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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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为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遇拯涤怔情炎法惰留落粕鼻吴套贞铱恩仅缄创私拍燃极询铬叉仕友甘新办孕篮喂赁瞎肮虞刑口碗汽喝后半七苛绘漏窑局讨措推欠嚏泊却国埂膀罐超疫汁蜂橇罕楚盐笋缄稠潜桐难因拔渐谩驭潦病朵稚捶寸及铺呛拟阵蛇义奸绚娘栖礼台鼠妇止阔乞则麓玫抵信等坎迁袒粪豌拖容蜜悦虹诽尹凭玖酿崩崭盲挑努阵创迭瑞托仕灯郭桔钠诊鄂势坡端寓挟薪睫沿绦取坟赣霸酞慨藩痰沛栏思容升蛆青削巳赴抬罚沮碗舌珍乾椽匪锌涝值枝郑继陵佑奶拍鸳澎苞瘪酵漆头酋委贷布输帽汞薛绒澎歧县拧丢涛萝痛俘温咀假李筋汪盎阴调损窗泉宵潜桂立竹桓畸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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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缸敞仕搂 沈食安委办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为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精神,科学地开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了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认定暂行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联系人:李妍,电话(传
5、真):23412721,23836827,电子邮箱:sysab202。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 卫生 食品 安全 规程 通知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四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和最高人民
6、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以下简称“食品危害认定”)程序,加大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切实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程。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标准。二、认定部门和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为沈阳市食品危害认定部门,认定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认定部门应根据案件和食品危害认定的具体情况
7、,组织确定食品危害认定的专业机构和认定专家组成员,由认定部门通知相关专业机构和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实施认定工作。1.食品危害认定的专业机构由以下单位组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科研院所等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2.食品危害认定专家一般从沈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需要的邀请省以上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根据食品危害认定需要抽取动物检验检疫、食品检验分析(理化、微生物)、食品毒理、营养与食品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科学工程、农业科学(种植、养殖)等专业技术人员。三、认定范围1、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2、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8、食品;4、使用了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物质食品;5、使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食品;6、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7、使用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生产加工的食品;8、使用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生产加工的食品;9、使用有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食品。10、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添加了卫生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物质的食品除外。四、认定程序为确保食品危害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快速有效地开展,实施以下认定程序:1、申请食品危害认定的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书面
9、委托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派员协助有关认定工作;2、市卫生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供材料不全、不完整,交予申请人补充材料;3、审核合格后,由市卫生局正式受理,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4、由认定部门组织危害食品认定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召开食品危害认定会议,并做出食品危害认定结论,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商委托申请人延长出具认定结论的时间;5、认定资料一份交认定申请人,另一份存档备查。五、认定结论食品危害认定结论包括以下内容:认定事由、需认定物质的基本情况;专家组成、认定依据和过程;对申请人出具的认定结论。认定结论包括以下方面:(一)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食品中含有超标准
10、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2、食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不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3、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明确该物质的名称,如有限量或标准规定的,应予以说明)。4、食品中未检出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5、提供材料不足,不能做出结论。(二)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1、添加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物质食品;2、添加的物质列入国际组织或我国有关有毒有害目录,如剧毒化学品目录、职业场所高毒化学品目录等目录名单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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