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制度的法学反思与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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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第 卷 第 期 家庭农场制度的法学反思与构建收稿日期:通讯联系人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重大项目()作者简介:张运书()男安徽灵璧人教授博士 :.张运书彭惠梅(.无锡学院 法律系江苏 无锡.蚌埠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摘 要:家庭农场的缘协调特性隐含着商主体的主体特质经营规模适度的特性隐含着经营客体农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的客体特质这些特质决定了家庭农场属于新型的农业市场主体 在法政策实践中存在家庭农场组织形式混乱、准入和退出制度不完善、与农地流转规则不能有效衔接等问题 为保障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我国应当建立
2、政府农地收储制度同时规定出租土地的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或者规定出租土地再次流转时推定出租人同意规则关键词:家庭农场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列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年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了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步伐 农业农村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 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达到 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万家家庭农场的数量超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相应的
3、法律规制同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家庭农场却在无法可依的轨道上“裸奔”在加速推进农地规模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家庭农场的立法及相关问题研究已刻不容缓 家庭农场的特征与属性民事主体的法益生成具有绝对权法定、相对权意定和依据法律事实推定三种法技术模式 家庭农场立法涵摄家庭农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配置而家庭农场法律属性的认定决定家庭农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法益属性进而约束立法技术模式的选择.家庭农场的特征首先家庭农场具有缘协调组织特性 根据社会协调机制的演变轨迹生产组织经历了以家庭为代表的缘协调组织到以分包制为基础的契约组织最终演变为以科层制为特质的企业组织 从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
4、见(农经发 号)及其他地方法政策实践来看认定家庭农场的核心要素是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生产者 家庭作为亲缘联系纽带的共同体为了在农业生产中拓展共同体的分工与协作从共同体外的市场获取最大利益成立家庭农场 现代管理学之父德鲁克曾言“生产的基础是社会组织”显然家庭农场不管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业生产组织中仍然属于缘协调组织 登记为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家庭农场仅仅是将因亲缘关系形成的自然契约拟制为法律契约内在的协调机制仍属于缘协调与典型凸显科层特质的公司具有明显差异 以家庭缘协调为特质的家庭农场其生产经营的目的在于同外部市场发生交易而不是为了家庭自给自足因而家庭农场的缘协调特性隐含着商主体的主体特质其次家庭
5、农场具有规模适度特性 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还具有经营规模适度性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提高农业产出效率的组织形式过大或过小的经营规模都会导致农业产出效率下降因此家庭农场应当要求经营规模适度 我国农村的形势复杂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结构和不同的农业经营类型对家庭农场的人均产出有着差异化的影响实践中难以以确定量化的标准进行规范各省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如湖南省规定登记家庭农场须单户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在 亩以上主要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须在 亩以上安徽省规定认定示范家庭农场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 亩以上设施蔬菜须达到 亩以上露地蔬菜须达到 亩以上等 家庭农场是农村土地集中化、规模化经营的主要载体承载着推动
6、农地经营现代化、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价值功能实现这些价值功能须以农地规模化经营为前提而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则以农地经营权自由流转为要旨 因而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的特性隐含着经营客体农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的客体特质.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关于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理论界争议很大沈月娣、贺茜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具有企业法人的属性应定位为企业法人贾超翔、肖鹏、马跃进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具有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相似的法律本质属于新型的非法人组织 这些学者混淆了法律属性与主体形式的概念 从逻辑学上看家庭农场属于属概念的范畴而家庭农场具体登记的组织形式仅属于种概念的范畴 从法人的立法史来看对家庭农场
7、的法律属性探讨也不应当囿于是否具备法人地位的理论陷阱 自萨维尼提出法人性质理论以来法人性质理论一直充满争议 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夕法人性质理论争论达到高潮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以后这一争论才逐渐偃旗息鼓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法人”仅仅是一个形式性、工具性的法技术概念在各地实践中家庭农场是否登记及登记的组织形式存在显著差异 江苏省、湖南省、山东省等地对家庭农场是否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而浙江省、湖北省等地对家庭农场是否登记采取强制原则 在采取登记自愿原则的地方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也由登记人自愿选择可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除上述几种组织形式外在山东省还可以登记为农民专
8、业合作社 虽然同为家庭农场但是因各地允许登记的组织类型不同而导致家庭农场的治理结构及权利义务配置存在迥然差异 根据各地的规制实践家庭农场是否具有法人属性并不是由家庭农场的自身秉性决定而是由各地主管部门秉承实用主义的价值判断决定从家庭农场的缘协调特性来看家庭农场是市场经营主体 以亲缘协调为主导机制的家庭农场的存续目的在于开展从外部市场获取利益的市场经营活动 虽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条没有将家庭农场列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受质疑但是依据规范文义解释的视角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属性得以确证 该条例第 条对市场主体的概念认定表述中强调“营利目的”和“经营活动”两大市
9、场主体特质而家庭农场具有这两大特质并且根据各地规范性文件家庭农场登记的具体组织形式涵盖了该条例所列举的市场主体类型 从法律逻辑上讲家庭张运书等 家庭农场制度的法学反思与构建农场具备市场主体的两个特质并且具体组织形式包含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主体范围内家庭农场具有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乃属当然之义从家庭农场经营客体的特性来看家庭农场是新型市场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是以土地规模流转为基础 从土地改革的进程来看推动农村土地利用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是实行农地改革的重要意蕴而家庭农场是实现土地利用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的主要新型市场主体 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赋予家庭农场以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地位成
10、为我国农地改革的重要目标 从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家庭农场的发展与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几乎齐头并进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倡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考察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难发现赋予家庭农场以新型市场经营主体
11、地位是我国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只要认定为家庭农场不管具体登记为何种组织形式都属于新型的农业经营市场主体这种属性界定既符合家庭农场的特质又符合我国农地改革的意蕴 至于家庭农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关键取决于家庭农场登记的具体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地方立法存在的重点问题.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混乱我国家庭农场立法仍处于地方性探索阶段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界定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现有地方立法许可家庭农场自愿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貌似解决了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问题实则使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是不是所有的组织形式均契合家庭农场的特质?家庭农场能否像
12、农场专业合作社一样作为一种独特的主体形式?在论证家庭农场具有民事主体法律属性的前提下探讨家庭农场适宜采取的组织形式实属必要国家层面家庭农场立法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对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进行形式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 在“金湖县成岗稻麦种植家庭农场、陈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刘仁贵、梓潼县辰真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四川省勇升东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均以家庭农场的登记形式认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为家庭农场登记为公司既使投资人规避了对家庭农场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还能享有家庭农场所具有的税费减免、农业补贴等政策红利使家庭农场沦落为资本投机的政策工具.家庭农场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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