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运行规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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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电池运行规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蓄电池运行规程”的通知(62)水电技字第21号为了提高电力工业系统中各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的维护运行水平,我部根据各单位对蓄电池设备的运行经验,对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在1954年10月5日颁发的“蓄电池运行规程”。本规程在1961年10月曾以草案形式印发各电业单位征求意见,以后又根据各单位对草案所反映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今年1月又召开了审查会议,现已审订完毕,正式颁发实行。本规程颁发后,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蓄电池运行和检修典型规程(试行本)”即行作废。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希随时径告本部技术委员会。1962年3月
2、1日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1.保证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设备(包括充电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从而延长其使用年限;2.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3.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第2条 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气值班人员和局、厂科室(或工区),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均须熟悉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1条所述的目的。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酸性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第4条 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电压为2448伏的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
3、内。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第5条 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第6条 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 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房间(或利用套间)。第7条 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第8条 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射在电池上。第9条 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开关、插座及保险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第10条 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
4、要量可由于式决定:V=0.07I充电n立方米小时式中:I充电-最大充电电流;n-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则每个格子的气体都要能被抽出。第11条 通风系统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不可将通风道引至烟道中或导入建筑物总通风系统中,进风口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第12条 蓄电池室的取暖设备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经风道向室内送入热风。在室内只允许安装无接缝的或者捍接的并且无汽水门的暖气设备。如果采用电炉时,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闭,并在充电时停用。取暖设备与蓄电池的距离不应小于750毫米。第13条 蓄电池室附近应有上下水道。蓄电池室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便于
5、排水。第14条 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1030),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在没有取暖设备地区,如在设计蓄电池容量时,已考虑了允许的降低容量。则最低温度可以低于+10,但不得低于0。第15条 为了便于运行人员通行,蓄电池室内应有走道,若在走道两侧均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1米以上,若只一侧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0.8米以上。蓄电池导电部分间的距离,当其二部分间的正常电压(非充电时)超过65伏但不大于250伏时,不应小于0.8米,电压超过250伏时,则不应小于1米。第16条 相邻裸导线间(指由蓄电池引出的母线),以及导线与建筑物或与其他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母线支持
6、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米。绝缘子、绝缘子附属品及母线连接器等,无论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能耐住酸蒸气的长期侵蚀。裸导线在支持瓶上固定时,绑线应采用铜线(铜裸导线时)或镀锌铁线(铁裸导线时)。裸导线的支架不需要接地。第17条 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清洁。第18条 蓄电池室应备有下列仪表、用具、备品和资料;1.仪表:测量电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表测量蓄电池电压用的直流电压表(03伏)2.用具:充注电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3.备品:手电筒备用的蓄电池缸隔离板和隔离棒保存隔离板的器具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蒸馏水盖蓄电池用的玻璃盖4.资料:蓄电池运行日志原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第19条 蓄电池所用
7、的硫酸和蒸馏水的质量,应附合附录一规定的标准。第20条 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对于电压为110伏与220伏的蓄电池组,应分别不小于100,000欧姆与200,000欧姆。蓄电池绝缘电阻可用电压表法测出。第21条 验收新安装的蓄电池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1.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检查其在一定时间的放电容量;2.电解液的质量;3.充放电完毕后,电解液的比重;4.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5.各个电池是否良好;6.通风装置。第22条 验收蓄电池时,运行部门应取得下列资料:1.蓄电池室的建筑图,图内标明墙、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风装置;2.蓄电池、充电装置、通风装置等的配置安装图,图上标出一切直流电电源线
