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说课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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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聘用关系,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
2、义务。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第七条 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第八条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
3、单;(五)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4、三) 岗位纪律;(四) 岗位工作条件;(五) 工资福利待遇;(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
5、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6、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
7、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
8、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
9、、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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