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
《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现将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锦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2、的区域。县级市、镇的规划区,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界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地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文物古迹和地方风貌,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第五条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或专设机构管理城市规划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管理情况。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
3、府应当组织编制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编制锦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编制县级市、镇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任务、内容、深度要求,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锦州市、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锦州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县级市的详细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该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条 城
4、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测绘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以及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建设条件等历史和现状资料。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勘察与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勘察与测绘成果的质量符合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二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锦州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总体规划由锦州
5、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报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二)锦州市的分区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级市、镇详细规划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锦州市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1、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外贸、科学教育、 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街坊;2、火车站、民航机场、海港、城市出入口;3、风景区、旅游区、文物保护区;4、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锦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四)企事业
6、单位、机关、院校、驻军和外地驻锦单位的厂、院区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图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专业规划按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锦州市以下的其他城市总体规划时,县级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镇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县(市)人民
7、政府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如有下列之一重大变更的,还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二)城市性质有重大变化;(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四)城市主要发展方向改变;(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园、绿地改变使用性质;(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布局有重大变更。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在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第十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将批
8、准的城市规划以多种形式向市民公布。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分批选定位置和范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开发新区为主、旧区改建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和插建。旧区改建应注意用地性质的调整和建筑容积率的控制。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工负责,不得各行其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给城市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选线和道路网的规划,应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并与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
9、、协调,形成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人行道和道路红线与建筑线之间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以保证人行道和各种管线畅通。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基础资料和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合理利用现有的设施,避开地上地下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而不宜修建的地段。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选择地将旧区中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并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风景区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含构筑物,下同)划定为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加强维护, 并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二十三条 新开发或改建的居住区必须有室外环境规划设计,并按照环境规划设计进行楼院绿化、美化
10、建设,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不得验收。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分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用地单位(个人)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
11、要求,征询或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及用地单位(个人)进行实地踏勘,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定点通知书;(三)定点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处地段在地形图上标出道路红线和征用范围;(四)用地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或详细规划图;(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用地单位(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批准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确实需要延期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八条 使用临街土地进行
12、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拓宽道路用地范围内,由用地单位(个人)承担该地段的建筑物拆迁任务,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二)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应征用该地段规划道路宽度二分之一范围的土地;(三)征地涉及到规划绿地的,应同时征用该地段相应的绿化用地;(四)道路和绿化用地征用后应无偿用于修路和绿化。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范围和权属。如需要改变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利用现有土地与外商办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锦州市 城市规划 管理 实施细则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