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讲座2规程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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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历史沿革 1.1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的制定与实施 为加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财务管理,原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水电部(87)财基字第170号],对规范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水利、电力分业管理后,水利基本建设大规模兴起,该《试行办法》注重火力发电的局限就暴露出来了。为此,水利部在1990年修订并发布实施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从而促进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质量的提高,也使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1.2 SL19—2001修订 1.2.1 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水利基本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以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基本建设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例如:1995年财政部修订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1998年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1998年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财政部财基字[1998]498号);同年水利部印发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水利部水建字[1998]15号);1999年财政部发布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财基字[1999]27号)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同年,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此外,在1997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1999年发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上这些规定都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产生重要影响。 实际工作中发现,财政部的一系列规定面对全国各行业,通用性强,指导作用明显,而对水利行业的特殊情况未能充分考虑;SL19—90虽然翔实完备,但存在与新规定、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上述宏观政策的变化以及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内在要求,都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1.2.2 修订的目的 是适应我国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具体地说,一是符合国家财政改革尤其是基本建设财务改革的要求,二是符合水利改革的实际,包括适应《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要求,三是完善规程、简化操作并做好与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提高规程的可操作性。简言之,就是顺应政策变迁、体系衔接和技术进步。 1.2.3 名称的演变 1990年水利部发布的规程名称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修订后的规程名称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名称稍有差异。但“竣工决算报告”与“竣工财务决算”在内涵上是一致的。竣工决算是以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建设管理活动,是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准备、实施编制以及事后调整事项的组织管理过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前者是说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过程,而后者是前者的结果。这在“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有明确的界定。 SL19—2001采用“竣工财务决算”一是与财政部有关规定相一致,二是强调竣工项目决算编制内在的“财务”属性,即以财务指标为主,其他指标为辅以及属于财务工作成果范畴的内在关系。 1.2.4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名称和适用范围;对规程结构进行了调整;修改报表格式;增加概况表的可塑性;明确了大中、小型项目自行选择报表类型,分别编制不同报表;重新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时限;明确了项目法人对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 1.2.5 修订过程 为适应我国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水利部经济调节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SL19—90进行修订。经济调节司组织淮河水利委员会、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江垭水库建设管理局的专家,组成编写工作组,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 1.准备阶段(2000年3月):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SL19—90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审阅了一批已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收集整理与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着重分析了SL19—90在10年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成功经验和不足,初步掌握了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形势的变化对竣工财务决算方面提出的新要求,逐步形成了解决SL19—90不足的一些方法,酝酿对SL19—90整体修订的方案。 2.订立写作大纲阶段(2000年4月):提出写作大纲和部分章节修订稿。2000年4月10日——12日,主编单位在安徽蚌埠市召开江苏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包浍河工程建设指挥部、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对SL19—90的修订、写作大纲以及部分修订稿进行了研讨。 3.编写初稿阶段(2000年4—5月):在蚌埠会议结束后,针对专家提出的建议,主编单位进行了分析整理,编写完成初稿。 在此过程中主编单位及时与部经济调节司沟通,司领导非常重视,对《规程》的修订提出了具体要求。 4.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与处理意见阶段(2000年5—11月):2000年5月17日——19日在北京,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部分省水利厅、万家寨水利枢纽管理局、江垭水库管理局以及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研讨。司领导高度重视这次会议,王文珂司长、高军副司长、魏炳才巡视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会议,发表了许多重要意见,对规程修订的意义、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技术问题作了明确指示。经过与会专家的深入参与,会议取得重要成果。 2000年5月17日——21日,编写组成员对山西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进行调研,并在工地现场,对北京会议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新的修改稿(第二稿)。 2000年7月28日——8月1日,在山东青岛,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规程》(第二稿)进行了研究讨论。 2000年8月,编写组完成规程修改第三稿。 2000年8月,水利部经济调节司正式发文,在全国水利系统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2000年11月20日——24日,在江苏苏州,经济调节司召开规程(第三稿)审查会议。会议由各流域机构、部分省水利厅、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对《规程》进行了最后的修订审查。 5.完成送审稿阶段(2000年12月): 根据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反馈的信息和苏州会议意见,编写组进一步修改完善稿件,完成送审稿。 6.送审稿审查阶段(2001年1月):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审阅送审稿,并报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审查通过。 7.SL19—2001发布(2001年2月):水利部在2001年2月8日以“关于批准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通知”(水国科[2001]39号)正式发布SL19—2001规程,并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1.2.6 几点说明 第一,附录内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二,本规程的用语和用词,遵循了《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规定: ——表示很严格,非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2 SL19—2001实施的意义与作用 2.1 SL19—2001实施的意义 SL19—2001的实施是进一步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的重要保证。 本规程明确规定了项目法人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对编制质量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建立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技术保障措施,建设项目如何建立帐册、如何填制报表、如何进行财务清理、如何进行费用分摊以及编制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的关系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有些规定是作为强制性条款存在,有些作为推荐条款存在。