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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基建篇知识讲解.doc

  • 上传人: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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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基建篇) 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基建篇) 目 录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 1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6安全管理 “七不准”规定 1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13样板工地检查考评管理办法 37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37HSE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51施工承包商安全资质及安全文件审查规定 61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61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7<5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筹备处 7<5施工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84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84工程建设HSE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细则 86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86HSE施工“黄牌警告”制度 90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90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02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02工程废物管理规定 10<5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0<5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规定 119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19施工安全例会制度 120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20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规定 124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24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办法 127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27施工现场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29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29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132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32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39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39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44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44安全施工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 174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74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184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84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87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87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 192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92大型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198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198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00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200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制度 203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203HSE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210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210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20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220施工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222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煤制气项目筹备处 222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以下统称为分包队伍,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目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直属企业所属和所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发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禁发包单位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四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对使用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包单位使用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二)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情况;发包单位与分包队伍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三)发包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班前会三交执行情况。 (四)分包队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包单位与其分包队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和落实情况。 (六)分包队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七)职业危害防止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和使用情况。 (八)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九)分包队伍内部开展安全检察和隐患整改情况。 (十)分包队伍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对发包单位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理监督情况。 第五条 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采取的主要方式为: (一)听取发包单位及所使用的分包队伍的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检查施工现场,检查有关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六条 发包单位招用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未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严禁转包,工程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第七条 发包单位招用专业分包队伍时,必须将其资质审查情况、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公司审批同意;招用劳务分包队伍时,自行组织资质审查,报监理公司审核备案。 第八条 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或新队伍准备进场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任意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在上年度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务分包队伍不得留用;对专业分包队伍原则上不得留用,确须留用时,必须加强队伍整顿,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必须严格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保证施工安全。 分包队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有效性; (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设有二级机构的专业分包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六)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构、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七)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审查分包队伍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安监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对应招工人进行目测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招用。发包单位应对分包队伍的成员建立有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等内容的花名册。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条 已被录用的分包队伍,在开工前或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由发包单位牵头负责,必须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首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及时备案登记。未接受教育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得录用。凡补增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定期牵头负责组织对分包队伍人员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 第十二条 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队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及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发包单位审查,报监理公司审批。发包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及时编制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单位应负全部责任。 劳务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交底,原则上由发包单位负责,如由劳务分包队伍编制时必须报发包单位审核批准,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单位、发包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接受项目公司、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分包队伍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队伍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队伍必须按工作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队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例会。安监部门应及时向其传达上级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应协助分包队伍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的落实,保证其施工的安全。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和义务,明确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可参照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按“事故统计范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考核,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活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奖惩。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队伍或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的分包队伍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队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公司指定的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项目公司在与其指定的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并要求指定的分包队伍必须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词是指: 发包单位:指与项目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 专业分包队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某一部分,并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独立承担安全责任、自行统计事故范围的单位。 劳务分包队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与发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服务,其产值、产量由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 “七不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监控,切断安全隐患源头,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是指:在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管理体系、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等安全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拟承包项目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业或其所属分包单位。 