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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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
2、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
3、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
4、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
5、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
6、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
7、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
8、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
9、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
10、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项(含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
11、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12、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
13、验规则 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 月 日目 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35)附件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1)附件 7 强制驱
14、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6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
15、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第三条 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四条 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有关标准被修改,应当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安装、重大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
16、当按照本规则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注:重大改造是指对在用电梯进行包括提高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改变电力拖动类型与控制方式的项目的改造。(二)除重大改造以外的一般改造和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改造和维修项目的检验。注:重大维修的含义见有关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则。(三)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性能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四)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则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第六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电梯检验检验
17、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第八条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
18、者委托的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的维修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具体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按照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与方法要求进行(见附件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包括开工准备、开工报告、施工作业、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下同)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自检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在施工过程结束后不可追溯或不方便重复试验(
19、例如承重梁安装、导轨及其支架安装、功能试验中的载荷试验等)的检验项目,应当及时与检验机构沟通,以便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资料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十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应当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当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当正常,电压波动应当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当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
20、气体及导电尘埃。特殊环境工作的电梯,工作环境中的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当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当清洁,不应当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工作场所)应当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井道封闭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
21、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应当佩戴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等工作。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必须向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于已经经过企业自检,并且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检测项目(例如层门和轿门间隙、门锁等)时,检验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和判断,并结合对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
22、审查确认,进行必要的、抽查性的测量,给予被检项目合格与否的检验结论。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本规则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并且应当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果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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