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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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作者:新疆地方税务局 转贴自:新疆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383 文章录入:廖勇 ]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3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4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5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6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本办法第5条之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7条 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其他合理的方式征收。 第8条 企业的各项收入、费用、损失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9条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10条 成本、费用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11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12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13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14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15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16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17条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投资者(合伙人)每人每月12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据实扣除。 第18条 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第19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20条 企业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一次性购入单价1000元以内的,领用时据实一次性摊销;一次性购入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在1年内按月摊销。 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购入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不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财产。对于部分行业所购入作为主要生产经营的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较长(1年以上)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21条 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5年内分期扣除。 第22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的部分,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但对企业为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所投的各种保险,不予税前扣除。对于企业为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投资者获得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无赔款优待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而未发生赔偿,保险公司给子被保险人的一定奖励。 第23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据实在当期扣除:对超过1000元的,按月摊销,一年摊销不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24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第25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规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第26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27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28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企业提供清查盘存资料和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纳税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第29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30条 企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31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但不包括因担保产生的坏账损失),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年(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上述已予税前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当期收入处理。 第32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33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34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35条 企业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36条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37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四)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各种赞助支出; (六)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七)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八)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九)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38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39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40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41条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企业应将固定资产有关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将有关办法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42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43条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第44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45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46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纳税人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随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算机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提取折旧的方式扣除。 第47条 凡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 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账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善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薄、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49条 第八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行业附征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入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行业附征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同一行业纳税人的附征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用应税附征率计算缴纳的办法。 第50条 纳税人在账簿设置情况、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中一项不合格的或者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均不合格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方式或行业附征率征收方式。 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中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以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第51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除,认真测算,在核定其收入额的基础上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为当年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52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规定的幅度。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 4-8 商业 3-5 建筑业 5-7 房地产开发业 8-11 饮食服务业 10-15 娱乐业 15-20 修缮、装饰业 8-10 其他行业 10-2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53条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征收方式或行业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的收入核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似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确定; (二)费用倒推法,即营业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项目包括:①营业成本;②工资、薪金支出(含固定人员、临时人员);③资产折旧或摊销;④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⑤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⑥坏帐损失⑦各种税金和各项规费;⑧其他。 (三)其他合理的方法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其收入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办法。 第54条 纳税人认为已符合查帐征收要求,可以在次年1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3月底前重新核定征收方式。 第55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56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7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58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本规定第17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59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第60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61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62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63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64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65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即: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 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知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66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一),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附件二),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己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67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8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69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月21日新地税发〔2002〕5号)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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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 2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 个人独资 企业 合伙 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征收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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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新地税发〔200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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