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教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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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 08-2035-2014) 精品文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DG/TJ 08-2035-2014) 关于批准《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4〕171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35-2014,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J08-2035-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目 录 1 总则 2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施工安全监督职责及工作保障体系 4 4.1 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4 4.2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5 5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7 5.1 准备阶段 7 5.2 实施阶段 7 5.3 竣工验收阶段 8 6 施工安全监督策划 8 6.1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编制 8 6.2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9 7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 9 7.1 施工安全监督基本方法和手段 9 7.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2 7.3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14 7.4 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备案与验收手续 14 7.5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5 7.6 核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6 7.7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6 8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管理 17 8.1 资料台账 17 8.2 资料管理 18 8.3 资料归档 18 1 总则 1.0.1 为落实建设工程总监法定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责任,促进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1.0.3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活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阶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法定职责的活动。 2.0.2 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or 经施工安全监督业务知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又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木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4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Safety Supervision Plan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规划中编制的用于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2.0.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Risky Sub-parts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工程。 2.0.6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 Rule 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门编制的施工安全监督操作性文件。 2.0.7 专项施工方案 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2.0.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Security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Measures Cost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2.0.10 监理报告 Report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按照国家和上海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与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的报告。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法定职责。 3.0.2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产生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也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0.3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监理安全监督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 3.0.4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在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监督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3.0.5 建设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并支持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的法定职责。 3.0.6 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B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表,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 施工安全监督职责及工作保障体系 4.1 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4.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下列施工安全监督制度: 1 审查核验制度。 2 巡视检查制度。 3 督促整改制度。 4 监理例会制度。 5 监理报告制度。 6 教育培训制度。 7 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8 监理工作考核制度。 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制度。 10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4.1.2 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责任制。 4.1.3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督方案,指导项目机构编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4.1.4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 4.2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制度,负责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理并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其他监理人员分工负责的全员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责任制。 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理工作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和常用检测工具。 4.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1 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 2 确立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3 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审批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4 检查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及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 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报告。 6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7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报建设单位。 11 组织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2 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3 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4 负责向本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15 可将部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但本条中的第1~3款,及7款、9款、13款不得委托。 4.2.5 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履行下列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1 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2 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3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 4 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6 核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的考核评分。 7 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8 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 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10 负责填写监理日志中的施工安全监理记录,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中施工安全监督事项。 11 编写和协助管理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账。 12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理的工作。 4.2.6 专项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1 参与项目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2 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监督方案,负责编制本专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 负责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5 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安全检查活动。 6 编写和提供与本职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监督材料。 4.2.7 监理员应应履行下列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1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参与相关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2 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安全监督人员。 3 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5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5.1 准备阶段 5.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熟悉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特点,在监理规划中编制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5.1.2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报送的下列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 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3 施工组织设施文件和应急救援预案。 4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计划。 5.1.3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编制相对应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5.2 实施阶段 5.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及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下列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1 根据工程进度,跟踪核查实施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的报审、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手续。 2 巡视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3 督促并抽查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 定期审查并核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的考核评分。 5 执行监理报告制度。 5.2.2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签发暂时停工令,及时报告并作应急配合处理。 5.3 竣工验收阶段 5.3.1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含有施工安全监督内容的监理工作总结。 5.3.2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安全监督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6 施工安全监督策划 6.1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编制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工程特点、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的施工方案。 6.1.2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与监理规划同步完成,现场分阶段施工或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时,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应及时调整。 2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 6.1.3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安全监督依据。 2 施工安全监督目标。 3 施工安全监督范围和内容。 4 施工安全监督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5 施工安全监督程序和流程。 6 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和措施。 7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 8 初步认定的需要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验收手续一览表。 6.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交底。 6.2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6.2.1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6.2.3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参与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2)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中的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3)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6.2.3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相应工程概况。 2 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3 监督要点、检查方法、频率、措施以及验收要求。 4 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 5 检查记录表。 6.2.4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人员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7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 7.1 施工安全监督基本方法和手段 7.1.1 施工安全监督宜采用审查核验、巡视检查、签发监理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召开监理例会与专题会议、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等基本方法和手段。 施工安全监督的相关活动应形成记录。 7.1.2 审查核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保留每次审查的记录。 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核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文件、资料内容的齐全性、有效性、相符性、针对性,以及报审程序的合法性。 3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报审核验表时,应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不符合核验标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核验意见,应按规定报建设单位备案。 4 对施工中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报审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报审,并及时审查核验,报建设单位备案。 7.1.3 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作业计划范围内的施工作业面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可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巡视检查内容。 日常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位工作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与管理情况; 3)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的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应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巡视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计划范围外的以及节假日、夜间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临时加班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填写节假日、夜间临时加班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并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和各项安全措施。 