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罚办法(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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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建筑业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CIS形象、三体系等管理工作,鼓励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工地、绿色环保工地等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优质工程不包括:主体结构奖、安装奖、装饰奖。上述三种奖项在本办法中简称“单项奖”)。 第四条 同一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五条 同一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环保奖励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如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奖的,只计单项奖额,两项不重复累计。 第六条 受奖工程均以主管部门颁奖的文件、荣誉证书原件及网页(网址核查)、电视片段、报纸原件为准。 第二章 工程创优奖罚措施 第七条 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质量终验一次合格,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公司责任制中有约定的,按责任制约定执行): 1、创出“鲁班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50-500万元; 2、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 3、获得省级综合优质工程的,奖励15元/平方米,最高奖励40万元。 4、创出地(市)级综合优质工程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获得各级单项奖的工程,按相应级别综合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另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或30-50万元罚款。 第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创不出合同承诺中的质量目标和公司内部责任书中的目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予以以下处罚:创不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50万元;创不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10万元。创不出上述各级合同中承诺的单项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相应级别的50%的处罚。 第十条 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大事故200-5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100-20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50-100万元罚款,一般事故2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工地及 绿色环保工地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标,工程未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创出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创出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创出国家级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2万元。 4、创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2万元。 5、创出地(市)级安全、文明标化、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未履行合同承诺,未创出合同承诺中的安全达标标准。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处项目部1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级事故5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300万元罚款,一般事故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每个项目原则上都按安全文明双标化要求实施,公司确定的标化目标,与项目部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未实现的,未创出省级标化工地的罚20万元,未创出地(市)级标化的罚10万元。 第四章 工程技术管理与技术研发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工法奖励标准: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 取得国家级工法,给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取得省(部)级工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标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二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 取得发明专利成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取得新型实用专利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 取得国家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取得省(部)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取得市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QC成果的奖励标准:QC成果分为国家级、省级二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取得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取得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取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不设奖励等级时,则每项奖励3万元); 4、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获得省级QC成果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获得省级QC成果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设奖励等级时,则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为课题组,对获得的科技成果按最高额单项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条 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国家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10万元/次。 2、在省(市)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2万元/次。 3、在地(市)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次。 4、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体系、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40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网站、电视台、报纸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次。