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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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1 绪 论 1.1选题背景 经过近几年WTO的洗礼,加深了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理解。随着工程施工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国家对于建筑施工的规范,有效实施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制已成为当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项目的主要手段。而且,建筑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使得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如何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使施工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相对于业主方和设计方来说,施工方对造价控制的重视程度较为薄弱。事实上,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施工企业必须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加强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施工成本、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上下工夫,依靠自身的实力,才能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从现状来看,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建设项目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的社会平均水平还相对较低,有些施工企业本身存在重承揽任务、轻造价管理的通病。因而,有必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进行探讨。 1.2几个基本概念的说明及研究目标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或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监督、调节和控制,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范围内,以保证造价目标的实现,并尽可能地将实际造价降至最低。 本文试图通过对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对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有效监督、调节和控制,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确保在项目施工中以尽量少的物化消耗和活劳动消耗来降低工程成本,最终达到提高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2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内容 2.1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特点 (1)市场性。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控制标准就是合同价,而合同价又是在投标竞争中形成的,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市场竞争越激烈,合同价款的构成所表现出的条件就越苛刻。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总的控制标准是合同价格。而合同价格是在招投标的竞争中形成的,它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合同价格的构成必然表现为条件苛刻,因此,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是在市场竞争约束下展开的,必然带有很大的竞争性、风险性和优胜劣汰的浓重的市场性色彩。 (2)价的多次性、大额性。 一个建设工程的建设程序有多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要有多次计价,包括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价格、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多次计价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而工程造价的大额性是由于工程的体量大、耗资多、构造复杂等原因所致。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个亿至几十个亿上百个亿。工程价格的数量越大,其节约的潜力也就越大。 (3)工程造价的多专业性、多层次性。 工程施工的多专业性各有一套管理模式、计价方法、标准与规定,计价水平也有差别,导致了工程价格的多专业性。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多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组成,这就决定了工程价格的层次性。 (4)动态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而且由于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工程变更、材料价格变化导致了实际工程造价的变化,决定了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动态性。而在中标后的施工生产过程中,建设工程一般都具有施工周期较长的特点,短则半年以上,长的则需二到三年,在实际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价格同投标时差异较大,这部分材差一般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来补偿:一是在投标时由投标人自行预测可能发生的价差,以风险系数的形式列入投标报价中;二是合同允许调整价差,并规定一个调整办法。上述两种调整办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但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造成不利影响。一般来说,对于工期短于一年的工程价格波动易于预测,可以估列一笔风险费打入投标报价中,而对于施工周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材料价格涨落难以预测,应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双方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5)特殊性。施工企业的生存条件就是能够向社会交付合格产品,在完成建筑产品的过程中,由于每个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位置、建筑规模、技术难度、施工条件等不尽相同,最终的合同价格构成也不同,因此每个项目的造价都有其特殊性,企业应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进行管理。 (6)具有个别性和单体性。施工企业的生存条件就是能够向社会交付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合格的产品。在工程实施中,由于各项工程所处的区段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难度不同和施工条件不同,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不同,它的合同价格构成和形成过程也将不同。况且,任何一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因此,对每一项工程的结构、造型、空间分割有着具体的要求,使其工程内容和实物形态具有个别性、差异性,每项工程的造价都具有个别性和单体性,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自然要受到单体造价的影响,因而要采取不同的单体性来控制和管理。 (7)具有网络性特征。施工企业在完成其产品的过程中,从横向看涉及到概预算、合同签订、劳务调配、材料供应、机械调遣、财务往来、财务结算等诸多业务,业务部门之间只有相互配合,协力合作,以及相互约束、相互监督,才能顺利地完成产品。从纵向看,一个合格的产品要经过信息登记、信息跟踪、资格预市、工程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工程验交、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来逐步完成。