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长2018年度工商局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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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副所长2018年度工商局工作总结 我叫xxx,中共党员,于XX年年1月份任xx工商所副所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现就我今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如下: 今年我到xx工商所工作,摆在我面前的就是,如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自己的各项工作如何落实到位,园满完成分局及所班子交办的各项任务。一方面,我感觉责任重、压力大;另一方面,也以此作为对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一次考验。我始终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工作的每个环节做起,协助所长推动工作全面、有效的开展。归纳以下几点 一、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自己从事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对学习和了解掌握的新知识有着更高的要求,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首先自己用理论武装头脑,吃透上级精神,领会精神实质。对重要讲话和文件中的论断和观点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对在新的形势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本工作总结来源于)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立足本职,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根据日新月异的形势发展变化,我十分注重学习新知识,熟悉新学科,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把学习理论同实践结合起来,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丰富了自己。 二、 摆正位置,认真做好副职工作 正副职的关系能否有机协调,直接影响一个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始终认为,作为副所长在所内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要为所班子出主意,提供决策依据,对下要结合实际抓落实。我始终围绕着如何将上级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与本所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更有效的开展工作,如何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结合起来,使大家拧成一股绳,提高战斗力,如何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针对性,科学的开展工作,如何将坚持重实际、务实事、求实效,落到实处,四个方面的问题经常与所长和同志们进行沟通,及时找准问题,处理问题,从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到所长的周工作安排,从专项工作方案到市场检查、案件查处等,基本上能够做到协助所长科学分析,统筹安排,有力地推动全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年来协助所长完成了分局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细致,加大案件监督力度 到xx所工作后,我主要分管案件、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在这项工作中,我一是认真负责,从思想上重视。加强巡查,仔细查找案源,静下心来认真分析案件。二是耐心细致,作好当事人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面临双方当事人的上访,对于那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我总是耐心解释,面对当事人刘某的辱骂和不理解。我心平气和的与当事人解释,避免了事态的扩大。 四、廉洁自律,保持党员本色。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共产党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始终要视党的事业重如山,看个人名利淡如水,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要求自己做到不为私心杂念所扰,不为人情世俗所困,不为不正之风所压。我常以反面教材为诫,让警钟常常鸣撼于耳畔,日常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 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政治学习抓的不紧;在服务上还有一定差距;在督办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键句:积极探讨和分析新形势下适应老干部“双高期”特点的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提高“两个重视”是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前提;做好“三个加强”,是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基础;落实“两个发挥”是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目标。正文: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老干部的桥梁和纽带,是在老干部中建立的基层党组织。我们必须结合老干部工作的特点,认真落实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通知》,积极探讨和分析新形势下适应老干部“双高期”特点的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使其自身建设与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一、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基本情况全县共有离退休干部党员1016人,共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7个,党支部64个,党小组180个。离休干部平均年龄为77.1岁。几年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选配了认真负责的党支部书记,完善了组织生活制度,使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得到保证。各级党委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当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支部建设列入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狠抓党支部建设工作的落实,使其组织建设进一步得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化。这些党支部(党小组)坚持每月1-2次组织活动制度,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持了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信念,使老干部们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实践证明:加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离退休干部党员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前,离退休干部党员也需要再学习、再提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既是各级党委与老同志交流思想,沟通情况的桥梁,也是老同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载体。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协助各级党委落实好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稳定老干部队伍,使他们更好地支持在职干部工作,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老干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全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总体是好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面对离退休干部出现的“双高期”特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老干部党员年龄大,患病多,出勤率下降。在党支部建设工作中,离休党员年龄普遍增高,健康状况逐年下降,因长年有病、行动不便或经常不能参加组织活动的老党员在逐年增加,有时影响了党内组织活动的开展。 2、离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建设问题。从班子建设看,由于离休干部已不存在“后继队伍”问题,因年龄大、身体状况不好等原因,支部班子成员的选择面将会越来越窄。