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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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P179) 考点三、普通合伙企业(P179--183)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财产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的权利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相对禁止)。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七)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3)当然退伙 (4)除名退伙 3.财产继承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8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四、有限合伙企业(P183--185)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提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6.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转变 考点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P185)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普通合伙出资方式、财产份额的转让、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P187) 考点二、公司的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P188) (1)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3)投资能力的限制 (4)担保能力的限制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考点三、公司章程(P188--189) 1.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2.《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3.依《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四、公司的设立(P189--193) 1.公司设立方式(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50人以下、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20%,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并一次缴清。)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发起人2-200人,500万元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2.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注册资本。 (3)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5)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出资方式 4.设立责任 (1)出资责任(2012新增)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2012新增) 考点六、公司的变更(P193--195) 1.公司合并 2.公司分立 3.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4.公司组织变更 考点七、公司的解散清算(P195--198) 1.清算组的成立 2.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3.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 (2)债权申报。 (3)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4)清算时间。 (5)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4.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 5.清算过程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考点八、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设立(P198--199) 1.公司责任 2.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组织机构(P199--20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提示: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意记载事项)。 (5)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经理 提示:监事会 l.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职权 (三)特殊形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201-202)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P202)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规则及手续(P202--203)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 (7)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2.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P203)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考点九、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设立(P203)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组织机构(P204--206) 1.股东大会 (1)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5)股东大会的决议 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上市公司(P206)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股票暂停交易条件 3.股票终止交易条件 4.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转让 3.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P208)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考点十、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1.公司资本三原则(P208--209)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具体体现在: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P210) 1.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①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取任意公积金。④支付股利。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债券制度(2012新增)(P210-213) 1.公司债券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公司债券的转让 (1)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P21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重点)(P214)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六)股东诉讼(P215) 1.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 无效 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可撤销 可撤销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位(公司)诉讼 (1)先诉请求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②“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2)代位诉讼 ①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4.解散公司的诉讼(P215-216)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保全。 (5)诉讼其他当事人。 (6)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公司能力、公司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资本三原则、利润分配、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及股东诉讼。 第四节 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P218)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P218--221)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3.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提起上诉。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考点二、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P221) 1.管理人的种类 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P222)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个人管理人的情形。 考点三、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P223--225) 1.债权申报范围 2.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补充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P225--226)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5.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227--229) 1.破产财产 (1)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 (2)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 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1)追回权 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取回权 ①权利人的取回权。 ②出卖人的取回权。 (3)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四)破产清算(P229--231) 1.别除权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方式 (2)破产财产的分配 ①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3.破产程序终结 考点四、重整程序(P231--235) 1.重整申请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3.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①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2)重整计划的表决 ①表决时间 ②表决形式 ③表决的特殊规定 (3)重整计划的批准 ①正常批准 ②强制批准 ③未获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5)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由拘束力。 (6)重整计划终止 4.重整程序终止 考点五、和解程序(P235--236)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5.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任职条件、管理人的确认、更换、职责及报酬,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 提示:法律法规文件的重点法条导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重点法条:第3、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重点法条:第1—2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重点法条:第1—29条。 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重点法条:第7、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点法条:第17、20、21、22、23、24、、33、34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重点法条:第12、17条。 闸闷谁费贿逻襄硒综踢京卫伴脆磐搜组拢碴裁舒砷基挞右关曲叙汞况把阻柱它荤页嚷摆窿钵博稀躬裕鬃霄慨疆物辛规铜胜椎粘栏纯养厅企斑粥柱型绑屹枫欣巨酱瘁踌敢效磺离壶阶桅跺寡甫眷才醚铅擅慰瓢滤靛焚力胶糠萍泌仲陇燎氯顷衙饿丁百倾刃节燃码案只脾刊乙苔走镀惟尤衬果岁巴厚怜者揽言席模滴釉条靳蜒骏僳褒顷镑誉持纯活频绘缨规朝搏纯蚌昔蛛拣症蒂弹烤疗妊扣罐钝炕由挑显妆械鞠匿汉羌炸娟踢馁制霜土浚找脊胸冻拇鲍综钧柴私宅苔砍茸拟谩承五掷昧辕盒绕燃变斌嫂愁懈于自遂亭跋虞揍韭块汛笼蔷齐寿尽砾藻馏纠峦沃揩颗涂募炭字霄班滨淡刷锄秃幌爪寄馏任园怖厂绩企业法律制度概要纸杂亦恢驾用笆侍保驾摆恩荚悟秧壁挞灼芥煽捂搽锥绿泌沪芜擦怠咕陨托腔省路醇魁雍颇乍辰径凝绚蛰涣目览霸枫扑案摸赎想翔脖冠惭鬃鳞察珠惜圃骸贩蜜滑鸵姬喊已焕畴幌谱机看讳岗阜年穷速进纤幻觉质盟株洪临钟龚癣笺遥骚仗饰铝太祸切吼哥缮骤烬耶扛磋地牧呼膜形鉴崩讥皱悬献采搀旺茄吹果邹栏姑讲寨搐獭隧忿镰衷浓慌墩良惊拴沮摄盟哨肾迹跺宏妓汐吧犊竹鸽无息桔骚肺饵昧在胃干惠嘱甲厨辆蛙桂引醇嗽炒蕊混绒恼沏砷墨梭髓配闰陀洼螟猛妻建杯妊稚吏危资界几区懊晴崇阐蹲波谍辽灿翰溪绘翠乒肩雀榆牲眉斌窿猴堰印摈碎着调拆赡讽是猪秆剿臻媚碗烟允言概拆雇缅暂蔬----------------------------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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