完成该产品过程的复杂性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上,其显示出涉及面广和周期长(跨越了整个施工过程),并纵横交错成网络等特征。这样,工程经营过程中任一阶段或者任一方面的失误,都将影响到整个网络,使整个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2.2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2.2.1 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①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理的标价、科学的工期、合理的质量与投标者的业绩。而标价的高低则是竞争取胜的关键。 ②传统的评标方法有“两阶段评标法”、“百分制评标法”。现在着力推行的是“无标底投标,有标底评标”法,这个评标方法和其他方法相比,减少了人为因素,增加了机遇因素,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又前进了一步,同时,也更加显示出利用提高投标技巧来控制项目风险,提高中标率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招投标制是我国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施工项目投标的成败,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投标人来说,施工项目的投标,机会与风险总是共存的。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为了承揽任务,作为投标人对投标项目缺乏风险意识或风险预测不足,盲目决策,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投标人应对项目所隐含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策划相应的控制措施。 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建筑市场的招标投标工作也取得了稳步、有序、深入的发展,投标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成了重中之重的工作。投标工作是个系统工程,企业的各项工作相辅相成、互相关联,要搞好投标工作,企业就要投入一定的精良装备,用好人才,抓好关键工作,理顺同招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好投标文件,分析市场行情和竞争环境,做好投标报价决策,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1)充分利用不同的投标策略和投标技巧,确定合理的报价。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做到“知己知彼”,了解一下其他竞争对手的企业情况,模糊测定其他单位的报价及业主的标底,选取几种方案。在编制标书过程中,在重视投标报价合理的同时,还应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对主要工程的关键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讨论和论证,以保证技术标的优势。 (2)认真估算工程项目的成本。在编标过程中,报价人员要认真领会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正确估算工程的成本价。计算工程的成本是最终决策的前提,应结合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的情况,总结已完工程的工、料、机消耗指标及利用企业内部定额,根据施工图纸,充分考虑现场因素,预测所投项目的工程成本。 2.2.2 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2.3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长、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市场供求波动大等特点决定了施工阶段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为10%~30%,施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2.2.3.1工程成本的控制 (1)人工费控制。人工费占全部工程费用的比例较大,一般在10%左右,所以要严格控制人工费。人工费控制主要从用工数量方面进行控制。首先,根据劳动定额计算 出定额用工量,并采用包干的方式控制;其次,提高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班组的组织管理水平,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最后,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单位工程,可分包给分包商,采取包干控制,降低工费。 (2)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75%,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一般做法是要按量、价分离的原则,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①对材料用量的控制。②对材料价格进行控制。 (3)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合理组织施工,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实际施工进度动态调配机械设备,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机械设备的进、退场时间,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减少机具闲置,提高利用率。对使用率非常低的大型设备应采取租用方式。对于机械设备应建立日常定期保养和检修制度,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4)精简项目机构,合理配置项目部成员,降低间接费成本。项目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组织设计原则,精简项目机构,因事设职,因职选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控制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用等间接费成本。 2.2.3.2工程变更索赔的管理 (1)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很多,如工程设计粗糙,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与工程实际不符。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记录和签证工作,以减少或避免结算时的扯皮。 (2)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索赔类型有:①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引起的索赔。②不利的自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③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如场地条件的变更,建设文件的缺陷,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或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的推迟到货等等。④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施工中断和功效降低,可提出索赔。⑤因甲方原因工程终止或放弃,可提出索赔。 2.2.4 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其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决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盈利水平,应给予以高度重视。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进行项目目标成本核算及经济效益分析的依据,通过对比分析成本数据,对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工程结算时,有些条件变化使原签订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需按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竣工结算阶段也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它对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都有重要作用。