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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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秩序,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管理,依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依法对各类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实 施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
2、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全 市劳动合同的鉴证、仲裁,协调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等工作,承办全市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 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区劳 动保障部门承办本区区属企业和在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济 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开发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劳 动保障部门承办本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商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
3、、续订、鉴证和履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必 须以书面形式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 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职业 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 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
4、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 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行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般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规范文本,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或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 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 式两
5、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时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 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应当与其
6、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席,与企业资产的所有人或代表人签订劳 动合同;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席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劳动合 同生效时间起算。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 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试用 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对改变工种的,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重新规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
7、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 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 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约定了竞 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
8、离开用 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生效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生效日期,则从规定的生效日期起计算。 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在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一)用人单位与新招用职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自确定录用之日起; (二)用人单位与新调入职工,自职工报到之日起; (三)用人单位与
9、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自报到之日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下岗职工,应进行登记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 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鉴证手续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审查、确认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 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鉴证必须遵循“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
10、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对经审查被确认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应及时办理鉴证手续。 鉴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其予以补正。对经 审查被确认与法律法规不符的劳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双方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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