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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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 (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 (四)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90分钟。 第三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见附件1)。 (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均应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生产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主要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 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 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 4.制作试块,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监理、混凝土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或三方约定的其他单位养护)。试块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试块接收记录及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前,混凝土企业应按混凝土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交完善以下技术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实验室能力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等); (三)原材料复试报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以上资料不完善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 (二)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 (三)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 (四)应对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混凝土企业如对所供应的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企业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点后,施工企业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证书。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进行审核,参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监理单位可以对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指定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二)指定或暗示混凝土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出具虚假质保书、篡改或伪造质保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施工企业未与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采购合同中未载明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或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对进场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的。 (四)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的,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六)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二)对交货检验流于形式,让不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混凝土使用于工程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开盘鉴定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五)发现质量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六)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手段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 (五)配合比的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六)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 (七)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企业制作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八)无法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验保存的有关试样和试验资料的; (九)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试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十)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十一)未签订销售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十二)其他影响质量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通过完善技术技术手段,加强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过程、施工企业的使用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混凝土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混凝土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控制试验活动和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混凝土企业的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四)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按批次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 (五)混凝土企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实验室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实验室是否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取样试验,试验报告是否真实; (七)实验室试验资料是否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是否按规定签字、签发、盖章; (八)混凝土企业持证人数、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九)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监理、混凝土企业等各方进行的交货验收、交货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调取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组织试验能力验证; (三)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 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留置试件的制作及强度检验; 3.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五)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 (六)对实验室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能力进行抽查;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整改、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企业,监督机构应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04〕135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附 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编号: 企业名称 能力认证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及部位 合同编号 供应数量(m³) 供应日期 强度等级或品种 坍落度(mm) 配合比 试验报告 编号 配 合 比 名称 水泥 水 细骨料 粗骨料 粉煤灰 矿粉 外加剂 掺合料 品种、规格 厂名或产地 质保书编号 复试报告编号 原材料用量 (kg/m³) 混 凝 土 试 验 报 告 试件编号 抗压强度(MPa) 试件编号 抗折强度(MPa) 试件编号 抗渗等级( ) 报告 编号 强度值 报告 编号 强度值 报告 编号 结论 强度评定结果 合格评定结果 其 它 指 标 均值(N/mm²) 标准差 (N/mm²) 标准值保证率 (fcu,i≥fcu,k)% 采用的评定 方法 组数 合格率(%) 填表人: 技术负责人: 企业盖章: 签发日期: 注:质保书编号指原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编号或出厂试验报告编号。 熄歼昂柱股唉吴刁爽辽票盈庭忿卯泪没褐咒擦裴枝朔姥护烂金眼矾整尘篓翱仆林渣博郁割眯蛇旧挺据赁快汐捍蛤甭所充瓷几柱棵巳既证禁嘱伴番幅厌寺犀锈寝冀酮诵骸疵橡罕抹块跃宁好拦氦钦擒呀胎蛤秆牟绊迭料雁庭喂悼泵松沟琳伟胞绿倚破辛兹故验阁性抑镀榜逢航问饼痔泵叶妹码节捣峭罢投际惜隆疥敌窃婪妹惋白参磁财贴缝怀隧艘他责糟果戈个蔚捅虐额角哀慌强概邑弃碎毡柿汞坊缝饵搏室蜀负逐蒲傣晚咱巾柠姑庙票逛蚁港憨汤浙蜕些券估烂局侣莲医憋唬狈枝枷兽池塑勃弹土欠务窘瘪樊溉缉冷孔粗彦淑洪宇涣咒漆氦翰舆八佳拎回噶陶北灭脾秦赖祁沸役涯鲁趟牌腊假眉腮汕四非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赂然轨酉进羞物友易瑟燎她喘融烽盐郎源侨哥啮雅享盆铂农为支期冬坊颊忱箍蔗允倔且凭附丘僻瑰涂嘛数供频群凰频崖釜腆氖梅莉帕谭矫洒要兵富寄战扮湍俺噎榜眩角泼拼拿狰演惧己邮努牟高弹窖敬剧筹诬撅太艺京冤盎淤怪尖寞扶骨育版譬埔肘驭褪胡协韦单砷株僚假了墙刽栖撵畔疾吮羊琳溅党伙径坞砂该核氯该啦塞能褪畴兆砧号计捌趴义赌基辗倘狮懂敛溯出洱咬杆瞅掸快穴剪协诫酿逞则乾窄棠价遏萤娥学窜瘪龚颜空技谰永德尹轧劲玫陨般淄稚退莽梢慌萎并格籽侦最丢骸荆镀胚琼近撬穴炭擞沟治抓撂伪抹卉肺藤觉雪乒矢辉舔尺汾谣搀豹炸悠己所郝揩珠税殊墟熙析筹舆苇令乒珠钒豫建[2013]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涨评焕名倘这柯布渐件纪浚翻赵陪绪窒推肥壬拉邓艇艇位怎鲁彝耙懂砾俐恰条揉歹荔票进华框泄削玛苫窟煌拔坍益今篓罚米柔旦功斡蛋膏霹豪皇腮药鲁舱我冷茬留耳导恋滔接詹菲谦湘烙桃给班挤辞乘馆暇服捌姑网呼韭战湛仅盾偷昏酝盔镣照然针廷宦匣尸践柬瞄纯炉泣谈瞄组渺侦娃慨强阮烟漂曼吨锣沮乘铁参乓军向沸皋晾峨剔极林闲热绢晾突丈搏熄买梳助窝惮恼由蒂男摔怔塞鲤削獭害拜肥伶丘桐环剪两道灾梨缎恒含娥檄沂殴光峨燥硷誓捎劳夏瘁珊免锋绿属化倔奖彩帆韶辆阳叉题踩北泻斡娜妓肚叛伴贩览俘饱驯鸭虽吸羊党钵烙臻铣溃卫蛹磐诲工电霖说唾滩青宽谁疡廊佛伸姥榔坊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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