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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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建设工程教育网|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建设工程教育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三个以上。 (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2Z201060安全生产法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设工程教育网|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建设工程教育网|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 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建设工程教育网|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双方平等的合同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建设工程教育网|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而这个结论是与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建设工程教育网|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解析: 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 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重点解析: 记住数据。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教育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 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 2Z20109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2Z2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理解。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点解析: 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施工单位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理解。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如何界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哪些?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有哪些?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五、投标文件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吗?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七、施工投标文件具有哪些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具有哪些情形的货物投标文件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九、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的原则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十一、中标候选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十二、所有投标都被否决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十三、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十四、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什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五、阴阳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所谓的阴阳合同就是出现了两个内容背离的合同。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出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将来就会出现履行合同时适用哪一个合同的争议。但是,有的时候,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十六、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十七、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十八、什么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九、如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从这一条看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的基本原则是“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既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也达到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的,其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为“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是,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就不受“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要求达到“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解题技巧 中国有句话,叫“熟能生巧”。做题之前,必须首先真正掌握了书中的知识,才能去做题,才能谈“技巧”的问题。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1)数字型考点 例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 7日 B 15日 C 30日 D 3个月 此题的答案是C。对于这种数字型知识点,原则上应该是以记忆为主,但是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对于日期的规定,中外有很大的差别,外国的数字一般都是7的倍数,如14天、28天等,而中国的数字一般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我国的《施工合同范本》参照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数了。 例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 50万元B 100万元 C 150万元D 200万元 此题的答案是D。其书中相关的知识点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但是他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容易记忆。另外在记这些数据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的造价的大小就容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2)主体型考点 这类题应该说还是很容易解决的,这需要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根据这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 施工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 D 设计单位 这是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我们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例2.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D)设计单位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与之相关的知识点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就看到了“编制”与“组织编制”的单位是不同的。“编制”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而“组织编制”单位则是建设单位。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刚才的结论,即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的工作,而其他相应的单位仅仅负责具体的操作。 (3)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 (B)无权代理 (C)委托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这种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对于这样的题目,考生只能依靠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才能正确做出选择。不过,好在这样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主要的也就是有四五个知识点吧,记住就行了。 例2.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合同关系。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违约终止 (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 (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 这个例子属于一种变形的分类。虽然主要也是考察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但是他却更侧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一些难度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对于C、D两个选项,相信很多同学都能选出来,但是对于B项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为什么哪?因为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了,就不能再属于别的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就像我们把人做一下分类一样,按照性别人,你是男人;按照年龄分,你是中年人;按照国籍分,你是中国人。这个分类矛盾吗?你是男人就不能使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则承包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合同中的,所以也属于“协议”终止。另外我们可以参见《考试用书》第83页的约定解除合同部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 约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 ②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从上面这个对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就是约定解除,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协议解除。 (4)程序型考点 这种类型的考点在书中很少,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就是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 例1.下列关于招标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B)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 (C)踏勘现场、发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成立招标组织 (D)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标底 这种形式的试题大家是需要注意的,这是很容易出现的形式。这就要求考生要能记住整个招标的程序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记住这个次序,就不能单纯地去记忆了,考生必须能够理解整个招标的含义以及每一步骤的工作,这样就会很容易理解,谁当然在先,谁当然在后了。 例2.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开标的时间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3天内公开进行 (B)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D)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这是另一种关于程序的试题,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考察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前面侧重考察的是谁先谁后,而这个题侧重考察招标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5)混淆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D) (A)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标时借用了其他企业的资质,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发出中标通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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