规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2.2 SL19—2001实施的作用 SL19—2001的实施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分析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项目效益的重要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是以货币计量和实物计量的方法,综合反映项目概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文件。项目概算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规程着重解决了与概算的衔接问题,即从理论与技术二个方面充实、强化了SL19—1990,从而更为具体、清晰地体现本规程的内在价值。 3 SL19—2001内容简介 SL19—2001由六章组成,正文部分:总则,7条;编制依据,1条;编制要求,5条;编制内容,5条;编制方法,5条;附录部分附录A:“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1张表式;附录B:“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9张表式;附录C:“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10节56条以及条文说明5节23条。 4 相关名词解释 4.1 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4.2 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是指建设单位在投资活动中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4.3 项目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4 非工程类项目:指除了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种不形成固定资产或不以实物工作量来计量工作成果的项目,包括水土保持、流域规划、可行性研究以及江河清障等项目。 4.5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是指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特邀专家组成,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临时组织。 4.6 单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4.7 财务清理:是指项目法人对各类债权债务、各种资产以及项目合同(协议)执行进行定期清理,以达到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流转安全性及效率的目的。一般分为日常清理和竣工清理两种。 第一章 总则 1 SL19—2001适用范围 作为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是其核心之一,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此,SL19—2001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的调整,即对SL19—90的适用范围作了较大扩展。 SL19—90的适用范围是,“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加固的水利(包括水利系统所兴建的水电、火电及送变电工程,下同)基本建设项目。凡此范围内的项目,不论投资来源,不论投资主体,不论建设规模大小,工程竣工后都必须按本《规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第4.0.4条 水利基本建设中发生的本《规程》未包含项目,如房建、防病改水、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湖泊治理等,由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自行设计工程概况表。” SL19—2001的适用范围是,“1.0.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所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不论投资来源、投资主体、规模大小,不论是工程项目还是非工程项目,或是利用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都应按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SL19—2001第1.0.2条明确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其要件是“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程。 2 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 由于现行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变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者既有称为建设单位的,也有称为项目法人的,或项目法人下面设置有建设单位的,很不统一。为此,SL19—2001借鉴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有关表述,统一简称为项目法人。 2.1 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 所谓责任主体,是指履行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对于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SL19—2001明确规定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简称为项目法人。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中对项目法人的职责也包括“(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对于大中型项目,尤其是单项比较多的大中型项目,管理模式上目前有多种方式,会计核算形式也不相同,既有项目法人直接核算,也有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单独核算等不同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最终都是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重要参与者,也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承担相应责任,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资料,配合项目法人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根据《会计法》总则“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2 法律责任 2.2.1 责任内容 责任主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组织保障和归档保管的责任。 SL19—2001“1.0.4 项目法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属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范畴,因此根据《会计法》总则“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提出的明确要求。“1.0.5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这是沿用SL19—90第1.0.6条的规定。是为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及时编制完成,预防无限期拖延。“1.0.3 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等专门人员,组织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本条规定项目法人的组织保障责任,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日常组织保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落实调整工作。“1.0.7 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最重要的会计资料,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永久保存。 2.2.2 法律责任 如有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等行为发生,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2.2.3 组织保障措施 主要有:组织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以及相应的工作时间;作为临时机构的建设单位,对参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在单位解散后的工作应有妥善安排;而更为重要的是“1.0.3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机构不得撤消;参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调离解散。”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款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上报、调整的组织保障措施,是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3 编制期限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期限是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建后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最后期限,而不是完成编制工作所需时间。SL19—2001“1.0.5 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1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这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规定的验收时间相统一,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期限相衔接,比SL19—90规定的编制时间有所缩短。SL19—2001发布之后开工的新建项目如按要求操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是能够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SL19—2001发布之前实施的项目或其他有特殊情况(参见第三章1.4条)的项目,在规定的期限难以完成编制工作,可申请适当延长编制期限。延长期限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4 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作用与档案管理 4.1 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作用 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作用是作为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因为SL19—2001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项目资产的形成过程、资产的结构、资产的总量以及存在状态;清晰地反映资产移交对象、移交数额、移交的具体内容及其存在的地点;同时详细反映需要核销的投资数额、内容等情况,且竣工财务决算本身须经过一定程序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因而,竣工财务决算具有作为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依据的效力。 