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门供应及安装合同复习进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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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牡丹江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 供应、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MDJWDGC-01-WD-GC-H-018-HY001 业 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 包 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5日 合同协议书 业 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 包 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总承包商承建牡丹江万达广场总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即牡丹江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牡丹江万达广场人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七条路以西,西新安街以南地块 工程情况: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占地约282亩,总建筑面积72.55万m2,其中地上59.15万 m2,地下13.4万m2,建筑密度50%。本次招标为一期大商业地下人防工程。 监理单位:沈阳市振东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往来函件及承诺函、答疑、补遗)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 6. 合同附件 7. 合同执行期间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 8.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及技术要求) 9. 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10. 工程量清单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 合同工作范围 本项目工程范围为:人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人防设备供应、安装 ,战时对外封堵框(封堵板)、战时内封堵框(封堵板)、战时通风口封堵框(封堵板)、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密闭门、钢筋砼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活门槛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悬摆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胶管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密闭观察窗及框体预埋件等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及内容施工。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 开工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设备进场安装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 2、 设备安装总工期20天。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开工、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 3、 安装完毕,通过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需要)验收合格。本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 4、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死,招标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本合同中统称“合同价款”)为,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人民币:3339445.39元 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产品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现场拆装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3、设备安装所需基础的找平修复、设备吊装结构试验等,均含于投标总价内。 第六条 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本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八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合同三方约定:本合同经业主、承包商、供应商三方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 8 份,业主 5 份,分包商 2 份,总承包商壹份。 业 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丁本锡 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罗世威 分包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蒋少明 职 务: 联系电话: 0451-83065150 传 真:0451-83065150 开户银行: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动力支行 账 号:23001865751050501722 二、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各方代表 业主代表:张 勇 联系方式:13555868272 监 理:张德跃 联系方式:18642110378 承包商联系人: 肖丰 联系方式:15678897707 分包商代表:孔令旗 联系方式:18686786105 第二条 图纸 分包商向业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设备安装技术要求或设备安装图纸修改意见书。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并满足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 业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或复核后的设备安装图纸意见施工后,因图纸原因不能满足设备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合同价款的 10 %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主、监理要求,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分包商退场,分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全部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条 质量保修 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4个月,自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计算。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本工程范围内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由业主在不超过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3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无论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5、 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业主/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或业主/总承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如属于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则在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成保修工作。 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7、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无法确定认责任方为其他单位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8、 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分包商承担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提交业主审核。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 1) 合同文件签订及分包商已按合同提交经业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20%)(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之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 2) 门框材料预埋件进场并安装完成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 3) 门扇等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 4) 乙方所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和业主方完成结算工作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结算金额的95%。 5) 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贰年,进入保修期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 6) 各种分包商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付款金额中扣除。 7)约定收款单位名称为: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动力支行,帐号为:23001865751050501722,履约过程中不得变更工程款结算帐号,收款单位名称须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另行委托收款。 8)分包商开出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后,业主再支付对应的款项。在业主已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如果有结算)的95%时,应向业主开出累计100%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如果有结算)的发票。(注:开具发票事宜由项目公司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约定。) 9)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如供应商未按业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有权停付进度款,供应商不得有任何异议。 结算要求 1)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分包合同索赔、惩罚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三方实施等) 2)实际施工中,若出现本项目清单未列明的人防设备,新的人防设备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价: 按清单中已有的同类型、相同或相近洞口尺寸的原则调整,清单中已有的同类型,人防设备制作及安装费按相同或相近洞口尺寸的人防设备制作及安装费不调整,人防设备材料费按面积比例调整。 3)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已安装拆改计量方式: a. 拆改费用按照合同清单报价中人工费的50%计取。 b. 拆改主材的利用率按60%确定。 4)结算时,分包商须专人专职负责资料整理、结算核对等,且负责人在结算期间须应业主要求驻场配合结算。若结算资料未按时提交每拖延一天处罚1万元,结算期间未经允许每发现结算人员不在场一次处罚2千元。 第六条 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支付方式:履约保函(限银行开具,该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银行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或履约保证金(现金、汇款、转账支付)。 2、 分包商须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业主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有效期见本合同后附格式文本。如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格式提供履约保函,则保函内容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业主无需提供任何分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仅需通知即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须为固定日期,则固定日期暂定为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日期后第28天,但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分包商应自费开具新的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如分包商未开具新的保函,则业主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获批准的履约担保须交由业主保管,在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业主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项开具证书。 4、 若供货期不是因合同文件允许的延长期的原因而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履约担保之担保期相应延长。 5、 履约担保在担保期限终止后15日内无息返还。 6、 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业主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竣工验收条件 1、 竣工图纸需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确认,一式五份; 2、设备安装完毕,隐蔽验收合格、分部验收合格。 3、通风、电气等安装完毕,调试合格。 4、其他必需完成的必要条件。 三、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定义 1) 业主:系指本合同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2) 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施监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3) 总承包商:系指在业主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4) 分包商:系指本合同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5)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 6) 分包合同:指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合同,包括总承包商签章的三方协议。 7) 总承包工程: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内容。 8) 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 9) 天:本合同的天指日历天,即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 2、通信交流 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 1) 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 2)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三方约定好的地址。 