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公司关于印发矿井探放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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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山西晋煤集团 泽州天安煤业有限公司 天煤地测字〔2016〕136号 天安公司关于印发矿井探放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探放水管理工作,提高探放水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省及集团公司防治水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天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安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矿井遵照执行。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 天安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矿井探放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省及集团公司防治水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天安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矿井要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在防治水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与掘进队、回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等队组合并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条 各矿井要配备包括200米钻进能力以上、不同钻距的专用探放水钻机,钻机数量不得少于3台。 第二章 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水范围:井下所有的掘进、回采工作面(含井筒施工)。 第四条 探放水设计原则: (一)探放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水平面和垂直面内呈扇形成组布置,钻孔设计要兼顾垂直和水平方向。 (二)应采取自上而下的顺序设计、施工钻孔。 (三)一般不得将钻孔终孔落点设计在老巷、老空易受淤泥(煤)堵塞的地方。 第五条 探放水设计编制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 (二)探放水设计一般超前距不小于30米。帮距不小于20米,特殊情况下超前距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三)常规探放水设计由矿井防治水部门编制,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上报天安公司地测防治水部备案。 第六条 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 (一)施工地点的基本概况 1.钻探目的。 2.巷道参数及相邻关系:探放水巷道的名称、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支护形式、工作面岩性及相邻关系。 3.水文地质条件概况:探放水巷道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包括积水区性质、积水区范围,积水量、水头高度(水压)、正常涌水量,积水区与上下采空区、相邻积水区、地表河流、建筑物及构造的关系,积水区与其他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程度等,进行过物探的,要说明物探结果。 (二)探放水设备选型 说明选用的探放水设备型号及其参数,主要包括:钻机型号、钻进深度、开孔直径、终孔直径、钻杆规格、电动机功率等。 (三)钻孔设计 钻孔设计要根据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设计,说明钻孔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钻孔的数量、方位角、倾角、深度、起钻高度、施工技术要求、钻孔超前距与帮距的确定、钻孔示意图等。 钻孔设计应附参数表格,如下表: 钻孔参数表 孔号 起钻高度 方位角 倾角 钻孔深度 备注 1 2 3 4 5 钻孔设计应附示意图,包括:钻孔巷道断面布置图(应标注钻孔号、钻孔位置、钻孔间距、起钻高度、巷道高和宽等);钻孔平面布置图(应标注钻孔号、钻孔方位角、帮孔与中孔夹角、钻孔深度、帮距、超前距、允许掘进距离、钻孔终孔横向间距等);钻孔剖面布置图(应标注钻孔号、钻孔倾角、超前距、允许掘进距离、钻孔终孔纵向间距等);单孔设计(说明对钻孔方位、角度、长度、开孔直径、终孔直径、终孔位置、孔口装置等的要求)。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就套管安装闸阀、套管深度等进行设计并对套管安装完毕后进行压力试验提出具体要求。 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进行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四)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应满足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对探放水作业地点的水泵、管路、水仓、水沟等做出具体要求,附排水系统图。 (五)各相关措施 1.简明阐述在探水前施工现场的维护、现场专用电话的安装要求并详细说明探透积水后的汇报程序。 2.打钻时施工现场对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检测的要求。 3.对钻探过程中施工记录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钻孔深度、岩性、见煤位置、煤层厚度、见水位置、水量、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涌出情况等。 4.探水时施工现场发生突发情况的处理,如煤(岩)壁突然来压及顶钻、水压突然增大、水量突然增大等异常现象。 5.对放水人员观测记录做出具体要求,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水量大小、水势变化、变化时间、有毒有害气体情况、水色的变化、本班抽水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遇到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 (六)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避灾线路应分灾害不同,分别写明各避灾线路,并附避灾线路图。 