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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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进2005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该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审批使用二期网络版管理软件。2.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征退税机构的相互配合、征退信息的衔接,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3.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4.
2、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五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 管理 办法 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4日印发排版:何伟红 校对:李 健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
3、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
4、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
5、,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
6、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7、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0; (2)如果当期期
8、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四)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注册开业时
9、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
10、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五)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提公式如下: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税率)征税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
11、所耗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2.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
12、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3.生产企业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根据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
13、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6.生产企业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并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7.企业申报数据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后,如与企业原申报数据不一致,退税部门应将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并用“反馈信息处理”将原申报数据更新,重新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账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账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核算。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14、上期留抵税额” 栏及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栏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二)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程序1.征收部门受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中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征收部门留存二份(其中一份传递给管理部门),其余二份退还企业。2.县(市)局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随同单证上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1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地)局的审批意见在计算机审核系统中进行确认。县(市)局(不含17个扩权县、市、区局)每月上报市地局审批,市地局退税部门要及时完成县(市)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批工作。17个扩权县、市、区局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3.市(地)局退税部门完成县(市)局上报的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后,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4. 退税部门根据单证齐全的审核结果,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上签注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审批情况,一联退还企业,一联留存。 六、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
16、资料(一)生产企业向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各一式四份;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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