3 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与消防检查应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保留抽查记录。 4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与消防专项检查,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6-1的要求填写,节假日、夜间临时加班报审表应按本规附录A中表D-b13的要求填写。 7.1.4 签发监理通知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 2 监理通知单应发送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填写的监理通知单回复单后,应复查整改结果并签署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单回复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9的要求填写。 7.1.5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通知,整改不力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按实际情况要求布局或全面停止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2 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5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10的要求填写。 7.1.6 召开监理例会与专题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将监理例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求等要求告知与会各方。 2 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 2)安全生产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研究。 3)施工单位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4)监理机构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要求。 3 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规定; 2)讨论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改进措施。 4 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各会方代表会签。 7.1.7 执行监理报告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在报送建设单位和本单位的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2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施工安全监督内容: 1)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行为; 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明确本工程监理专报编制、上报的次数和时间。 监理专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理措施、存在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情况等。 4 当施工现场发现重大施工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即时向本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可采用网上报告、书面报告、电话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保留通话记录。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4的要求填写,监理月报可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2的要求填写。 7.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3的要求填写。 7.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一下人员条件,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建设单位: 1 组建方案中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你人员配合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约定。 2 人员确定更换的已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不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7.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11的要求填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5 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6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7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8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0 生产安全事报告处理制度。 审核符合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并报送建设单位。 7.2.4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 分包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和承包工程范围应与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2 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证可证应合法有效。 3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岗位证书,资格等级应与承包商工程范围相适应,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4的要求填写。 7.2.5 相关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建设系统颁发的《建设施工特种工作操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D-b5的要求填写。 7.2.6 作业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抽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人证相符情况。 7.2.7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备案登记。 安全生产协议书备案登记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11的要求填写。 7.2.8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外审认证。 7.2.9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重点抽查施工动火手续和监护措施。 7.2.10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 7.3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7.3.1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确认报审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2的要求填写。 7.3.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审查: 1 程序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施工单位审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应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的认证审查报告,专家组的成员组成和人数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2 符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控制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程序、施工进度计划、专项保护措施等内容。 3 针对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操作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1的要求填写。 7.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施工方案的审核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简历库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应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7.4 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备案与验收手续 7.4.1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认报审表进行核查。 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认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6的要求填写。 7.4.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备案手续,并对施工单位“安装告知”、“使用登记”、“顶升加节告知”、“拆卸告知”、环节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7.4.3 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告知材料进行审核。 有关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告知材料的报审和审核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12的要求填写。 7.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后组织的整改内容复核、使用验收检查,并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 7.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查。 7.4.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应记录。 7.5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7.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b7的要求填写。 7.5.2 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情况应重点检查下列主要内容,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 1 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处或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 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防火、急救器材、临时用电、临边洞口、施工现场入口处置的标志、高处交叉作业防护等应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相一致,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6-2的要求填写。 7.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账册,保留支付费用原始凭证。 7.5.4 根据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经检查已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督人员签认已发生的费用。 7.5.5 项目监理机构可抽查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7.6 核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7.6.1 督促施工单位每周进行安全生产自查,每月网上填报月度自评。督促施工单位每月网上对分包单位进行月度评价,督促施工单位网上填报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信息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 7.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动态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实施情况,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检查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的每月自评和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月度评价进行复核,网上填报月度复核结果。 7.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网上填报的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单位信息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进行复核,并网上填报复核结果。 7.6.4 分包工程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核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竣工评价,并网上填报复核结果。 7.6.5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核施工单位竣工自评,并网上填报复核结果。 7.7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7.1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时,施工单位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报告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件)情况;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情况紧急或确认施工单位未上报事故时可直接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7.7.2 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作好应急、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的工作。 7.7.3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据实反映情况,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7.7.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的意见进行整改。 7.7.5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与相关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D-a7的要求填写。 8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管理 8.1 资料台账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账。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账作为监理资料的一部分,可独立成册。 8.1.2 法规、标准、文件类可分为: 1 法律、法规。 2 部门规章和文件。 3 标准、规范。 4 企业文件。 8.1.3 监理资料类(一)可包括: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 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3 监理实施细则(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证书。 6 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记录。 7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8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来往文件。 8.1.4 监理资料类(二)可包括: 1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2 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3 会议纪要。 4 书面报告。 5 施工安全监督巡视检查记录。 6 监理日志。 7 监理月报。 8 监理工作总结。 8.1.5 报审、核验、备案资料可包括: 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3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与包分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4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5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审清单。 7 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报审清单。 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签证。 8.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资料类(按每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分册)可包括: 1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3 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知、指令及回复、复查记录。 8.2 资料管理 8.2.1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宜设专人管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管理人员。 8.2.2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的收集对象包括影像资料、纸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介质、载体的文件资料。 8.2.3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序、真实完整、妥善保管、处于受控状态。 8.3 资料归档 8.3.1 工程竣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应保存的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8.3.2 施工安全监督资料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由于目前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明确的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差异较大,且相关单位认识上未能充分达到一致,使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因此,实现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和效果势在必行。 本条明确了编制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等相关表述,将施工安全监理改为施工安全监督。 1.0.3 由于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能还会不断完善或出台,施工安全监督应遵照执行。 2 术语 2.0.10 按照《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将监理报告有关内容列入术语。 3 基本规定 3.0.1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法定职责。 3.0.2 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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