竣工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为10%以下。在此阶段,工作人员应全面汇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编制好竣工决算,以达到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它包括: (1)工程量的核算 工程量是工程资源投入的量化单位,是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也是影响竣工结算的重要因素之一,工程量的核算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①工程量的计算要力求准确。工程量计算是整个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因此必须加大人力,物力做好工程量的计算。计算工程量时,必须熟练掌握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熟悉施工图纸,了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照定额的规定执行,把握定额子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计算过程中要防止漏算、重算及错算。②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核对合同条款,核准工程量。现场的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另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审核。 (2)定额单价的套用 工程结算单价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一般是以当地执行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单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报告期价格指数和有关规定为准。在审核时一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直接套用定额单价。一方面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内容与设计图纸是否要求一致。另一方面查看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②换算的定额单价。要熟悉掌握允许换算的具体内容,换算的方法以及采用的系数。③补充定额。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材料预算,人工工日以及机械台班单价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3)取费的标准 取费标准应按照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取费标准审核要注意三个方面:①)查看取费是否与定额相配套,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②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特别是计取基数,区别各种不同的费用。例如安装工程费用、人工费等;③检查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计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材料价格的调整 工程材料价格具有时效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对造价影响很大。材料价差的调整要注意是否属于材料实调范围的,材料购入价要结合建委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设计采用的材料要进行市场询价;②市场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与工程实际采用的材料相符;③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实际情况;④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要抓好材料的动态管理。 (5)计算误差的避免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细致、复杂的工作,其计算量巨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计算误差,为此需要工程结算和审核人员务必认真仔细,竭力避免漏算、重算及错算。 3 当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存在的问题 3.1.1 缺乏科学合理的报价决策机制 (1)基础工作薄弱,预算编制存在问题 目前,由于复合标底评标法的“游戏规则”及企业内部定额尚不完善等原因,使国家、地区及行业颁布的定额仍具有一定法定属性,准确的预算是报价决策的依据,但在预算编制中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影响了报价决策的准确性。①现场调查不深入,成本分析缺乏可靠基础。有的报价人员没有深入、详细的踏勘现场,对于设计方案能否进行优化以节约成本心中无数;对地方资源可利用程度把握不准;料源、料价调查结果缺乏准确性,编制报价时不做对比分析而直接套用信息价,以致成本分析缺乏可靠基础,使得决策者心中无数。②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彻,施组方案不合理,导致报价结果出入较大。 预算是施组方案的直接经济体现,如果施组方案欠合理,将很难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合理性。③对施工技术规范了解不细致,对计量支付规则没进行认真研究,致使工程数量漏列、错列。④预算与施组联系不紧密,缺乏准确性。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报价人员与施组人员“各拉各的车”,缺乏沟通,凭经验处理问题。 ⑤对于定额中没有的,而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因对施工工艺不熟悉,补充单价分析缺乏科学性,导致预算结果偏差较大。过分地考虑了现场施工实际,缺乏综合分析,导致偏差加大。预算与成本分析的工作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合理施工组织前提下的经济效果,而后者偏重于施工现场实际,如果在预算编制阶段过多地考虑现场实际,往往会使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2)缺乏科学、完善的报价决策机制 ①最低价中标项目报价决策。不少企业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定额体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工程定额仍具有一定的法定属性以及招标、评标办法的限制,在客观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的依赖性;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定额是一项涉及专业面广、人员素质要求高、投入大、周期长的系统工程,很多企业有“畏难”心理,致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停滞不前,成为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最低价中标项目报价决策仍然采用经验评估的办法,因而使得报价水平参差不齐。报价偏高时缺乏竞争力,报价偏低时又面临亏损的局面。 ②复合标底评标法决策。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甚至同一项目、同一业主在不同的招标阶段,都会制定不同的“游戏规则”,应针对相应的评标办法和竞争对手进行科学测算、科学分析、科学决策。 3.1.2 合同的签订与履约存在缺陷 (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①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②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③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掉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④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的。 ⑤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①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②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③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④应当追究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⑤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⑥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3.1.3 成本控制存在局限性 施工企业成本控制活动是一个从思想到行动,从财务到公司整体协调统一的过程,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成本控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实际成本控制工作中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①缺乏可操作的成本控制依据。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与一般产品成本控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一次性行为,它管理的对象只是一个工程项目,由于其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成本控制依据应该有所差异。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但很多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有些只是简单地凭经验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率确定目标成本,而忽略了现场环境、施工条件以及工期的要求。 ②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是促进成本控制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实施低成本战略的重要武器。但是,有些企业因为部门、岗位责权利不相对应,因而无法考核其绩效优劣,严重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也给今后的成本控制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③时间跨度的局限性。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只涉及从开工到竣工时段范围内,然而,成本的内涵不仅仅是工程直接成本,它还应包括企业在承接项目之前所投入的经营费用、评估咨询费用、开工前投入的启动资金以及在项目竣工后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进行维护和质量保修所需的服务费用,特别是目前国家推行的质量终身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因此企业成本控制的时间跨度应该包括:项目信息跟踪—投标报价—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生产—竣工验收—质量保证和产品维护整个过程。 ④控制手段落后。目前,有些企业成本控制对象仅限于产品的直接成本,控制手段也仅限于采用制定标准成本、财务预算、成本预测和差异分析等方法。而且,一旦采用某种控制方法和控制标准就长期保持不变,没有考虑到市场环境的改变对成本控制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要想控制好工程项目的成本,只依靠上述几种方法是远远不够的。 ⑤成本控制未能贯彻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成本控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过程,涉及到企业的物资采购、机器设备的维护、施工建设的组织等方面,能否在这些具体的职能部门之中推行成本控制的方案措施,能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关系到成本控制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成本控制必须建立在一套科学、完整的成本控制制度的基础之上,需要公司领导层的指导与支持,也离不开各个部门之家的协调。当前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显然没有达到这种要求,成本控制的规章制度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出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单位职能部门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相关控制制度无法得到贯彻实施,从而各种规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部门领导对成本控制的不重视使得成本控制在单位的推广实施难度加大,成本控制工作也无法发挥实际成效。 ⑥成本控制涉及的控制内容不够全面。长期以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成本控制就是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成本支出最小化是成本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但不是成本控制的全部,忽视了成本控制的质量成本、工期成本以及对成本控制风险的考察,会使成本控制片面追求低支出而影响施工工程的质量,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并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最终结果就是成本支出减少了,但公司收益却下降的更多,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给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 ⑦忽视成本控制的全员性。成本控制的关键在于执行,执行的过程则是由企业全体员工来完成的工作。全员参与的成本控制在当前施工企业中基本没有做到,成本控制的目标制定以及实际实施和考核基本完全由财务部门来完成。财务部门制定成本控制方案更多的是依靠历史数据的统计和整理,这样制定的控制目标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控制方法和过程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员来完成,但各部门的职能人员对这种缺乏可执行性的控制方案肯定存在抵触情绪,这必然降低了成本控制的实施效果。成本控制需要所有施工人员、工程建筑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通力配合,仅仅依靠财务部门通过历史数据进行控制目标的编制和过程控制是无法做好企业成本工作的。 3.1.4 忽视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最后阶段,承包人要根据竣工结算的各种编制依据,特别是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书,发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图纸会审记要,隐蔽工程纪录,材料代用,现场签证单,索赔报告,工程量清单及中标人的报价,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等等,最终确定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价格的工程造价。而且由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立场不同,目标不同,再加上工程结算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工作水平有所差异,因此双方的工程结算结果存在差异在所难免。当前施工企业竣工决算存在以下问题: (1)对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认识不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即时签证,出现事后补签;合同约定签证人需要建设方、监理方共同签字并盖章的,有的只有建设方签字或监理方签字,签字不全面或缺少盖章,造成签证单无效;有的签证单表述不清晰,不便于价款计算或结算时有扯皮现象发生。由于现场签证的不规范、不细致,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甚至给单位造成不少的经济损失。 (2)忽视工期索赔签证。有的单位对经济签证做的比较好,但对工期签证认识不足。一般情况施工合同对工期都有严格约定,工期每拖延一天都有一定数量的罚款。在施工过程中,很多原因都是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如图纸没有按合同送达、设计变更影响、甲供才没有按时供应等等,均需建设单位现场签证。有的施工单位碍于面子,没有找甲方签字,结算审计时,按照竣工验收书时间与开工时间比较,超出合同工期天数进行罚款,这时再补办交涉为时已晚,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 (3)预算人员业务素质低。有的预算人员实践经验不足或没有现场施工经验,粗心大意,施工程序在头脑中没有概念。