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要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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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一.填空 1.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4.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5.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 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7. 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8.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9.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10.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1.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 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13.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5.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17.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8.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19.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0.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 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2.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3.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4.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5.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6.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7.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8.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29.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1.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竟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3.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4.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5.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6. 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7.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限制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8.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9.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0.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41.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2.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43.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44.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4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46.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47.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8.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9.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0. 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2.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3.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4.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6.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57. 投标文件的提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8. 在提交招标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9.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0.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织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投标人的同意。 6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2.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3.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6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5.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6.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7.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8.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之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6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70.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71.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72. 事故单位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4.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起做到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75.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7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7.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负责。 7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1.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的人员,不得上岗。 82.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8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85.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87.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8.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9. 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1.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9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点:具有权威性;具有综合性。 94. 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9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96.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97.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8. 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所以,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99.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0.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101.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2.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03.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0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05.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7.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108.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109. 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10.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1.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2.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14.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15.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1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17.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18.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19.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20.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21. 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22.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3.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4.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25.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126. 集体合同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27.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128. 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动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129.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30.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131.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132.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133.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134.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135.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136.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7.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1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39.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40.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41.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种类《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4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43.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44. 根据《刑法》第134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45. 根据《刑法》第135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46.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47. 要约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 148.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49.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50.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达到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51.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152.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 153. 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 154.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155.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56. 任何一方当事人任务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57.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58.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59.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60.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16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162.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163.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64.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对象。 165.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166.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67.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承担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若承担人不履行债务,将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168. 只有双务合同才可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否则只能为债权转让或者是债务转移。 169.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概括转让包含了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170.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71.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172. 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73.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74.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75.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76.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177.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78. 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 179. 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预先给付的性质;担保性质. 180.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81. 民事诉讼特征:公权性;强制性 ;程序性。 182. 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性。 183.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184.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185. 调解的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 186.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87.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88.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8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90.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191.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192.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193. 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94.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195.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96.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97.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198. 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199.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200.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201.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202.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简述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哪些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不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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