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对其拟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监理公司或项目公司同意。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 (一)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 (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管理混乱,市场信誉、安全业绩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四)未获得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指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五)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安全设施水平不能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五条 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人员是指: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技术素质、执业资质、安全防护、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所在岗位安全工作(作业)规定的参建各方或外来人员。 有下列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一)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调试)方领导层、管理层、作业层人员,未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的。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按规定进行体检,或经体检患有职业禁忌症的;饮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的;属未成年或老、弱、病、残人员的。 (三)各施工(作业)工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四)未接受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的。 (五)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衣着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未佩戴胸卡证的。 第六条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是指:未经规定的专业机构安全监测、鉴定,或虽经安全监测、鉴定但不合格,未能取得相应安全使用证书的施工机械(垂直吊装、水平运输机械,开挖、填筑、浇筑设备,砂砼系统设备等)、机具。 下列施工机械(不限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器具;未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合格证的设备、器具。 (二)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安鉴,或监测、鉴定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书的设备、器具。 (三)未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主体结构,转向、制动、限位、绝缘、报警系统等关键部件有缺陷而未处理合格的设备、器具。 (四)已明令淘汰、禁用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器具。 第七条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质量缺陷,可能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 建设项目的主、辅设备制造均应委托设备监理监控设备制造质量情况。对材质、工序过程、出厂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有下列问题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一)三无设备(无厂家名称、无质量检测报告、无出厂合格证)。 (二)需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设备无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明,或有生产许可证,但超过其生产许可证允许范围生产的设备。 (三)需要有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认证,而没有进行技术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 (四)用不合格的材料生产的设备。 (五)出厂、进场前应进行试验、检验而未进行,或虽进行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第八条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是指: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并可能因此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措施所用新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新进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检测检查,有以下问题的材料、工器具不准进入现场: (一)三无(无厂家名称、无质检报告、无合格证)产品,过期失效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未经检测检查或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新进材料、工器具。 (三)未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查的、或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或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未处理的施工用周转材料和工器具。 (四)按规定库存时间超过一定时限,需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而没有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的材料。 (五)对存放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要求),而实际存放环境未能达到要求,使用前又未能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材料。 (六)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材料和工器具。 (七)没有经过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材料。 第九条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是指: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虽已编制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按此施工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一)有以下问题的技术措施不得审批实施: 1>.施工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审批的;施工单位技术、行政负责人未同时会审、会签的。 2>.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向施工队、班组进行交底,或缺乏交底记录,或有关人员未全部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或签字后未返回上一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3>.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虽经审核,但其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文件中有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的。 4>.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没编制,或虽编制但未附具安全计算结果的。 <5>.重大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和审查而未进行的。 (二)下列(不限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临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临时供用电、供水工程;易燃、易爆、剧毒、射源等危险品存放设施。 2>.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3>.大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边坡、高竖井开挖和支护工程; 4>.大型起重机械、升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5>.多任务种立体交叉作业; 6>.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7>.大型设备运输、起重吊装工程; 8>.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 9>.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站、油区、带电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 10>.烟囱、冷却塔、杆塔组立等高空作业,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11>.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12>.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主蒸汽管道吹扫,锅炉升压定安全门; 13>.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度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 14>.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条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是指:在此区域内存在着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或问题而未得到排除或解决的区域。 下列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一)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有未查明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或其它地下设施和资料、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二)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的地面上有影响安全施工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架空线路未移走或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三)在此区域内施工有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安全而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毗邻区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与相邻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不够,可能影响到施工区域安全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或隔离措施的。 (四)地下洞室施工通风设施不完善,烟尘、有害气体未充分排放的工作面;存在塌方、冒顶、岩爆、透水等地质灾害而又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工作面。 (五)深基础、高边坡、高竖井施工,安全监测、支护、监护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的区域。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准”的有关要求,将“七不准”的有关内容制成表格,在工程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组织开展对表、对标检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应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始(恢复)施工。 第十二条 子分公司、项目公司要把“七不准”的要求作为日常、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和重点内容,抓好落实,做好动态管理;监理单位也要把“七不准”规定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做好监控,坚决杜绝由于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良好的子分公司、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不好的项目工地,不得申报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对造成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工整顿、清退队伍和人员、通报批评、经济惩罚等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样板工地检查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实现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树立具有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形象,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顺利地进行,根据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在建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项目公司从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开始,就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实施细则,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始终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处于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状态,保证实现工程各项建设目标。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考评内容包括: (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建设 (二)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管理 (三)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 (四)安全事故考评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考评项目设计总分为1000分。其中,对项目公司的考评设计分为180分,对监理公司的考评设计分为120分,对施工现场(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考评设计分为700分。考评时不扣分即得分,具体的项目考评标准见附表1至4。 (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实施情况是检查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规范》中除标明须强制执行的设施或标志以外,其它设施或标志为推荐使用,允许各工程项目有所不同,但必须做到整齐、标准、美观、实用。