8、;3.蓄电池和充电机电气连接图和安装图;4.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资料及充放电说明书;5.初充电证明书和每个电池的充放电曲线。第二章 蓄电池的运行与维护第23条 蓄电池使用年限长短,主要决定于其下列几个情况:1.初充电的情况;2.平时运行和充放电的情况;3.日常的维护检查情况。第24条 蓄电池在新装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叫做初充电。初充电是否良好,将严重地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的实质,就是在阳极板上造成氧化铅层,并将阴极板的填充物变成铅棉,因为阴阳极板在制造厂中都没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初充电应严格按原制造厂技术资料中的规定进行。第25条 如无制造的规定,则初充电按以下程序进行:1.灌注比重为
9、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毫米;2.静止24小时,以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作用物质;3.以不大于10小时的放电电流值充电,连续充3040小时;4.间断12小时,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5.再间断12小时,再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如是重复地继续下去,直接间断1小时后,刚一充电即立刻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在2小时内稳定不变时为止。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不使电解液的温度超过3540,否则即应减低充电电流或停止充电。全部初充时间约为6080小时。“浮充电”方式运行第26条 蓄电池一般应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就是把蓄电池和浮充机组并联,负
10、荷由浮充电机供给,同时浮充电机用不大的电流(此值约等于0.03AH/36,AH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向蓄电池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在浮充电机组停机时,全部直流负荷由蓄电池供给,浮充电机启动后,负荷仍恢复由浮充电机供给,蓄电池回入浮充电状态。第27条 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满充电状态,以保证在浮充电机失去电源时供给直流电源的需要和防止极板生盐(硫化)。为了将蓄电池保持于满充电状态,须使接向直流母线的每个蓄电池在浮充电时保有2.15伏的电压(最大变动范围为2.02.2伏)。第28条 在浮充电运行时蓄电池的电解液比重一般应保持为1.201.21(+15时)。电解液的比重随温度的增减而
11、变化,测试电解液的比重时,应按不同温度,根据下式进行校正。S15St00007(T15)式中:C-欲求的+15时的比重;St-实测的比重;T-实测时的温度。第29条 蓄电池的极板应经常浸于电解液中,当电解液面与极板上缘间的距离小于10毫米时,即应进行充注电解液,此时如:1.电解液比重高于1.20,则补加蒸馏水。2.电解液比重低于1.20,此时应首先查明比重降低的原因,然后按照制造厂的要求,补加不同比重(通常为1.181.40)的硫酸溶液。第30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每3个月必须实行一次核对性的放电,放出蓄电池容时的5060%,终期电压达1.9伏为止。或进行全容量放电(以10小时放电率),
12、放到终期电压达到制造厂所规定的终了电压(一般为1.751.85伏)为止。放电完了后立即时行过充电(均衡充电)。如果在该期内曾经由于浮充电机组故障,而致蓄电池做过强迫放电,则可以不再时行核对性放电。第31条 当只有一组蓄电池,根据安全可靠的条件又不许可放电至额定容量的50%时,可以只进行过充电而不做核对性的放电。此时不切断负荷,但浮充电压应提高至每个电池为2.32.33伏。第32条 向蓄电池进行过充电时,应先将蓄电池充好电(见第4850条),然后将充电机组断开(通风机不遮断),并尽可能将蓄电池的所有负荷都切断,只剩下必要的信号装置。将蓄电池静止1小时,然后重新连接充电,充电电流等于10小时放电电
13、流的0.50.75,这样的补充电要进行一小时,一直到阳阴极板上都发生剧烈的气泡为止,然后再切断充电电流,将蓄电池静止一小时(带着最小负荷)。这样每隔一小时的充电,一直进行到在接充电后马上发生强烈的电解液沸腾现象为止。为避免隔板迅速损坏,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3540。第33条 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为了在充电机组故障后,仍能保持直流母线的电压于额定值起见,应该采用附有切换器的结线法。第34条 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于正常工作时,切换器的放电滑杆的位置,应使母线电压达平均值。接入供电回路的每个电池电压相当于2.15伏,母线电压的变动,不应超出平均电压的2%。第35条 按浮充电法
14、运行的蓄电池组中,补助电池并不流过充电电流,即经常处于自放电状态。为避免这些电池硫化(生盐)起见,必须定期地(通常可为0.51个月)进行一次充电。为避免基本电池发生过充电现象,可使补助电池的充电流等于负荷直流。补助电池的充电,应充到电池中已发生强烈气泡,并且电解液比重已稳定于1.201.21为止。第36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期内放电后,应即进行充电。第37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有补助电池但无切换器的蓄电池,在正常情况下基本电池和充电装置都接在母线上,此时补助电池开路,但每经一定期限(一般为15天)要按照第35条充电一次。在浮充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如果基本电池的电压过低,不能满足负
15、荷的要求时,则应将补助电池接入供电。第38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或切断时,即由蓄电池单独供给直流负荷。此时,每个电池的电压将迅速由2.15伏降至2.0伏,嗣后电压的减低将趋缓慢,放电可继续至电池电压降至1.851.95伏为止。最低电压根据负荷的要求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母线电压应保持高于额定值35%。第39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可用分路变阻器调整电动发电机的励磁,以使在正常情况下电压保持稳定,或在进行充电时使电压提高。“充电-放电”方式运行第40条 当蓄电池组不能用浮充电法运行时,则可用充电一放电法运行。充电一放电法是将充好电的蓄电池供给直
16、流负荷,这时充电装置切断,蓄电池逐渐放电到规定值后再进行充电。第41条 蓄电池组在充电时,直流负荷应由已充好电的另一组蓄电池组负担,如无第二组蓄电池,则充电时,充电装置兼供直流负荷。第42条 按充电一放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必须根据放电和使用情况,正确地确定充放电的时期,并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过允电。第43条 蓄电池的放电电流,不应大于该电池的最大保证电流值。第44条 为了保持直流母线电压的稳定,应随着基本蓄电池的放电,用切换器的放电滑杆,逐个将补充电池接入回路中。第45条 蓄电池组是否已放电终了,应根据下列特征来判定:1.蓄电池是否已经输出其保证容量。最好在蓄电池放电到保证容量的7580%时,即
17、停止放电,准备充电;2.蓄电池的电压降:当电池的电压降落到1.8伏时,即应认为是放电终了的特征。当蓄电池以较小的(低于10小时放电率)电流放电时,往往在电压尚未降到1.8伏以前,蓄电池即已放出了保证容量,此时虽则蓄电池仍有较高的电压(如1.9伏),也应停止放电;3.极板的颜色:放电终了时陧极板变成褐色,阴极板发黑;4.电液的比重:一般电液比重降到1.171.15时,即可认为放电终了。具体的数值应根据放电电流的大小来决定。第46条 根据第45条判定需要充电的蓄电池应即进行充电。第47条 充电前应检查每个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比重、温度及液面高度、并记于蓄电池运行日志中。如果发现有不正常情况,则应查
18、明原因进行处理。充电时,切换器的充电滑杆,应放在终端位置(全部电池都接在充电回路中),通风机应开始运行。第48条 蓄电池可以用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一般等于3小时放电率)来充电。如充电时间允许增加,则可以用较小的电流充电(例如以10小时放电率充电)。为了防止极板损坏,当蓄电池内开始发生气泡时,应渐渐减低充电电流,至充电终期,电流应减至最大电流的40%。在充电过程中,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逐渐升高。接在切换器上的电池将最先发生气泡。在接近充电终了时,应将这些电池逐个地从回路中切出。第49条 在整个充电过程中,通风机必须运行。在基本电池发生气泡以后,检查所有电池的沸腾是否均匀。如果有落后的电池,则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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