与以上获优质工程、单项奖、安全文明环保达标表彰或检查通报表扬的,在网上公布、电视台和报纸上报道的,此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在国家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20万元/次。 2、在省(市)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5万元/次。 3、在地(市)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2万元/次。 4、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批评的工地,处罚1万-4万元/次。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网站、电视台、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处罚10000-50000元/次。该件事项记入主管部门网站上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10万元/次。如果导致企业被扣分的,每分处罚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在媒体上曝光批评并被扣分的,处罚可重复累计。 第六章 对单位个人奖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劳动技能比赛、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知识竞赛等获奖个人,奖励50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获省(市)级科技成果、劳动技能比赛、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知识竞赛等获奖个人,奖励30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获地(市)级科技成果、劳动技能比赛、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知识竞赛等获奖个人,奖励10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个人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除给予项目部处罚外,对各相关责任人员处10000-50000元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泄露企业机密,损害企业信誉、形象的相关人员处2000-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集团文件执行不力,有章不循,有制不执等渎职失职人员处2000-30000元罚款。 第七章 各单位工程管理奖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有下列情况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款 : 1、未执行集团公司文件,未贯彻落实,处罚10000-50000元/次。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集团公司文件执行不力,不按时按质上报工程管理季度通报、月度报表、活动总结、竣工资料等工作,处罚5000-10000元/次。 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分公司(办事处)处以10-100万元罚款;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媒体曝光,处理不当、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处罚5万-10万元/次,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大检查不重视、不落实,检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处罚10000-40000元/次。 5、对项目施工专项技术方案省编不严,未按规定审批,方案内容无针对性,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1000-10000元/次。 6、项目部成立,项目管理班子未经审批的,处罚2000元,并责令补整;项目管理人员调整后,为及时上报公司审批的,处罚1000元/次,并责令补整。 第八章 项目部施工综合管理奖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施工综合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专业工程分包未报公司审批的,处罚2000元,并责令整改。分包给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单位施工的,处罚5000元/项,并责令辞退更换 2、无专项方案,或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但未按方案实施,且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处罚2000元/项次。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未通过便组织施工的,处罚2000元。 4、项目部未按工程规模配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的,处罚1000元/人次;专职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500元/人次。 5、项目开工后,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卫生许可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处罚1000元/项。 6、对分包单位、专项作业队伍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收集分包作业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机械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处罚500元/项。 7、项目部未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技术、环保、体系等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200元/项。 8、项目管理人员未制订岗位职责,无考核制度,职责不上墙张贴,考核未按期执行的,处罚200元/人次。 9、项目部未与劳务公司、班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质量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书、消防责任书、计划生育责任书等,处罚500元/项。 10、施工技术交底、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不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签名的,处罚100元/项。 11、项目仓库管理杂乱,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处罚50-500元。 12、施工进度滞后,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相关方(业主、监理、顾客、分包方、班组)上访投拆的,项目部承担相应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并处罚2000元/次。 1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公司的,处罚50000元/次;隐瞒不报的,处罚5万-10万元/次。 14、主管部门检查后,要求整改回复的,其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不及时上报公司的,处罚2000-5000元/次。 