他们做工程结算时就会出现工程量漏算、错算,细部小项目考虑不到,定额套用不准确等等。他们做出来的预算准确率低,给企业造成损失。 (4)设计变更签证不合理,工程索赔比较繁琐。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主观原因,常发生局部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工艺方法改变等问题,引起工程造价的改变,进而会增加施工成本,工程结算时这部分变更会牵涉到合同改变、材料价格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工程索赔程序比较复杂,难以提高结算审核效率。 3.2 原因分析 3.2.1 报价策略和编标组织结构不合理 (1)组织结构的合理确定,是投标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一旦决定参与投标,则可靠的组织保障是必不可缺的。投标,不是简单的施工图纸计算的问题,科学务实的观念和工作方法是投标工作的重要保证。通常招标时间都比较紧凑,想在较短时间内做出一份理想的报价,没有一个专门的班子是不行的。在组织结构上,应把投标班子分为两个层次,一个为操作层,在人员构成上,要专业配套,选配那些熟悉施工生产、精通预结算业务、应变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实际操作中可以临时抽调各项目上或拟建项目班子的主要成员(如项目经理、醒目经济师、项目工程师)以及项目年轻成员协助投标,并实现公司管理部层面的双重复核保证,如此有利于项目报价及方案的最优,有利于项目中标后项目主要成员了解项目风险点以尽早实施有效控制预案,也有利于新生力量的培养。另一个层次为决策层,决策层主要负责整个投标的组织领导和投标决策,包括联合投标单位之间的协调。企业要保持投标决策层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这对于提高投标竞争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2)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投标,才能使整个投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确保投标工作快捷、高质量地完成。 (3)报价以成本测算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办法为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国内招标投标中,习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称为合理低价。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人)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招标人)也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合理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为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取得中标,确定合理的低价是一项重要的策略。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应通过以企业的内部定额为依据,结合市场行情以及长期供应商、合作伙伴提供的最低的材料加工信息,兼顾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降低成本的可能,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估算,使决策层做到心中有数,为确定有竞争力的报价策略提供依据。 (4)研究合同条件,有效应用不平衡报价。针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付款条件、担保条件、承包方式。采用不平衡报价方式实现工程款尽旱回收、利润最大的目的。所谓平衡报价法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子项的价格,使其既不影响总价,又能在中标后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在对图纸内容有错误的项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提高,而图纸不明确的,其单价可以降低;对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或象征性出具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宜高,这样既不影响总价,又可获利;对涉及预付款的项目,可以调高金额,以快速得到资金支付。 (5)综合考虑评分办法。市场上国家投资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事先拟定的投标办法,对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根据评分细则,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分值,因此充分研究评分办法也是取得成功的重要步骤。 (6)联合合作伙伴。在本地市场上以及其他大多数地方,低价中标仍然是市场主流。而定价的依据在于成本的确定,每个施工单位投标虽然冒着低价的风险,但显然也是冲着那存在利益而为之,如果没有利益或之初便是成本大于报价即预测到亏损,则该低价自然不可取。要低价中标自然需要低成本,在投标阶段尽早找寻低成本已成为低价策略有效实施的关键。投标过程中,可以通过联合专业分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的办法,发挥其专业技术及价格优势,尽量化解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在回标确定报价前,报价人员应该对于整个范围内的材料和分项进行分类,寻找相关的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分包单位,通过询价和邀请对方事先投标等方式,使各单位扬长避短,共同承担风险最终得到最优报价,也把本企业的风险值降到最低。 3.2.2 施工企业对合同的意识薄弱 (1)历史根源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加点企业自筹资金)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开放改革,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而是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一项工程辛辛苦苦赢得的一丁点利润,到头来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场官司就输掉了,甚至赔上了老本。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深感合同的重要,深感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 (2)认识根源 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动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 (3)法律根源 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前期的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没有合同法,因为计划经济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我国《经济合同法》迟至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换言之,在近二十年的开放改革进程中,在十年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们所处的合同法津环境是不完善的。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我们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造成了不少的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4)制度根源 这里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因而也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筑业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于是开始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定下来。到目前为止,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有章可循(不能说没有空白与死角)。但由于有以上三个根源,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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