4.2 竣工财务决算的档案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建设项目重要的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是能否按SL19—2001要求、高质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关键因素之一,必须切实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是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准备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基本前提。项目法人应按SL19—2001第2.0.1条款规定的内容,将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为进行具体编制工作作好准备。 SL19—2001第2.0.1条综合了SL19—90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编制依据的规定,并根据基本建设管理新形势要求,增加了部分内容,或采用新的表述方法。与SL19—90无实质性差异。 “2.0.1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 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 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5 项目合同(协议); 6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 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 8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作为行业标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联的部门规章。SL19—2001本身及其涵盖的经济内容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联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央水利建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等。也就是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及其包含各项经济行为的发生都不得违背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联的部门规章。 2.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是编制“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竣财1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竣财4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竣财6表)的直接依据之一;同时也是分摊待摊销费用、计算投资效益的重要依据之一。 2.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国家正在进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部门预算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行预算申报和审批。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不仅是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竣工财务决算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应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作出详尽说明。同时也作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竣财3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竣财7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竣财8表)的编制依据之一。 2.4 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竣财2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竣财3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竣财7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竣财8表)的编制依据之一。涉及以前年度财务决算的调整,应有正当的理由,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可对当年的财务决算进行相应的调整。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调整的实际内容一并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无论项目在哪个月份竣工都必须编制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虽因竣工验收与年度财务决算批复时间不能衔接而未上报批复的,也应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2.5 项目合同(协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活动中合同(协议)管理已日益重要。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所发生的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移民迁移安置、加工承揽、物品购销、货物运输、供用电、水、汽、热和仓储保管、借款、财产租赁、保险等经济业务以及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之间的管理事项等,都要实行合同(协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的确定方式,可以是公开竞争(如招标投标),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总之,项目法人的绝大多数资金支付都将以项目合同为前提,所以项目合同也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2.6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预算以及其他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管理的会计记录(盘盈、盘亏、毁损),内部财务管理、内部会计管理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发生的资金申请、审批等资料。 2.7 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 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主要包括由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认可价款结算资料(结算工程量及质量确认资料)以及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消耗量统计记录资料。 2.8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是指不包括在以上内容中有关资料,如劳动用工记录、移民安置记录、拆迁赔偿记录、土地征用记录、文物保护记录、环境保护记录等。 第三章 编制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机构人员要求 水利部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明确规定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法人的职责。SL19—2001第1.0.3条也规定“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等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1.1.1 大中型项目自项目实施起即应明确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有关的其他业务工作,项目法人的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1.1.2 项目完建后,大中型项目法人应成立编制工作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小型项目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配合编制工作。 1.1.3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1.2 程序性要求 在机构与人员落实后,一般应按下列要求操作: 1.2.1 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SL19—2001规程,掌握规程内容并能熟练运用。 1.2.2 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收集有关资料、搞好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相衔接的帐务设置和辅助帐的建立,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做好该阶段的竣工财务决算。 1.2.3 做好竣工决算前的财务清理工作,主要是做好项目合同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流动资产清理、项目法人与有关部门的经济关系清理以及帐目清理等。要用不同的技术方法进行不同内容的清理工作。 1 项目合同清理 合同及合同管理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建设项目的绝大多数资金支付都是通过合同方式确立的。项目法人一般均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从事合同的管理工作,其他内设机构在合同签订与变更、合同的转让与分包、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争议与解决等方面也承担着各自的相应职责。 除以上所述以外,对合同的清理还包括: (1)已签订合同的类型、名称及个数,合同金额(单价承包合同按预计工程量测算),已支付金额,已结算金额。 (2)合同标的与项目概算的对应关系。 (3)合同执行情况,索赔及反索赔的起因、内容和损害赔偿金额。 (4)合同变更的范围、内容,变更的报价和处理。 (5)合同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清理,包括价款结算、项目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清算等事项。价款结算清理是合同清理的主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在对以前历次工程价款结算汇总分析,进行一次总的清理的基础上,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做到工完帐清。 竣工结算是在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竣工,交验合格后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总会有某些因素使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所以竣工结算在对合同价款按规定调整的基础上,由承包单位申请,经有关部门签证后办理。 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事项有:物价波动、法规更改、设计变更、索赔等。 