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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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施行日期:2005年9月1日 2005年·北京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为满足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需要,实现质量一流的目标,而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铁路建设的成功经验,学习和借鉴了国际先进标准,充分体现了客运专线铁路的技术特点和质量要求,坚持了“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的编制原则。本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1.突出了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实体工程质量及主要功能核查要求; 2.强调了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主体结构质量实现零缺陷,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营的需要; 3.明确了建设各方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具体质量职责,可操作性强; 4.规定了工程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5.规定了质量检测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质量数据做到全面、真实、可靠; 6.统一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管理与保存的要求; 7.提出了对参加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各方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应与客运专线有关技术标准配合使用。验收过程中,当涉及结构安全、系统功能部分的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要求与本标准有差异时,应以标准高者为依据。 本标准共分11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线路基桩、有碴道床、基地钢轨焊接、有碴轨道、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线路及信号标志、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等。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40号,邮政编码:100855),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羊坊店路甲8号,邮编: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 石家庄铁道学院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况 勇 李向国 康 琳 许建军 吴启新 张 庆 岳渠德 曾树谷 刘增杰 王 菁 闫红亮 赵陆青 朱同蜜 杨竞雄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I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6 3.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7 3.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9 4 线路基桩 14 一般规定 14 主控项目 14 一般项目 14 5 有碴道床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铺底层道碴 15 主控项目 15 一般项目 16 5.3 上碴整道 16 主控项目 16 一般项目 17 5.4 道岔铺碴整道 17 主控项目 17 一般项目 18 6 基地钢轨焊接 19 一般规定 19 主控项目 19 一般项目 20 7 有碴轨道 21 7.1 铺枕铺轨 21 一般规定 21 主控项目 21 一般项目 22 7.2 工地钢轨焊接 23 一般规定 23 主控项目 23 一般项目 24 7.3 设置位移观测桩 24 一般规定 24 主控项目 24 一般项目 24 7.4 线路锁定 25 一般规定 25 主控项目 25 一般项目 25 7.5 轨道整理 26 一般规定 26 主控项目 26 一般项目 27 8 道 岔 29 8.1 铺道岔 29 一般规定 29 主控项目 29 一般项目 30 8.2 设置位移观测桩 30 8.3 道岔焊接及锁定 30 一般规定 30 主控项目 30 一般项目 31 8.4 道岔整理 32 一般规定 32 主控项目 32 9 钢轨伸缩调节器 34 9.1 铺钢轨伸缩调节器 34 一般规定 34 主控项目 34 一般项目 35 9.2 设置位移观测桩 35 9.3 工地钢轨焊接 35 一般规定 35 主控项目 36 一般项目 36 9.4 轨道整理 36 一般规定 36 主控项目 36 一般项目 37 10 线路及信号标志 38 一般规定 38 主控项目 38 一般项目 38 11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 39 11.1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39 11.2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 40 11.3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 41 本标准用词说明 43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条文说明…………………………………44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一流客运专线铁路的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200~350km/h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有碴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无碴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客运专线无碴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主体结构质量实现零缺陷,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营的需要。 1.0.4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1.0.5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资源,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 1.0.6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应采用先进的设备和工艺,保证工程质量。 1.0.7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1.0.8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质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质量检测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格。 1.0.9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并且严格履行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长期保存;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永久保存,施工单位应长期保存;其他资料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1.0.10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当设计要求的质量指标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办理。 1.0.11 参加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各方技术、质量、监理和管理人员等,应经过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0.12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验收 acceptance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人员用以作为结构耐久性设计依据并具有足够安全度或保证率的目标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或用户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并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5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见证 witness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如见证检验、见证检测、见证试验等。 