3、连带责任 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1)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2) 这些当事人对业主的通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 3) 未经业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4、各方代表 1) 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合同,但是业主代表超越业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无效。 2) 监理: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本合同三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3) 总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三方的任何职责。 4) 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果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业主权利与义务 1) 业主有义务对本合同分包商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但“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的其他公司” 除外。 2) 业主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考察、现场监造。 2、分包商权利与义务 1) 分包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提供供货的能力及履行保修期内保修的义务; 2) 分包商有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分包商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经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通过验收。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分包商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3) 分包商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产品无国家或地区不合格抽检记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来源可靠、产品生产规范,无材料掺假等行为; 4) 签订合同后,立即与总包单位对接设备安装所需的技术条件、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便于总包预留预埋和安排施工顺序; 5) 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和二次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防水、人防、消防规范要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具体职责界面如下: a. 桥架和母线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内外的封堵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分别完成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封堵;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使用,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 b. 若因总承包商预留不到位或现场管理问题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 6) 分包商务必保证最短供货、安装期,自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包商按总承包商和业主要求的进度计划进行供货、安装; 7) 分包商有义务接受业主人员对分包商工厂参观考察及临时抽查; 8) 分包商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业主与分包商另行商定; 9) 分包商应保证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10) 分包商必须保障业主、总承包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服务及其他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向业主提出侵权指控,分包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1) 分包商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联系方式的变动; 12) 分包商有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 13) 严格执行三方本合同所约定之内容。 第三条 分包商一般责任 1、 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存在,包括深化施工图的工作)、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分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3、 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4、 当业主、总承包商要求时,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5、 分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责任。 6、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绘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纸,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在这些文件和图纸已提交给总承包商并由总承包商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7、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在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并由业主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8、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提供的电源电压不稳定,分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否则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9 消防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2. 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 (2)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 3. 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进行审查,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4)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 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2)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 (4)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6)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5. 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 (1)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 (2)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4)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 6. 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 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0、施工(成品)保护责任 1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监理、分包商共同调查维修原因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第四条 施工现场 1、 分包商已视察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造价的因素。 2、 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业主决定,分包商须遵照业主之安排及配合其他分包商之需要。 3、 分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 4、 分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总承包商能根据分包商之施工需要及时提供给分包商所需之施工场地。 5、 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分包商负责。 第五条 材料、工程设备 1、 分包商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及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制造和提供合格产品,若两者不一致,则遵循两者中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2、 部分配件按有关规定所做检验的试样应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担检验费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确定。(如果有) 3、 对不合格设备(材料),业主、监理、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分包商在一定时间内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如分包商没有能力解决产品问题,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发生全部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第六条 施工及验收标准 分包商的用料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以标准较高者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分包商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 开工、竣工和延误 1、工程的开工 开工日期为业主或是业主指示总承包商签发开工令的日期。业主或总承包商未签发开工令的,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协议书未约定,且无开工令的,以分包商实际进场日期为准。 2、竣工时间 1) 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履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程序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由于业主、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完成竣工备案,以分包范围内工程通过设计、监理、业主、总承包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备案要求日期为竣工日期。 3)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三方另行约定。 3、进度计划 1)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交三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与义务不相符时,分包商还应提交三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2) 分包商的安装进度必须满足总承包商工程总体进度之要求。 3) 分包商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安装并取得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要求及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4) 分包商应留意本合同有关其对总承包商工程延误之责任及赔偿。 5) 业主发出指示,分包商需优先完成某部分工程,分包商于接到指示后,应积极遵从指示完成指定部分及所余下之工程,而分包商不能提出任何索赔及工期之延长。 6) 工期包括进行调试直到业主对调试结果满意并取得质检站等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证明文件为止。若试验或工程本身未能达至政府有关部门、业主、总承包商、合同条款、规范或图纸等之要求,分包商须负责所需之额外及补修工程,额外之试验。同时分包商须负责因上述原因引起之一切费用,损失及延长工期时间。 4、工期的延长 1) 由于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工期滞后,工期不顺延。 2) 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总工期和节点工期不顺延,也不增加费用。 3) 由于非分包商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分包商首先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在所有采取的措施都不能制止工期延长时,分包商方可按上述的原因申请延长工期,业主及总承包商应与分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合同价内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费。 4)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 5、误期赶工 1) 分包商需遵守由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及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以避免业主工程有所延误。若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业主认可之节点计划明显脱节时(不论总进度计划能否确保),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增加人员、增加机械、加班加点等措施,发生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 若分包商未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修正)计划完成,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分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任何款项目中扣除。 6、提前竣工 1) 除非业主书面指示,分包商的进度提前,业主不额外支付分包商的进度提前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2) 如果分包商不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所提前的进度影响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进度的合理安排,分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返回到原计划状态、弥补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赶工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程配合 分包商在总承包商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工作联系的各分包单位之间,尤其是土建、其他承包商、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商、精装修分包商等的配合,以确保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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