竣工结算是本项工程最后一次工程价款结算,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既不要漏项,又不要重项。尤其是对历年工程价款结算中悬而未决的事项要认真清理,达成共识。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合同价款+施工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已结算工程价款。 对建帐和成本核算深度不能满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要求的项目,还应通过清理,确认历次结算工程量所应隶属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据此办理相关的帐务调整手续,以便正确计算建设成本。 2 债权债务清理 分为项目法人内部和外部的债权债务清理。包括应收款、预付款、应付款、预收款、职工欠款、呆帐等清理。这些款项涉及到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定期进行清理。 要严格控制各种应收、预付款项的额度,敦促有关单位或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结算和报帐手续,定期核对帐目,按期足额回收,防止可能的意外和损失的发生。对应付、应交款项也要及时和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办理偿还或上交手续。 决算编制前,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清理完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要查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 3 固定资产清理 包括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无偿调拨给项目法人的固定资产以及按基建计划建设完成的各类固定资产清理(含已完工程)。主要清理实物形态的资产存在状况、完好程度以及与价值形态的资产是否相符;清理资产的增减变动是否进行了正确的计量、记录,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等。 4 流动资产清理 包括剩余周转材料、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基建收入、留成收入、结余资金等清理。主要清理其计量是否准确、是否正确进行了帐务处理、是否帐实相符,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前处理。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理工作每年都应至少进行一次,项目完建后,项目法人还要组织财务、物资、工程技术人员,在以前年度清查的基础上,对财产物资、已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盘点。清理核实历年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财产物资和各项已完工程的实物量,与财务核算、物资核算及工程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要列出清单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掌握建设期间购建的各项资产的座落位置、结构、规格、型号、特征等相关资料,为交付使用资产表(竣财9表)的编制和资产移交创造条件。 5 与有关部门的经济关系清理 主要是指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生产单位(资产接收单位)以及财政部门等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各类资产的上缴、移交手续是否及时办理等。 6 帐目清理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从开始建设起到工程竣工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对于应计未计入成本支出的费用,要补记入帐,不应列入成本支出的费用必须剔除。对于各单项、单位工程间的串项误记,要如实进行调整。通过清理帐目,准确计算建设成本和支出,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1.2.4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如未完工程项目、未完工程量的初步确定,适时做好方案报有权单位批准;对在项目法人自身管理权限以内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非常损失、呆帐坏帐核销),应及时提出详细报告,及时审批;对超越自身管理权限的资产处置,要做好上报建议方案; 1.2.5 以SL19—2001第2.0.1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为中心,完成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 1 确认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情况。 2 核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情况。 3 核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4 检查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批复及调整情况。 5 检查各年度审计决定、审计意见、财务稽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6 收集、分析材料消耗、劳动用工记录资料。 7 收集、整理移民安置、土地征用补偿及其他有关补偿项目资料。 8 整理分析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资料。 9 其他准备情况。 1.2.6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规程规定编制时间、进度,编制内容、编制格式等要求,分步进行编制。 2 编制质量要求 SL19—2001第1.0.4条“项目法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应真实、完整。主要要求是: 2.1 项目法人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2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3 项目法人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正确计算基本建设支出和项目建设成本。 2.4 项目法人应保证竣工财务决算所列数据真实可靠,且数据之间关系清晰、准确。 2.5 项目法人所移交的资产应经过核对帐实相符。 3 编制时间及进度要求 3.1 编制时间 应按SL19—2001第1.0.5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 3.1.1 建设项目未能按照SL19—2001要求从建帐开始进行编制准备,尤其是特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大,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建设周期长,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期完成的情况。 3.1.2 工程项目的主要单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需要有充分的时间经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需较长时间进行相应处理的情况。 3.1.3 建设资金不到位比较严重、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真实反映项目基本建设支出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3.1.4 发生重大索赔事件及重大债务纠纷情况。 3.1.5 其他特殊情况。 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SL223—1999第5.2.2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之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面完成。 3.2 编制进度 由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从项目实施时开始的,所以存在编制进度的要求。正常情况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进度应与项目建设进度相适应,即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应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有关工作要做完,而不是要求两者进度完全对应。 4 编制内容要求 按SL19—2001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工程类项目应按规定内容完整编制;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减少部分不适应项目特点的指标。在费用构成方面符合SL19—2001“4.0.1 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5 编制格式要求 5.1 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格式要求 按SL19—2001附录A“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要求进行编制,不得改变规程规定的格式。 5.2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格式要求 SL19—2001 第3.0.1条规定“除对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外,不得改变本规程规定的格式”,即非工程类项目可简化格式。 5.3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格式参考设计 见附件1 6 大中、小型项目编制要求 SL19—2001 第3.0.3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小型项目,按项目大小分别编制。” 6.1 项目大小的划分 在不同部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大小划分按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工程等级及建筑物级别”的规定执行。对于SL252—2000规程中未作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大小划分,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根据SL252—2000规程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6.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水库库容 (10亿m3) 防 洪 治 涝 灌 溉 供 水 发 电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保护农田(104亩) 治涝面积(104亩) 灌溉面积(104亩) 供水对象重要性 装机容量(104kw) Ⅰ 大(1)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 Ⅱ 大(2)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120~30 Ⅲ 中型 1.0~0.10 中等 100~30 60~15 50~5 中等 30~5 Ⅳ 小(1)型 0.10~0.01 一般 30~5 15~3 5~0.5 一般 5~1 Ⅴ 小(2)型 0.01~0.001 <5 <3 <0.5 <1 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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