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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监理单位处罚依据.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678823
  • 上传时间:2024-07-13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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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监理 单位 处罚 依据
    资源描述: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处30万元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3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5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6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 转让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9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4 在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5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6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17 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18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9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0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1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2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3 未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的 24 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行为 25 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不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向无证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 26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行为不予制止也不向主管部门反映的 2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8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9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30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1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2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行为,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3)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导致工作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管理安全生产,不直接承担安全责任,但不能排除其间接或连带承担安全责任的可能性。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罚则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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