15、以上事件,公司责令项目部限期整改,如无理延期、未按期整改的,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奖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桩基础工程质量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其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主控项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1、打(压)桩的桩位偏差值大于国家规定值的; 2、打(压)桩工程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的; 3、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大于国家规定值的; 4、灌注桩施工的混凝土试块留置数达不到要求的(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每浇注50立方米必须有一组试件); 5、基坑位移偏差大于设计或国家规定允许值,且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 6、基坑周边超载堆积物料的。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工程质量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其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的主控项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1、水泥进场时未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未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的; 2、现场使用的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未进行复验,或未按复验结果使用的; 3、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取样、留置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或取样不足、造假的; 4、抗渗、抗冻混凝土未按设计要求配合比,未按要求留置试件进行相应的抗渗性能、抗冻融性能试验的; 5、对钢筋混凝土使用海砂的,其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6%的;对预应力混凝土一般不宜使用海砂,如使用海砂其氯离子含量大于0.02%的; 6、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有严重缺陷的; 7、现浇混凝土结构质量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的;设备基础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的; 8、所用的水泥、钢筋、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工程质量存有一般缺陷,其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的一般项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1、构件无纵向受力钢筋露筋,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且未及时处理的; 2、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无蜂窝,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且未及时处理的; 3、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无孔洞,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且未及时处理的; 4、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无夹渣,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且未及时处理的; 5、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无疏松,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且未及时处进的; 6、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无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外形缺陷、外表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外形缺陷、外表缺陷,且比较明显、严重的及未处理的; 7、梁、板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达不到90%,或有部份保护层厚度偏差超过国家规定质量检验数值的1.5倍的。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施工现场砼、砂浆搅拌室,未挂级配牌施工,处罚500元/次。 2、砼施工未进行坍落度抽检或检查未按规定做好记录,处罚100元/次。 3、严格计量制度,如施工现场未配备合格的计量工具或不按规定过磅,处罚500元/次。 4、梁、柱炸模面积一处大于50cm²,或厚度大于3 cm,基础、墙板炸模面积大于100 cm2,或厚度大于3.5 cm,每处罚款200元。 5、砼施工缝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罚款500元。 6、框架结构拉结筋未预埋,采用其他方法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处罚50元/处。 7、公司检查时,砼强度经非破损测试(回弹),一个测区不合格给予罚款200元。 8、施工现场必须有砼试块养护室,并有专人负责,否则除责令整改外给予罚款500元。 9、屋面、卫生间、厨房间、地下室等部位有渗漏现象未及时进行处理改整的,处罚200元/处。 10、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支撑下部接触面必须具有足够的承受力(软弱地基应有防沉降措施)否则除责令整改外每项罚款1000元。 11、模板的水平标高、几何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否则除责令整改外罚款100元/处。 12、模板接缝处应平整、严密,预埋件安置位置应正确牢固,缝隙不应漏浆,应小于1.5毫米,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13、模板与砼接触面应清理干净,模板隔离剂应涂刷均匀,模板撑好后应清理干净,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 砌体工程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其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主控项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1、水泥进场时未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未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的; 2、现场使用的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未进行复验,或未按复验结果使用的; 3、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取样、留置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或取样不足、造假的; 4、施工时所用砌块的产品龄期小于28天的; 5、所用的水泥、钢筋、石材、砌块、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砌体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进行处理、改整。每层、每一单位(元)中,每一单项数值允许偏差超过规定值三次的,每超一次处罚100-500元/处;严重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倍处罚。具体情形如下: 1、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小于80%的; 2、砌体不按规定放拉结筋或拉结筋放置位置、长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3、灰缝透亮和灰缝厚度小于5毫米的缺陷,其数量超过10个(每层三处)的; 4、水平灰缝厚度(10皮砖、多孔砖5皮),大于正负10毫米(每层三处)的; 5、水平灰缝平直度大于12毫米(每层三处)的; 6、砌体垂直度偏差大于5毫米(每层三处)的;大于15毫米加倍处罚,并责令返工重做。 7、砌体平整度大于8毫米(每层三处)的。