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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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认定。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认定。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
2、、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初审。第四条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实施程序第六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行政服务中心。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
3、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结束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告。第七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提交初审机关进行初审;(二)初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方式由初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初审机关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并由具体核验人签字。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
4、,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初审机关,由初审机关转告申请人;(四)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10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初审机关。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并同意后,出具陈述申辩报送函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提交厅长办公会;(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
5、效期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初审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办理。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证书变更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6、(一)专业资质标准1.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3)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
7、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3)中要求配备的人数;(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二)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
8、系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三)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
9、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一份:(一)申请乙级资质;(二)申请乙级资质延续;(三)申请丙级资质;(四)申请丙级资质延续;(五)申请丙级升乙级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事务所资质以及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份;(二)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
10、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法人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经营地点变更1变更申请表(附件4);2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二)工程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除提交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三)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 资质
11、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第四章 信息登记第十六条 新设立、资质延续、资质升级、重组、分立、合并及跨区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20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在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后10 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
12、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申请资质延续、升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3、:(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14、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同履行等情况。投诉举报被查实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按年度向社会公示。许可机关不定期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状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初审机关报送本季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在资质延续、升级时报送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初审机关报送的相关信息一致。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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