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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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依
2、法纳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
3、请;(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的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负责受理和审核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补缴申请;(六)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编制住房公
4、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十二)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地方税务、房产、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变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执行。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
6、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
7、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本规定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8、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只能为每个职工在一个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第十一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9、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0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20日内予以办理。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
10、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八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至6月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倍数。职工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市公积
11、金管理中心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下一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最高月缴存限额。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少缴部分。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后提出变更申请。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
12、即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第二十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核定或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
13、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
14、重困难的;(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依照前款(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依照前款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不受影响。第二十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时,应当审查核实情况,严格把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负责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提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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