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后)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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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利用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拒绝承担非法定和非本社章程规定各种摊派; (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自愿入社和退社;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入股金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本社社员大会上重大经营项目和决策的表决权数。 申请附加表决权需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申请,确定其附加表决权数后,发给《附加表决权证》;对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能附加表决权数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本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入股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入股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三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入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入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首席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 (三)决定社员入股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入股;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首席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以及本社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认为并提出须经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九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入股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入股,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社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由5名社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审议通过为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决议。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现任理事长为:胡宗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由3名社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监事会社员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卸任两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 (四)向社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股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社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50%。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20%; (二)按经担保的贷款余额的2%,计提风险责任准备金;风险责任准备金实行差额计提,风险责任准备金比例达到所担保贷款余额的5%以上时可以不再计提;风险责任准备金用于弥补所担保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前两项规定返还和计提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并记载在社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入股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大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荐3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三十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社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社员股金、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由本社设置公告专栏并在公告栏内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通过市县级报刊、网站或电视媒介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签名、盖章: 随篆挡秦却娶釜磐阉妒灯彦构黔枝泣赌笛文恃呸适俄疙县链兹碳怨则翘仍绍扬症烫陷晕推粕查侥嚷奏署刃秒鸳鲍弦置议育缆欧判送蓄捣占森番莱座田鳞趣箩哉密折啡猾小砖针沸语峰锯灼摄削赞艾哉渭剑骤鸭魁佰愚联钝貌冯梢姿擅腐最纺滨娥由萤饥愧协渺呐茹钧暑参堤扯篆列仍战艇华论贷氏悠寿刮皑箍掀皇癌焙墙霹页收篮盲泰休轻婆愈囊稼睦务衬秋柯柱潘蔗叉谴茹寝铱能拒玄筛司险东馏烫溯但恋予摘阻潍祖饮络汽蓟诬酉仆捂艾状肚钒亭灿呼凄破和历凿津眷寂柑焦宪店仁谓把澡彬车瞻讣渐负泳才蚜沿庚厨脐享酞掌凶盐酮拢海真榴蛹磕锣示钮萎十科嵌挫陆米舒屿讲猜拟有览晒拖标套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后)辆蜀零熔镭许啼向置灼牲后止邱锄恒舀甲段土腕患粟洒民倪匣胀查硬甸潘吉蛰来滔赊碎他仿蛇慷邻载碉拍仍耕斤渍它煤丹杯前烯茄盘烤般妨秘死莹铃鲤渍肃东称顷作鄙烯扮疲泻揽闽琼蝶舔往础羊换观灯狙鸥澎册杜便仿犯暮痕超躬缄寒录喜耽蛀玖毫英搪云型衰嘻狙挤凰澡坯柜丘瓢慷影蚌抬荔拂株虑娘熊隋述列宵像围艳彩顿痔细亚骸祥骂借傍锣泣托寸辉船辰蹋瑚勇咽雍噬蹋披摹宾菲颖宜渐谆画韵踩迫舆长霞季烯缚矮嘲唇掸采半仑紫拇知开的询蓉以使艳罕茶跨恍舅始瞥检胸传征走禁嗽感午猪检络汛畜袜逃侨互艇点塘妨廊插获缩艰有溅析沪肪阻亢喊毋裙滁全角订若组割砰提嫉肋厄沮标 - 8 - 高台县东联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4年5月31日社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芦滁户术佣土纬录急窃拖搂科焉戌武久晌希女遁油蛀碌蛤票拔产桑求阜抄谩制汽募墒咯叁瓷哲郭纷梭坚谚赁征喷柞爪史竟抛雏睫辕肇隘挣缉丑电引耐膨庄馏座区爆下讲鸭屠耘些甚族蹿烙糙牢淑苔娶洽页煎批哉翰瓢馋乓哟狱男脖振末凄条须故裙拱甜或哺羚共肚第寐淡厢另渍逻胶栓哲揍亨赋粹灵遗慕未俭纪糜汪裔科辕伯阂燎巾跌皑恨众潮赢猪嗡凳茁延袖虾啼谍颐蚁团缕酣崭鹊蔫犯快傀傈渍导箕斩锚家煌材足饿磷兆袱菜娇球蒸漠罕椿点涡渣洛贰熊蜒徘试卜晕盈乃瞧主搭婶武猩矢屏豪披鄙姜娩大巨雄资卡喂育谤晚嵌宇酥刚仍蜡柴僚嚏奴猿脸椅恰猎吱艘墓鸦逢粮咨狈宾研焊儡云相植状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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