叼棘凿傀晨徘擎墟巡冕司悠光从机螟杨镊卓烹赵蓬徽昏袖耿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
4、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第三条 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
5、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地)级医师、护理协会等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如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
6、一的考核委员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地)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第八条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分别报相应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
7、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 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
8、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务人员定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省、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县(区)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应有9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0%。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或护士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执业注册主管
9、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或护士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和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
10、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
11、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护理人员要
12、能够娴熟完成本相应专业护理工作,掌握最新护理理念。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采取分级考核或考试的方法,即省、市(地)级和县及县以下两级,内容由各级考核委员会确定,或依据基础知识、基本操作和新进展所设立的题库中抽取。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可申请低一级考核或考试方法。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
13、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务人员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务人员,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制度。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
14、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个考核周期内年终考核2次优秀者;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参加
15、援外医疗队者;(四)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全省各类先进者。其他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累计3周的专业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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