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上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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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员工激励机制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本规定”)的规定,本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5000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每天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30。 公司按照上述时间进行电子考勤并作为员工考核的一部分,员工因工作原因遗漏考勤或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处理。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或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主管审批后执行,加班时间按照加班申请单计算。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消极怠工而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延时工作不属于加班。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80天计生奖励假;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5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5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需给予员工工资单,员工在工资单上签名确认后方可领取当月工资。 第36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2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第37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8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39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1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42条 业绩 1、月业绩:试用期内业务员的业务目标为元,转正后为元,业务主管个人业绩为元,负责团队业绩为元,厂长业绩为元,负责整体业绩为元。 2、未达到业绩目标的,公司视情况将扣除基本工资外的相应提成、奖金或其他福利。连续三个月未达标的,公司有权予以调岗,不服从调岗安排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3、以上业绩标准为目前视情况设定的业绩目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制度制度 第43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4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5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6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7条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签到(午休不签到),不得代替他人签到。 第48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第49条 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10 元。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20 元。超过 2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50条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薪金。 第51条 有事、有病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如有特殊情况而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后及时补办。 第52条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的,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53条 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提交《辞职通知书》。 第54条 职工辞职有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交接手续。 第55条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的合理合法的正常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公司有权随时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员工不得拒绝。 第56条 员工在配送过程中,出现二次交通事故者予以警告,出现四次交通事故者予以记过处分,出现六次交通事故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57条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期间,擅离职守、借故离岗达半小时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及2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及100元罚款,第三次予以辞退处理。 第58条 平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第59条 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工具、设备等公司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60条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搞好公司的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第61条 公司员工在收进公司货款后应立即交给公司财务,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交回公司,应立即告知主管及财务,经上级同意后在3日内交回。否则,公司有权以侵占公司财物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2条 发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盗窃公司财物或以其他方式窃取公司财务的,公司将申请公安机关以盗窃计入调查。 第63条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追偿所有损失,泄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64条 处分 (一)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处以警告处分,并予以公示: 1、任意丢弃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制造脏乱、污染的。 2.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 3.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晚归、未经许可进入异性宿舍、未办理外宿手续私自外宿、在宿舍内高谈阔论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安宁等行为的。 4.上班时间穿拖鞋或衣着、仪容不整的。 5.迟到、早退的。 6、不排队打卡、打饭或领取物品的。 7、用水、用电后不关闭水龙头、开关,浪费公司资源的。 8、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页、网上聊天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的活动的。 9、参加教育训练或会议迟到的。 10、返工料扣料的批号公布之日起满7天仍未能妥善处理完毕的; 11、上班时间未准备好生产工具、品检工具的; 12、在车间抽烟的; 13、携带生产资产如素材纸、报表纸、生产检验表等如厕的; 14、交接班时,不打扫工作责任区域内卫生或打扫马虎、不合要求的; 15、无理和厂区保安争执、不配合保安正常管理的; 16、其他妨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宿舍生活秩序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处以记过处分,并予以公示: 1、一年内累计三次被警告处分的。 2、上级交办事项未能按时完成,又未汇报的。 3、遗失个人厂牌被他人冒用的;擅自涂改或污损厂牌、工卡的。擅自将个人厂牌借予他人的;拾获他人厂牌物品,要求以财物交换的。 4、上班时间打闹嬉笑,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妨碍他人工作行为的。 5、代他人考勤或委托他人代考勤的。 6、上班时间有擅离岗位、睡觉、聊天等怠慢工作行为的。 7、未按时执行定时车辆保养检查、未按时呈报车辆使用记录的。 8、工作出现失职(误),情节轻微(指造成损失不足元的。下同)者的。 9、不服从主管人员、值勤人员管理或不配合品检工作,情节轻微的。 10、未按安全生产规定穿着或佩带进入生产区域的。 11、因事离岗,未等代班人员前来接班,即行离岗的。 12、拥有电炉或其它大功率或危险电器被查获的。 13、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 14、私带外人进入厂区或宿舍的 15、有旷工行为的。 16、泄露职务上应保守之机密的。 17、值勤时擅自离岗位的。 18、在厂区、仓库及禁止吸烟处所吸烟的。 19、未经核准,擅自驾驶车辆出厂或使用公车办理私事的。 20、任意撕毁公(通)告,标语或其它悬挂张贴之规则的,在公告栏胡乱发表评论的。 21、任意丢弃原料、材料的或私自将生产工具带出车间的。 22、人为原因造成机器零部件如供料小齿轮、汤匙、电眼、漏斗等损坏的; 23、遇有公司紧急赶工拒不配合工作安排的; 24、私拆机器零部件的; 25、其他妨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宿舍生活秩序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利直接开除处理,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利追索。 1、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2、一年内累计三次被记过处分的。 3、擅离职守、损毁公司财物,致公司受较大损失(指损失超过元的,下同)的。 4、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5、未经专门使用人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仪器、设备、车辆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造成危险或损害后果的。 6、私自携带公司物品出厂的或者拒绝接受门卫保安人员合理检查携出物品的。 7.携带具有危险性物品、油料、器械进入厂区、宿舍者。 8.遇突发状况或灾害,故意回避,不实时通报及处置者。 9.制造或携带、持有刀、剑、镖等武器者。 10.假借职权假公济私,蓄意刁难同事的。 11.费用报销不实,侵吞公司财产的。 12、打击报复自身不良行为举报人的。 13、在厂区、宿舍寻衅滋事;或者殴打同事或者互相打架斗殴的。 14、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5、在厂区、公司宿舍内赌博,酗酒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纪行为者。 16、保安人员借职务之便,掩护他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 17、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指损失超过 5000元的),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18、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十二日的。 19、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20、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仿效上级签字的。 21、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机密者。 2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2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24、参加非法组织或进行非法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25、攻击公司电脑网络系统、或传播电脑病毒者。 2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27、吸食毒品者。 28、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29、携带刀具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 30、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31、擅离职守,引起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2、未遵守管理层命令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重大事故的。 33、其他违反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八章 员工激励机制 第65条 奖励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元____元的经济奖励、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_____元的经济奖励、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九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66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67条本规定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68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9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等。 第70条 公司其他秘密事项如下: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讨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纪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资料; 7、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71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72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3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74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75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76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77条公司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8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79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章 附则 第80条 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如有国家法律规定与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者,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第81条 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生效日期为年 月 日。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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