2.0.8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平行检验 parallel acceptance testing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10 旁站 stop and supervision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1 工序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由必要的技术间隙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0.12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5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6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7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8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9 综合质量评定 overall quatiy assessment 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对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以及观感质量进行的核查及评定。 2.0.20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21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22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作的检验。 2.0.23 长钢轨 long rail 超过标准长度的钢轨(其中包括厂焊钢轨)。 2.0.24 单元轨节 rail link 一次锁定的连续轨条。 2.0.25 设计锁定轨温 design stress-free temperature of rail 根据气象资料和无缝线路允许升温幅度、允许降温幅度,计算确定的无缝线路锁定轨温。 2.0.26 实际锁定轨温 actual fastening down temperature of rail 无缝线路温度力为“零”时的钢轨温度。 2.0.27 钢轨胶接绝缘接头 glued insulated rail joint 由胶粘剂胶合的钢轨绝缘接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开工报告 2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3 质量责任制 4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5 施工技术标准 6 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 7 交接桩、施工复测及测量控制网资料 8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批 9 分包方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0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11 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设置 12 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制度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3.1.2 轨道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轨道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 单位工程的综合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检查共同确认。 3.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3.2.1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正线轨道按一个区间(以站中心为界、含正线道岔)划分,当区间内含有不同类型轨道时,也可按轨道类型划分。 3.2.3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4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划分。 3.2.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长度、施工段(处)等进行划分。 3.2.6 客运专线铁路正线轨道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和检验批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正线轨道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1 线路基桩 线路基桩 基桩测设 2km 4.0.4~4.0.7 4.0.8 2 道床 有碴道床 铺底层道碴 5km 5.2.1~5.2.3 5.2.4~5.2.6 上碴整道 5km 5.3.1~5.3.3 5.3.4、5.3.5 道岔铺碴整道 组 5.4.1~5.4.4 5.4.5~5.4.7 3 轨道 基地钢轨焊接 基地钢轨焊接 500个焊头 6.0.4~6.0.11 6.0.12 有碴轨道 铺枕铺轨 2km 7.1.3~7.1.9 7.1.10~7.1.13 工地钢轨焊接 一个区间 7.2.5~7.2.11 7.2.12~7.2.14 设置位移观测桩 单元轨节 7.3.3、7.3.4 7.3.5 线路锁定 单元轨节 7.4.5、7.4.6 7.4.7 轨道整理 5km 7.5.5~7.5.8 7.5.9~7.5.13 道岔 铺道岔 组 8.1.6~8.1.10 8.1.11~8.1.13 设置位移观测桩 组 8.2.1、7.3.3、7.3.4 8.2.1、7.3.5 道岔焊接及锁定 组 8.3.4~8.3.10 8.3.11、8.3.13 道岔整理 组 8.4.2~8.4.5 8.4.6~8.4.10 钢轨伸缩调节器 铺钢轨伸缩调节器 组 9.1.4~9.1.9 9.1.10~9.1.12 设置位移观测桩 组 9.2.1、7.3.3、7.3.4 9.2.1、7.3.5 工地钢轨焊接 组 9.3.3~9.3.6 9.3.7 轨道整理 组 9.4.2~9.4.5 9.4.6~9.4.9 4 线路及信号 标志 线路及信号标志 线路及信号标志 一个区间 10.0.2、10.0.3 10.0.4 注:检验批长度均按单线计算。 3.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点数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百分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3.3.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项目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3.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当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2填写。 3.4.3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线路基桩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3填写。 3.4.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4.5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按表3.4.5填写记录。单位工程验收包含综合质量验收的内容,综合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表3.4.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2 3 4 5 6 一般项目 1 2 3 4 5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专职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项工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表3.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检验批部位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说明: 施工单位 检查评定结果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表3.4.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单位验收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质量控制资料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1.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线路基桩分部工程的验收。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抽查项目应按表11.1.1、表11.2.1确定。 表3.4.