第七条 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 (一)开拓、掘进工作面常规探放水钻孔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孔。 (二)采掘工作面在遇到小窑、空巷、断层、陷落柱等特殊地段及区域时,执行天安公司《关于下发<天安公司特殊地段及区域探放水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煤地测字〔2013〕574号)文件。 (三)老空积水探放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超前距不小于30米。 (四)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五)不得以抽采孔、注水孔等钻孔代替探水孔。 第三章 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探放水队根据《探放水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 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保证探放水施工作业安全,保证探放水效果。内容主要包括:钻机运输、安装、固定措施、钻窝支护加固措施、钻探施工操作措施、孔口管固结及耐压试验措施、巷道疏排水措施、通讯联络措施、有害气体监测措施、避灾路线、自救避灾措施等。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探放水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探放水工作由矿井探放水队完成。 第十二条 探水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避灾路线及出水征兆等相关水害预防、防治措施。 (六)测定探水地点的有害气体,超限时要采取措施。 (七)在探水地点必须备有必要的临时堵水材料 第十三条 探放水施工 (一)探水过程中钻孔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即将透采空积水区等关键环节,防治水部门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跟班。 (二)探放水设计中明确要求采取岩芯的,探水过程中施工单队伍要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每班必须将钻探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防治水部门,并经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防治水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探水资料,适时调整探水设计。 (三)在设计有孔口管的钻孔施工过程中,钻至孔口管设计安装位置时,要下好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钻进;并在钻至含水层或积水前,将水闸阀安好,否则不准钻透积水区。 (四)钻孔探到水后,要测定水压和流量,根据实测资料制定监测放水安全措施。措施制定后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安排专人监视水情和有害气体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核对放水量,直至放完为止;如遇流量变小或水流停止时,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探放水队技术人员组织施工人员用钻杆向孔内通孔。活动钻杆时,人员站在钻杆两侧,不得直对钻杆。当流量增大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水量措施,控制无效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将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全部撤出。 (五)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六)钻进中发现由钻孔内向外喷射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探放水施工人员要在现场对钻探情况作好详细记录,钻孔完成后实行“每孔必验”制,由相关验收人填写钻孔竣工验收单,交由探放水队保存;钻探全部完成后,由探放水队一并上报防治水部门。探放水队应根据每班作业情况建立探放水记录台账。 (八)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十四条 特殊地段及区域探放完毕,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及探水队对探水现场进行验收。达到探水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验收签字确认水害彻底解除后,结束探水任务,进行下一步工作。若达不到设计要求,必须重新设计新孔进行探放水工作,直至该区水害彻底解除为止。 第五章 探放水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矿井防治水部门制定具体探放水工程质量、工程量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矿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现场钻探情况及掘进队组执行准掘距离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矿井探放水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四单”、“五板”工作流程。 (一)“四单”指探放水通知单、停掘通知单、准掘通知单、探放水钻孔竣工验收单,具体要求如下: 1.探水通知单:施工队组施工至停掘位置前一天,由防治水部门向探放水队下发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两份,由探放水队、防治水部门各留存一份。 2.停掘通知单:在施工队组施工至停掘位置前一天,由防治水部门向施工队组下发停掘通知单,同时抄送给安全部门、调度部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由防治水部门、施工队组、安全部门、调度部门各留一份。 3.准掘通知单:防治水部门结合钻孔验收单,现场验收探放水工作合格后,向施工队组下发准掘通知单,同时抄送给安全部门及调度部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由防治水部门、施工队组、安全部门、调度部门各留一份。 4.探放水钻孔竣工验收单:钻孔验收实行“每孔必验”制,探放水队每完成一个钻孔由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字(“每孔必验”实行一孔一单,单孔验收时,由跟班干部、安监工、班长确认签字,表下方的防治水部门和探放水队不需签字),同时填写探放水管理牌板,在所有钻孔结束后由防治水部门对所有钻孔进行确认签字(所有钻孔情况填在一张单上,本班前已验收的钻孔,验收人员签字可抄写)。 (二)“五板”指探放水钻孔设计牌板、探放水记录管理牌板、准掘牌板、探放水起始点牌板、当班掘进起始点牌板,具体要求如下: 1.探放水钻孔设计牌板:工作面施工前,与其它大样图一起悬挂于工作面巷口处,大小与其它大样图保持一致,设计牌板应包括探放水“三视图”及钻孔参数表。 2.探放水记录管理牌板:悬挂于巷道行人侧探放水起始点牌板旁醒目位置,探放水队每完成一个钻孔,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钻孔合格后签字填写,大小规格为60cm*80cm。 3.准掘牌板:准掘牌板与探放水记录管理牌板悬挂于一处,施工队组收到防治水部门下发的准掘通知单后,根据准掘通知单填写钻探地点、钻探有效距离、允许掘进进尺,每班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当班掘进距离验收后签字填写,大小规格为40cm*60cm。 4.探放水起始点牌板:每轮探放水工作前,由探放水队将探放水起始点牌板悬挂于工作面迎头顶板附近醒目位置。大小规格为15cm*20cm,该牌板必须进行上锁管理,由防治水部门进行锁定和移动。 5.当班掘进起始点牌板:施工队组每班开始时,将本牌板由上一班次悬挂位置移至当班掘进起始点处。大小规格为10cm*50cm。 6.回采工作面探放水点牌板:本牌板主要用于对回采工作面探放水点的标注,每个钻眼验收合格后,将本牌板悬挂于钻孔旁醒目位置,大小规格为10cm*15cm。 第十八条 探放水“四单”、“五板”运行流程 (一)巷道掘进前,矿井防治水部门编制完成探放水设计,将探放水设计牌板悬挂在大样图处,向探放水队下发探放水通知单。 (二)探放水队接到探放水通知单后及时与施工队组协调联系,做好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并在探放水地点悬挂探放水起始点牌板。 (三)探放水队每完成一个钻孔,经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并在探放水钻孔验收单上签字,同时将钻孔参数及钻探情况填写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 (四)在完成一轮探放水任务后,探放水队及时通知防治水部门进行钻孔验收,经验收合格填写探放水钻孔验收单后,防治水部门向施工队组下发准掘通知单。 (五)施工队组接准掘通知单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作业,每班开始时,将当班掘进起始点牌板悬挂于迎头,当班结束后,由验收人员根据施工情况填写准掘牌板。 (六)施工队组掘进(开拓)到停掘位置前一天,由防治水部门向施工队组下达停掘通知单,同时向探放水队下达探放水通知单。 第十九条 “四单”、“五板”的填写过程中,跟班干部栏必须为矿井跟班人员签字、安监工栏必须为矿井安监工签字,不得由其他施工队组成员签字,探放水钻孔验收单及探放水记录管理牌板中的班长栏由探放水队班组长签字,准掘牌板中的班长栏由掘进队组班组长签字。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条 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对矿井进行事故追查、考核: (一)矿井探放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 (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 (三)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四)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 (五)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其它规定不到位的矿井,按照公司相关文件,月末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章 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矿要制定探放水设计审批、施工验收、考核三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回采、抽放、通风、注水)分离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等,制度要符合矿井实际情况,有操作性,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完成后,防治水部门应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编制探放水总结,分析探放水过程中取得成效及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的探放水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关于下发<天安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天煤工字〔2012〕311号)、《关于下发天安公司探放水设计编制规范及要求的通知》(天煤工字〔2012〕679号)、《关于下发<天安公司探放水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天煤工字〔2013〕40号)三项制度废除。 附件:1.探放水“三视图”模板 2.探放水“四单”“五板”模板 附件1 探放水“三视图”模板 附件2 探放水“四单”“五板”模板 工作面探放水钻孔设计牌板 探放水记录管理牌板 工作面名称 钻探地点 距巷道口 米处 孔号 施工参数 钻探情况 验收人 时间 班次 方位角 倾角 孔深 跟班干部 安监工 班长 工作面准掘牌板 钻探地点 距巷道口 米处 钻探有效距离 允许掘进进尺 时间 班次 当班掘进距离 剩余允许掘进距离 跟班干部 安监工 班长 探放水起始点牌板 当班掘进起始点牌板 回采工作面探放水点牌板 探水通知单 编号: 探放水队: 队即将完成工作面从 米至 米的准掘进尺,请你队做好探放水准备工作,及时与施工队组联系,确保探放水工作及时进行,探放水作业要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接 收 人: 防治水部门: 年 月 日 停掘通知单 编号: 队: 你队施工的工作面即将完成从 米至 米的准掘进尺,请你队严格按照准掘距离施工,到达停掘位置时停止掘进,做好与探放水队的接洽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顺利进行。 接 收 人: 防治水部门: 年 月 日 准掘通知单 编号: 队: 探放水队已完成工作面探放水工作,经验收合格,本次钻探有效距离 米,允许掘进距离 米,你队可从该工作面 米掘进到 米处,望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准掘距离掘进。 接 收 人: 防治水部门: 年 月 日 探放水钻孔验收单 编号: 工作面名称 钻探地点 (距巷道口米 处) 孔号 施工参数 钻探情况 验收人 时间 班次 方位角 倾角 孔深 跟班干部 安监工 班长 防治水部门: 探放水队: 抄送:机关各部室。 晋煤集团天安公司行政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 - 2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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