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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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 业 论 文题 目: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 保障的法律问题 入 学 年 月 201X年 姓 名 XXXXX 学 号 XXXXXXXXXX 专 业 法学 联 系 方 式 XXXXXXXXXXX 学 习 中 心 XXXXXXXX 指 导 教 师 XXXXXX 完成时间201X年X月XX日目 录摘 要2关键词2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概念界定3(一)农民工概念的界定3(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3(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4二、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意义5(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5(二)有利于逐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5(三)有利于
2、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5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现状6(一)就业权益的维护与缺失6(二)劳动福利权的维护与缺失8(三)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与缺失9(四)相应的权利监督保护机制和救助途径的不完善9四、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10(一)制度缺陷是导致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10(二)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对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产生重大的影响10(三)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社会意识还未引起普遍重视11(四)农民工自身素质是内在因素12五、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的政策建议12(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12(二)健全劳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13(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农民工
3、的自身综合素质。13(四)完善工会功能,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14六、结束语15谢 辞16参考文献17摘 要伴随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及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会逐步向城市转移,并最终实现城市化,这是一条基本的经济规律。在我国,由于人口、历史条件、制度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采用了“农民工”这一不同于其它国家的特殊形式。农民工既不同于传统农民,也不同于城镇居民,成了社会的边缘人物,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必然产物,在这一转型时期,面对农民工这一新兴的社会群体,原有的一些社会制度已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调
4、整。由于他们在新的一轮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正在形成的新制度又未必对他们有利。再加上一些城市居民对他们的歧视,他们成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现在诸多的社会问题,都是因此而产生的。农民工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将会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农民工问题,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法律上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和谐;社会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概念界定(一)农民工概念的界定农民工,通俗地说,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
5、,即其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1。“农民工”一词最早是在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来的。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有两种较为典型的解释,一种称呼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它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另一种称呼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鉴于本论文探讨的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本
6、文所指的农民工具体指不改变户口登记地即户口在农村而进入城市长期打工、生活。具体而言:首先,农民工的户籍身份(社会身份)还是农民,与农村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其次,农民工主要从事非农职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已经具有了产业工人的重要特征。(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农民工权益是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也就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而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从总体上讲,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而不使其遭受到外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权益保障制度体现了我国
7、政治体制的特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负责管理国家、执行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政府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确认公民以法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保障公民权益得以实现。具体地说,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干涉或者侵害,使其各项权益得以实现。(三)我
8、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最基本的、重要的权利,也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从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看,它主要是指平等权、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自由。2.宪法中针对劳动者权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9、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应促进劳动就业的方针,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公民获得就业机会创造条件,这是公民(包括农民工群体)劳动权得以享有与实现的根本保证2。农民工既作为农业小生产者,又是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该包括一些国家针对农业、农民特点所单独设立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这里主要是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10、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3。总之,农民工既作为一般公民,又是亦工亦农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还应包括一些针对农业、农民特点和城镇居民、工人特点所单独设立的各项权益。因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内涵是明确的。农民工既然拥有这些权益,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他们这些权益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而不受非法侵犯。二、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经济发展,生活富裕,
11、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占有很大比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农村真苦,农民真穷”的状况依然存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占用逐年增大。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我国农民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再加上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较高,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加剧,在农村仅仅依靠土地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更谈不上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的富裕。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增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农民外出打工已成为改善自身生活状况的首选。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必然选择。(
12、二)有利于逐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桎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在加大支农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不可否认,由经济的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结构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演变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是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工作。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重、脏、累、险等工种,基本上都是农民工。据统计,许多地区农民工占企业人员总数的80以上,在企业的
13、产值及利润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不少于60,但由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收益都很低。如果有的单位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不给农民工办理应该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会严重受损,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更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5。(三)有利于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社会的富裕。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地少人多的现状,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差距逐年加大,不仅制约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农民工的劳务输出,既能解决农
14、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更有助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如果对进城务工人员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极端讨要甚至不惜后果的违法讨要便是有力的佐证。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现状(一)就业权益的维护与缺失1.就业政策逐步走向公平,但是妨碍农民工公平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控制到公平的演进过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6:(1)1979年1983年为控制流动期。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
15、度,农村劳动力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后,虽然解开了对城镇职工流动的禁锢,但加强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2)1984年1988年为允许流动期。国家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一个较快增长的时期。(3)1989年1991年为控制盲目流动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出来。为此,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民工盲目外流的管理,引导农民“离土不离乡”,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从严或暂停办理农民工外出务工手续等。(4)1992年2000年为规范流动期。这一时期,对农民工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
16、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就业制度,并对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与此同时,受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下岗职工增加的影响,部分省市出台了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及外来劳动力务工的规定和政策。如上海在1995年发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对农民工进入上海就业进行了行业限制。此后,青岛、武汉等城市也实施了类似的做法。(5)2000年以后,国家开始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积极推进就业、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小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农村劳动力就业进入“公平流动期”。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表明,中央政策及有关部门在改革城乡分割体制,
17、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方面已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而且劳动法也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是,部分地区出台的政策规章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2.农民工失业现象未被引起充分重视。有资料显示,约80%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有没活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看,失业在3个月以上的占到90%,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20%,可以说,农民工是失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农民工在城里没有户籍,他们的失业情况并不纳入城市失业率统计。因此,地方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时往往不会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失业问题。3.农民工劳
18、动报酬权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但工资水平低,且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严重。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维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内)报酬权的各种制度:一是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多数大中城市也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因此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近年来各地政府把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追讨拖欠工资确立为维
19、权服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7。尽管如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被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这已成为中国分配领域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有资料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10年间只涨了67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8。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约10%的速度高速增长,而农民工工资多年来原地踏步。尽管各地都有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是一些企业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
20、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二是各类拖欠工资、拒发工资的事件任然存在。尽管2004年1月建设部会同中央有关部委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在农民工的被侵害的利益之中,拖欠工资、拒发工资依然是较为严重和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2014年年底,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二)劳动福利权的维护与缺失1.休息权得不到
21、有效保证。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农民工维权手册也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但是,当前很多企业里的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而且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据资料统计,进城务工人员有高达80.5%的人每天工作10-14小时,47.2%的人没有休息日。特别是赶上订单任务急任务重的时候,农民工有时要连续多日每天都要工作13、14个小时以上。休息权被剥夺,不但危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普遍感到“太累”、“睡不够”,而且阻碍了农民工的全面发展。2.健康权、获得劳动卫生和安全权被漠视。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虽然劳动法
22、、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一些企业,尤其一些有毒有害的私营及中小企业,受单纯的趋利目标的影响,对安全卫生隐患重视不够,导致安全卫生事件频繁发生9。此外,用人单位为其组织的岗位安全培训力度较弱,不仅在职业安全教育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在劳动防护方面也缺乏重视,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仅有47.5%的农民工能够按时领到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68.2%的女性农民工在“三期”没有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农民工大多数从事重、脏、苦、险等工作,不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教育,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提供必需的特殊保护,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3.农民工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23、实现的困难较多。职业教育的作用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基本技能,使其成为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型人才,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既保证了安全生产,提高了生产和服务质量,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在跨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员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居所。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在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25.6%。国家和省虽然出台专门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农民工的培训,但目前仍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训力度不够。由于师资力量缺乏、培训经费不足、整合培训资源不够,各地尚未完全建立农民工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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