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施 工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质量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分部工程 共 分部 经查,符合标准规定及设计要求 分部 2 综合质量验收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 项 经查,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3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 共核查、抽查 项 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4 观感质量验收 共检查 项 评定为合格的 项 评定为差的 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验收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4 线路基桩 一般规定 4.0.1 轨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线路贯通测量,并按客运专线铁路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测设线路基桩。 4.0.2 基桩应满足牢固、可靠、不易被破坏和易于观测的要求。 4.0.3 基桩位置、编号及测量记录应列入竣工资料。 主控项目 4.0.4 基桩所用材料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式、外观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产品合格证、观察检查。 4.0.5 基桩的设置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仪器测量、观察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4.0.6 基桩的测设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仪器测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见证检测。 4.0.7 基桩标志应设置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4.0.8 基桩的标示应设置齐全,色泽鲜明、清晰完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有碴道床 5.1 一般规定 5.1.1 铺碴前应取得线下施工单位线路测量资料、中桩、基桩和水准点,并进行铺碴前路基面(含桥梁、隧道)检查,复测线路中桩、基桩及路基面(含桥梁、隧道)高程,形成交接记录。 5.1.2 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运专线应采用一级碎石道碴;设计时速200<v≤250公里及300≤v≤350公里客运专线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碴。 5.1.3 道碴应按规定进行建场检验、生产检验和出场检验。建场检验和生产检验由铁道部指定单位进行,出场检验由采石场进行。 5.1.4 底层道碴可采用道碴摊铺机一次摊铺压实成形,或采用其他布碴机配合碾压机进行铺设。 5.1.5 长钢轨铺设后道床应使用大型机械化整道作业车组按设计要求及时分层上碴、整道,整道作业车组的作业参数应按满足道床达到初期稳定状态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组合。 5.1.6 桥梁及隧道地段的有碴道床进行稳定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 5.1.7 道岔预铺道碴应采用机械分层铺设、分层碾压,整道应采用道岔专用大型起道、拨道、捣固车和风动卸碴车等设备进行。 5.2 铺底层道碴 主控项目 5.2.1 道碴材质应符合铁路碎石道碴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建场检验证书、生产检验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采石场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2.2 道碴进场时的粒径级配、颗粒形状及清洁度应符合铁路碎石道碴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一产地品种且连续进场的道碴,每5000m3为一批,不足5000 m3时亦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1次;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采用筛分、专用量规检测或特定检验;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检验报告,并进行见证检验。 5.2.3 底层道碴应采用压强不小于160kPa的机械碾压,道床密度不应低于1.6g/cm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道床密度每5km抽检5处,每处测2个点位;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算碾压机械压强,用道床密度仪或灌水法检测道床密度;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检算资料和检测记录,并进行见证检测。 一般项目 5.2.4 底层道碴厚度宜为150mm,单线宽度一般为4.5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千米抽检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5.2.5 碴面应平整,其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0mm/3m,碴面中间不应凸起。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千米抽检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m靠尺量。 5.2.6 桥梁两端各30m范围内预铺道碴碴面应高出桥台挡碴墙顶面50mm以上,并做好临时碴面顺坡。桥上的预铺道碴面应高出盖板,并应与两端桥头的碴面取平。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5.3 上碴整道 主控项目 5.3.1 道碴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5.3.2 道碴进场时的粒径级配、颗粒形状及清洁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5.3.3 道床经分层铺设、起道、捣固、稳定作业后,道床达到初期稳定阶段时,道床支承刚度不应小于70kN/mm,道床横向阻力不应小于7.5 kN/枕。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以5km作为一个检验批,每千米检测2根轨枕,求平均值;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用专用仪器检测;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记录,并进行见证检测。 一般项目 5.3.4 整道后的道床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曲线外轨超高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5.3.5 轨道达到初期稳定阶段状态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高低 4 10m弦量 2 轨向 4 直线10m弦量,曲线20m弦量 3 扭曲(基长6.25m) 4 轨距尺量 4 轨距 ±2 轨距尺量 5 水平 4 轨距尺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5km抽检2处,每处各抽检10个测点。 5.4 道岔铺碴整道 主控项目 5.4.1 道碴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5.4.2 道碴进场时的粒径级配、颗粒形状及清洁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5.4.3 预铺道碴应采用压强不小于160kPa的机械碾压,道床密度不应低于1.7g/cm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道床密度每组道岔抽检3个点位;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算碾压机械压强,用道床密度仪或灌水法检测道床密度;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检算资料和检测记录,并进行见证检测。 5.4.4 道岔焊接前,道岔范围内Ⅲ型枕的道床支承刚度不应小于70kN/mm,道床横向阻力不应小于7.5 kN/枕。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组道岔前、直股后和侧股后各检测2根轨枕,分别对道床支承刚度、道床横向阻力求平均值;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仪器测量;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记录,并进行见证检测。 一般项目 5.4.5 预铺道碴碴面应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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