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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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T 689—2011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011 - 11 - 14发布 2012 - 01 - 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刘新兵、于领、杨健。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丁文军、赵伟、厉宁、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刘志亮、孟庆伟。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按JT/T 200-2004规定划分的三级及其以上汽车客运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汽车客运站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公安部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站房 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或进行内部装修的汽车客运站及其附属建筑,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审核、验收或备案。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并严格按照GA 654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4.3 汽车客运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并应在管理层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4.4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应在各自使用、管理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5 汽车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b)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f)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g)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k)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l) 候车厅、停车场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m)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6 汽车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e)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7 汽车客运站应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国庆节、春节等营运高峰时段,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现场看护和消防宣传,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8 汽车客运站应将候车厅、人防工程、停车场、发车位、消防控制室、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易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下列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a)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耐久的防火标志,严格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安装使用电热设备; b) 应加强自动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运行正常; c) 严格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 d) 消防控制室应24h不间断双人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 e) 停车场宜配备牵引车辆及缆索,驾驶员的休息场所宜安排在停车场附近,便于火灾发生时驾驶员及时赶到现场疏散车辆。 4.9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并不少于10人。有保安队的应建立“保消合一”消防队。 4.10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汽车客运站应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确定专卷的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室外消防水源、道路、重点部位三标图,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置图,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四个能力建设相关资料。 其他汽车客运站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相关的材料统一保管备查。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5.2 汽车客运站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f)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g)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h)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i)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j)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k)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l)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m)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n)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o)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 汽车客运站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运期间,应对候车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应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 汽车客运站员工应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岗位自查。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注:驾驶员、乘务员应对车辆随车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车辆及附近是否有遗留火种等内容进行岗位自查。 5.5 汽车客运站对检查、巡查和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5.7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检查、验收。 5.8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5.9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汽车客运站,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对因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6.1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6.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f) 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6.3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车站从业人员和乘客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车站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6.4 汽车客运站应选择站房、停车场、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6.5 员工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迅速利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6.6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7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7.1 汽车客运站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7.2 汽车客运站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能力。 7.3 汽车客运站应在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人员,负责紧急情况下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7.4 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形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人员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楼顶等安全地点有序疏散逃生,避免拥堵踩踏。 7.5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和首层。 7.6 应明确专人对婴幼儿和老、弱、病、残、孕人员的候车场所负责,火灾发生时,要优先疏散。 7.7 疏散引导员应对人员疏散情况进行巡视,发现遗留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使其离开火灾现场;并对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协助抢救、救护受伤人员。 7.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8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8.1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详细的宣传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8.2 汽车客运站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具备宣传教育能力,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8.3 汽车客运站应利用展板、专栏、橱窗、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设有电子显示屏的汽车客运站,在营运高峰时段应至少每2h播放一次消防宣传视频或字幕。 8.4 汽车客运站应在人员密集的部位和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宣传专栏,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其设置应符合DB 41/T 627-2010的要求。 8.5 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场所、危险部位及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应设置醒目、美观、内容简单明了的标识。 8.6 汽车客运站应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旅客取阅。 8.7 新上岗员工及驾驶员、乘务员等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8 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旅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8.9 汽车客运站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e) 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9 自我评定 9.1 汽车客运站应按照本标准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定工作,并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9.2 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定。 9.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内容应包括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自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情况,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知应会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9.3 评定结束后,应形成自我评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定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评定结论、改进措施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汽车客运站应每季度将消防安全自我评定报告分别报送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参考文献 [1]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2]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8]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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