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砌体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砌筑时发现干砖上墙每处罚款200元; 2、构造柱砌体未按规定留置马牙槎,每处罚款200元; 3、砌体留置洞口宽度超过30厘米未设钢筋混凝土过梁,每处罚款100元; 4、阳台隔墙和扶手与墙体之间的连接未按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拉结措施,每处罚款200元; 5、厕所、厨房隔墙下口未按规定做砼翻口,每处罚款200元; 6、砌体四皮同缝处罚200元/处。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楼地面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梯段高度、休息平台高度和宽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每处罚款1000元,创优工程责令返工重做。 2、地坪起壳、起裂、起砂面积大于1m2,处罚款200元/处,严重的返工。 3、凡踢脚线空鼓长度超过50cm,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在同一楼层内踢脚线凸出墙面,厚薄不均匀,比规定凸出墙面厚度(水泥踢脚线6-8mm,板块踢脚线8-10mm)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在一个梯段内楼梯踏步相邻两步宽度和经装修后高差超过20mm,每处罚款100元。 6、凡有排除液体要求的房间、阳台、四周墙面及地面,有渗漏或倒泛水,处罚100元/处。 7、水磨石地坪四周和阴角处,发现有接槎痕迹或高低不平现象,每米(处)罚款100元。 8、大开间楼地面面层未做分隔处理(按轴线位置,或承重梁位置),处罚100元/条。 9、管子四周未按要求设置锥体,处罚50元/处。 10、面层不同作法的楼地面其交接处不设变形缝每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门窗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门窗樘未按设计要求的水平标高或平面位置安装,偏差大于50mm,每樘罚款100元,严重的返工。 2、木门窗扇安装缝隙过大,造成透亮,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铝合金窗与墙体的连接件或缝隙间填充物未按设计和规范规定设置,每樘罚款50元。 5、铝合金窗、塑钢门窗边框渗水,每处罚款100元。 6、铝合金、塑钢门窗开启不灵活,拉手、锁具等安装不牢固,每处罚款50元。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装饰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嵌入墙内的消防栓背面粉刷、柱面、墙裙等粉刷起壳、裂缝,面积超过1m2,每处罚款100元。 2、平顶粉刷起壳造成脱落、每处罚款200元。 3、管道后墙面未粉刷或平整度严重不平,每发现一间(处)罚款100元。 4、门窗洞口及墙面阳角未做护角,或未按规定粉护角,每处罚款50元。 5、外墙的窗台、雨篷等凸出墙面处未做滴水线、槽,每处罚款100元,女儿墙压顶,阳台扶手坡向不符规范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6、墙面刷浆(喷浆)严重起皮、刷漏、透底面积超过1m2,每处罚款100元。 7、木门窗上下帽头漏刷,每樘罚款50元。 8、铝合金、塑钢窗的密封条、橡胶条必须到位,四周大角处短缺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9、内外墙面砖、地砖起壳,空鼓面积超过50cm2,每处罚款100元。 10、外墙开裂或渗水或外墙涂料存在明显色差,每处罚款500元。 11、楼梯底板阴角处未做滴水线、老鹰嘴,每座罚款500元。 12、外窗台向两侧窗边伸出长度不一致,未做比窗台高10-15mm的凸肩,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屋面沿沟流水坡向不合理。造成积水深度超过5mm,每处罚款100元。 2、刚性屋面面层与女儿墙、烟囱、管道等交接处未按规定做泛水(R线),或高度低于250mm。每处罚款100元。 3、刚性屋面分仓缝嵌缝因基层未清理干净或热灌油膏在烧制时升温过高胶泥炭化,造成嵌缝胶泥黏结不牢拉脱,每米长度罚款50元。 4、相邻隔热板高差超过5毫米,每处罚款50元。 5、刚性防水层与女儿墙(其他墙面)交接处未按规定脱开,未用柔性材料填缝,每处罚款200元。 6、落水管管箍松动或距离墙面小于20mm,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暖卫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没装大、小便污水管滴、漏水,每处罚款200元,其他管道滴、漏水,每处罚款200元。 2、卫生器具支架安装不牢固造成松动或未按规定安装,每处罚款100元。 3、管道支架及管座(墩)的安装,未按规定安装,或安装不牢固,每处罚款100元。 4、地漏安装标高高于排水表面,或低于排水表面20mm以上(未按设计或规范找坡),每处罚款100元。 5、立管垂直度,每米偏差大于4mm,每根罚款100元。 6、厨、卫间预留洞应设置套管,套管预留长度符合地面施工后,还留有20~30mm长度。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7、碳素钢管的螺纹加工应符合有关规定,螺纹清洁规整,无断丝或缺丝,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8、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9、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装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mm,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电器工程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插座、开关板、进户配电箱盖板安装不牢固而脱落,每件罚款100元。 2、电线保护没配管道敷设,任意2m段内平直度超过5mm的,每根罚款100元。 3、电气箱、柜等支架不牢固造成松动的,每件罚款100元。 4、电气箱、柜水平标高和平面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偏差大于100mm的,每件罚款100元。 5、配电箱垂直度偏差,体高50cm以下,大于3mm,体高50cm以上,偏差大于5mm的,每件罚款100元。 6、明开关、插座的底板和开关、插座的面板并列安装高差大于2mm,同一场所高差大于20mm,面板垂直度大于2mm的,每件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工程进入正常施工后,市场行为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否则每缺一项罚200元/份。 2、未制订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的,罚款50元/项。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否则每缺少一个分项罚款300元。 4、技术复核内容要齐全,包括:建筑物龙门板的轴线尺寸和标高、基础的灰线、桩基的定位、模板的轴线、断面的尺寸标高,钢筋砼预制构件安装时,各类构件型号、安放位置、长度和标高,砖砌体的轴线尺寸和皮数杆,屋架、楼梯、钢结构的大样图,主要管道、沟的标高和坡度,设备基础的位置和标高等。否则,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5、没有沉降观测记录的,罚款500元;缺少检查、记录的,每次罚款100元。 6、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试块组数与施工日记上不符合的每相差一组罚款300元。 7、试块强度不符合要求,未进行回弹检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0元。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通过审批方能指导施工,否则每项罚款1000元。 9、项目部必须要有施工图自审记录,否则罚款200元。 10、变更设计联系单盖章必须齐全,结构变更单应由设计单位盖章,否则每缺一章罚款300元。 11、项目部必须编制详细的月、旬施工计划,否则,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12、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迟报均列入未报范围,否则每份报表罚款200元。 13、各种检查《整改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执,并做好留存,回复不及时的每份(天)罚款100元。 14、进场材料必须要有该产品的质保单,若无质保单或质保单上面记录数据与所进材料不符等,每项罚款500元。 