这样,对加强党支部班子的建设,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因而造成党员学习和组织生活不能得到较好地落实。3、组织领导问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受单位党委领导,支部的组织工作直接由党委管理。作为老干部工作部门,对基层抓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和支部建设工作只是起着指导性作用,不是处在对党委直接领导的位置上,所以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领导工作只是指导性工作,不好直接或更多的干涉。因此,对加强基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工作方面确有一定的难度。 4、个别一些单位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对老干部工作认识不高,抓支部建设和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投入的精力少,缺乏有效的工作管理机制。还有的单位没有把老干部党员组织起来编入支部,缺乏有效的管理,只交党费,无人召集过组织生活参加学习,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对策和改进的措施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并结合当前老干部普遍出现高龄期、高发病期、行动不便等特点,研究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设置及探索活动方式的新路子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不断改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具体工作中采取针对性比较强的措施,确保大多数离退休干部党员能够自觉地参与其中,接受组织上的管理教育,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上水平。为此提出以下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提高“两个重视”是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前提(1)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干部党支部在做好老干部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作用。因此,重视老干部党支部建设,不仅是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体现出一种政治责任,而且是促进党的建设,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 环节,因此能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是衡量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近年来,我县各单位领导重视老干部工作,一改过去那种老干部“不找、不闹、不添乱”就是工作好的自足自满状态,从思想上真正关心重视老干部工作,并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同其他党建工作列入同等重要地位,同检查、同考核。并给予老干部工作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实践证明,哪个单位工作做的好,哪里必有一个过硬的老干部工作,而过硬的工作,必然仰仗有凝聚力,有战斗力,有活力的老干部党组织,而真正过硬的老干部党支部工作,则必得益于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2)老干部党员对老干部党支部建设高度重视。老干部党支部在老干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老干部们离退休后又一个家。离休干部对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工作要支持、关心。以支部为家,不断发挥自己在党支部建设中的作用。我县离休老干部积极支持、关心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二)做好“三个加强”,是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基础(1)加强组织建设。凡是符合条件而未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要抓紧时间建立。对因原单位变革或易地安置而没有纳入党组织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抓紧转换,理顺其组织关系,对没有按期换届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根据实际,及时换届,选配好支部班子,提高支部凝聚力、战斗力,真正发挥老干部党支部作用,做到有党员的地方就有组织。我县根据本县实际,合理设置老干部党支部分布,对企业老干部支部实行主管单位负责制。对农村老干部党支部,根据本县农村实际,狠抓农村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实行了县抓镇、镇抓管区、管区抓村,依次推进老干部党支部组织网络的建设,对确因身体不变不能参加学习的老干部,要送文件上门,使每一位老干部都能够在党组织之中,很好过上组织生活。(2)加强制度建设。对老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要抓严抓实,制度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老干部党支部战斗力的大小,决定了工作的成效,只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才能够使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有序进行。并且根据实际,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充实,既突出老同志年龄、身体、活动等方面的特殊性,又要兼顾老同志们的政治热情,使各项制度的运行更趋完善和合乎实际。我县根据中组部《意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按照上级要求,不断完善“三会一课”、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针对老干部实际,制订了走访制度,送会送文上门制度,真正使老干部们感受到党的温暖,也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了他们为党奉献终身的理念。(3)加强思想建设工作。新形势下老干部的思想受到很大的冲击,人生面和世界观也在悄悄发生变化,老干部反映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涉及面也越来越广。解决老干部的思想问题,是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最大的考验,也是保持党内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县针对老干部思想实际,提出了“三结合”方法,即做好老干部思想工作要与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结合起来,要与解决老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要与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结合起来。不断发挥老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真正把老干部思想统一到党的中心工作上来。(三)落实“两个发挥”是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目标(1)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努力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余热提供优良环境。老干部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组织引导老干部发挥余热,积极组织和带领老党员争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支持改革、维护稳定的模范,发挥优良传统、保持革命晚节的模范。“争做模范共产党员”活动为离退休老干部搭建了广阔的社会舞台,老干部们以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使“xx功”无隙以入,保持了共产党员的高尚品质。(2)充分发挥老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老干部是一个巨大的“人才库”、“智囊团”和“参谋部”,根据老干部的身体实际,本着量力而行,拾遗补缺、自愿为主的原则,采取集中活动和分散活动相结合,发挥支部作用与老干部党员个人作用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县广大老干部中开展了“为基层组织建设作奉献”活动,“为党再立新功”活动等,充分发挥老干部们的政治优势、自身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他们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先进性教育,民主法制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 7、1998年10月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关于全市实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调查》; 8、20xx-20xx年,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分析》。 19 / 1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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