现场检查评分时在定性的基础上给予评价。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各工程项目在工程正式开工或现场实际开工后,即纳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考评范围。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适时组织成立安全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到现场进行考评。 考评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的为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单位,达到9<5%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凡经检查达不到合格的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直到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凡经检查考评确实达到优秀的单位将授予集团公司“××年度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由集团公司统一授牌和表彰。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每年组织2~3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每年11月份进行对标综合考评,达到“优秀”标准的项目,向集团公司提出授予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请,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抽查或复查。集团公司将根据抽查、复查结果和年内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据以确定是否授予样板工地称号。 第八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动态管理,样板工地每年度评比授予一次。样板工地考评要严控标准,不搞平衡照顾,达标一个,推荐一个,使评出的样板工地真正体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文明施工的先进水平,真正起到标杆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将不能授予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群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六)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七)现场发生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条 经检查考评,达到“优秀标准”并被授予“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增加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工程项目不按照考评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评定的,或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检评定结果的,集团公司将给于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给予扣减年度安全管理目标2<5%的处罚;经检查考评,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或在自检评定中弄虚作假的,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勒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奖励的<50%;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扣减全部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奖励。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给予工程项目的经济奖励或处罚,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审批考核奖励意见的工程项目,上市公司所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但奖罚标准不得低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结合工程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76号》同时废止。 附表: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项目公司) 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监理公司) 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施工现场) 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事故考评扣分 附表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项目公司) 序号 检查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标准分 实得分 1 贯彻上级要求 学习、宣传、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明管理的法规和有关会议精神,有记录,有台帐 10 2 安委会会议 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每季度主持安委会会议,了解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动态,制定对策,督促落实 10 3 安监机构及人员配备 项目公司设有安监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监人员和兼职安监人员 4 4 计划和目标管理 年初有计划、有目标,过程有检查,年终有考评,考评结果有兑现 4 <5 安全投入 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要求,保证专款专用,有安全投入费用使用台帐, 6 6 安全制度 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系统、完善的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6 7 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和责任制 根据工程实际,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规划,安全文明责任目标明确,体系健全、完善,管理层次清楚 6 8 持证上岗 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 6 9 安监人员培训、考评情况 坚持对安监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对安监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评定 6 10 职工安全文明培训教育 有计划、有落实、有考评、有档案,每年至少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6 11 安全文明协议 (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 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列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要求,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6 12 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 况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公司应定期对其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安监机构、人员配置、劳动组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备案 8 13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情 况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进场后,项目公司应对其项目总监、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14 对施工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 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确实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由项目公司批准。必须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并备案 6 1<5 安全文明检查 安委会必须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项目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项目公司安监人员(或工程监理)要加强现场巡视、危险作业专人监护工作。以上工作要有检查、整改验收的记录 10 16 安全例会和简报 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月出一期安全文明情况简报(可以与工程简报合并出),全面反映项目安全文明动态和信息 6 17 重大危险源管理 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对策。对施工单位作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10 18 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及时开展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进行专项整治,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10 19 重大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及实施的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单位对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等重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认真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监督检查措施实施情况。对重大的安全作业活动进行旁站监督,或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督情况要有记录 10 20 现场“七不准”的监督实施 情况 项目公司按照“七不准”的要求,认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记录、备案登记资料齐全 10 21 安全考评 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对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评活动,严格进行考评兑现 6 22 建设工程重大突发性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 项目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6 23 地上、地下管线及建筑物 资料移交管理 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定向施工等单位提交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地上管线及建筑物的资料,有清单、有移交证书、有签字,有登记记录 4 24 安全质量事故管理 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调查清楚,处理严肃,整改落实,建档立案,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情况 4 2<5 现场管理人员佩带胸卡上岗 全部佩带胸卡上岗 2 26 大门处“六牌一图”齐全整洁 “六牌一图”齐全,整洁,尺寸统一,位置得当,醒目 10 附表2: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监理公司) 受检单位: 检查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标准分 实得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1>.是否执行“四控制”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聘用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10 2>.是否编制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10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监理制度、措施和工作程序 10 4>.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 10 <5>.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证件并监督检查使用状况 10 6>.是否审查资质(施工许可证等) 10 7>.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10 8>.是否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分包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分包范围 10 9>.是否审查批准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安全施工措施 10 10>.是否协调解决单位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10 11>.是否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0 12>.安全监理台帐是否完整、规范,有关安全工作法规、资料是否齐全 10 附表3: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评分表(施工现场) 受检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标准分 实得分 一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与 规 章 制 度 1>.有关“工程承包合同”、“安全责任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是否已签订 2 2>.项目部是否成立了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 2 3>.是否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指示 2 4>.是否服从项目公司、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2 <5>.项目部各级行政正职是否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实际工作是否到位 2 6>.项目部主管施工的副职,是否具体领导与协调各部门抓好安全文明施工 2 7>.项目部是否设置了独立的二级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设专职安全员) 2 8>.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电子版与文字版) 2 9>.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机制和违章处罚标准并严格执行 2 10>.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 11>.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安全设施的决定权与奖惩的直接使用权 2 12>.项目部是否每季度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评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2 13>.专业工地是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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