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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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效率,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0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参与基本药物的配送商。其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配送商资格第三条 配送商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六)在2011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审核通过的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章 配送选择第四条 由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药品目录和配送范围。第五条 配送商需向基层医疗机构出具药品配送承诺书(附件一),配送商应与基层医疗机
3、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区集中)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四章 采购要求第七条 实行配送合同管理制度。配送商与医疗机构之间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配送商应满足参加配送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网上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除急救药品外,普通药品原则上一个月下23次订单。配送商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进行收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与合同或质量要求不符的,医疗
4、机构有权拒绝接受。第五章 配送要求第八条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指定至少1家中选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第九条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区为单位),配送商应按承诺保证配送,不允许转配送。第十条 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经销商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配送商必须将中标基本药物配送至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等)。第十一条 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由具备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配送。第十三条 配送商周期与
5、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第六章 配送商评价第十四条 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价由各区根据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价,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商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并考虑远城区配送商的实际配送能力,由组织医疗机构对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报市局医改办。医改办根据配送商具体服务情况,对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综合评价,末位淘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配送
6、资格,同时建议取消该企业在武汉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资格。涉嫌行政违法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一)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二)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三)供货价格高于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的;(四)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五)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及退货处理、批号效期录入、结算确认等;(六)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进药费”等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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