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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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儒林 2011年5月18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
2、、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
3、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
5、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
6、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
7、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财政性资金投
8、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第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支出;(二)工程排污支出;(三)养老保险支出;(四)失业保险支出;(五)医疗保险支出;(六)住房公积金;(七)生育保险支出;(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九)工伤保险支出;(十)税金;(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
9、的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十)工期调整的要求;(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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