第十章 项目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措施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脚手架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脚手架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每项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2、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的,以上按每项罚款500元。 3、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刚性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罚款100元,拉结不坚固的,每处罚款100元。 4、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处罚款200元;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剪刀撑搭接扣件少于3只或搭接长度少于1M,每处罚款100元/处。 5、脚手片铺设要求:首层、中间层、施工层连续3层必须满铺,材质符合要求,四角绑扎牢固,每缺一处罚款50元;每发现一处探头板的,罚款200元;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每处罚款200元;每发现一处端头无防护罚款200元。 6、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未挂设验收牌的,每项罚款500元。 7、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每处罚款50元;钢管立杆采用搭接(除顶层架外)的,每处罚款200元。 8、卸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1000元;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每处罚款1000元。 9、外脚手架搭设不及时,不能保证防护层高于操作层,操作层无临边防护措施,每缺一步架罚款1000元,如外墙无架施工,罚款10000-50000元。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基坑支护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在建工程,基坑施工无支护方案或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基坑深度超过4米无专项支护设计或设计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的,每项罚款1000元。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或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3、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处罚1000-20000元/次,并责令停工整改。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并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罚款1000元。 5、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6、基坑施工无上下疏散通道的,处罚500元/处。 7、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三宝”、“四口”防护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或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未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50元,未扣好帽带的,每人次罚款10元,现场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2、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的,罚款5000元,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3、现场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4、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深基坑、阳台、雨蓬、楼板、屋面)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搭设防护措施,并牢固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未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方案未审批或未按方案施工的,处罚1000元。 2、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罚款2000-10000元,并限期改整。 3、施工现场同一配电场所,TN-C系统与TN-S系统混用的,处罚5000元,并限期改整。 4、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否则每缺一箱或箱内每缺一项电气装置罚款500元。 5、施工用电配电箱内无漏电保护器,每处罚款500元,配电箱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作保护接零,每处罚款50元。 6、严禁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严禁电线任意勾挂,一经发现,每处罚款100元。 7、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罚款1000元,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等措施的,每一处罚款100元。 8、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未用绝缘布包扎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罚款1000元。 9、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或线路过路无保护的,每一项罚款1000元。 10、临近有外电架空线路,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1000-3000元。 11、在TN-S系统中,PE零线未单独敷设,重复接地未与PE线相连接的,每处罚款200元。 12、在TN-S系统中,PE线与N线相连接的,每处罚款1000元,接地体采用螺纹钢连接的或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 13、固定箱体、移动箱体的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人用两货梯、塔吊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审批或未按方案施工的,处罚1000元。 2、机械分包安拆的,分包给无专业资质单位的,处罚2000-50000元;方案未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技术部门审批后再交项目部审查的(而是由项目部自行编制的),处罚1000元。 3、安装完毕,安拆单位未自检,未经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及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核验合格擅自使用的,每次处罚2000-20000元。 4、施工升降机、货用电梯无冲顶限制装置或行程限位装置失效,每项罚款2000元,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每项罚款1000元。 5.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未经安全评估使用的,处罚2000元。 6、施工升降机: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超过8年(不含8年),SS型升降机出厂超过5年(不含5年),未经安全评估使用的,处罚2000元。 7、无吊篮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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