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电子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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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电子教案国际经济贸易系刘丽萍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述【教学内容】一、国际结算的涵义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四、国际结算的方式【教学重点与难点】1国际结算的涵义2国际结算的方式一、 国际结算的涵义 国际贸易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1、商品买卖 产生 国际贸易结算 占国际结算的大部分服务供应资金调拨 产生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经济活动,国际借贷 政治、文化活动) (
2、如侨汇、外汇兑换业务、旅游业等)2、国际结算的分类: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本课程讨论的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要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货物交换 货币交换2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白银等来支付,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商业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3从买卖双方的
3、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银行发展,且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专业性,使银行介入结算活动成为可能。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无需过问原始合同。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四、国际结算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1、汇款方式(International Exchange)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又称国际汇兑。2、托收方式(Co
4、llection)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3、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给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其中,在国际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信用证。 第二节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教学内容】一、票据概念二、票据流通形式三、票据特性四、票据的法律系统【教学重点与难点】1票据概念2票据流通形式3票据特性一、票据概念票据:(Bills)广义: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狭义:票据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5、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其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的,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是汇票。二、票据流通形式从广义上讲,各国均认为广义票据又三种流通方式:1过户转让(Assignment)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合同。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举例: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又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即A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
6、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又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 (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2交付转让(Transfer)(交付)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受权利缺陷的影响。举例:A窃取了B的一份提单,将提单转让给了C,即使C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但由于A对于该提单没有合法的权利,C也没有合法的权利,B发现被窃,可以要求C返还提单。(4)两个当事人:转
7、让人,受让人。3流通转让(Negotiation)票据的基本特性。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举例: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三、票据特性即票据的共同特性。1流通性(Negotiability)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也是票据的最大魅力之一。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
8、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见教材第7面)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
9、系,所谓的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指的是:(见教材第7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资金对价关系。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0、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这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凭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决定,无需过问票据出票、转让的原因,有利于票据的流通。4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5返还性:(Returnability)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四、票据的法律体系1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英国票据法:1882年颁布实施,总结历来的习惯法,特别法及
11、判例编成,特点:适用性较强。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保护银行、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具体表现: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不论资金对价关系)。2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法国票据法:历史悠久。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强调资金关系。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3票
12、据的统一法: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第二章 汇 票【教学内容】一、汇票的定义二、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必备项目四、对汇票必备项目的说明五、票据行为六、汇票中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教学重点与难点】1汇票的定义2汇票的必备项目3对汇票必备项目的说明4票据行为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及必要项目一、汇票的定义汇票(Bills o
13、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一般以英国票据法的定义为准。二、汇票的种类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2、按照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3、按照汇票流通区域不同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非银行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5、以
14、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跟单汇票和光票。三、汇票的必备项目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一定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地点;(6)出票人签名;(7)付款时间;(8)付款地点;(9)付款人姓名;(10)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四、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1、“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ghange;Exchange;Draft标出的目的是区别于其它票据。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是指付款委托不能有赖于某一时间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无条件成立。3、一定金额的
15、货币。(1)汇票金额必须写清楚;(2)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金额大写,数字小写)(3)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的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4、出票日期。(1)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 决定到期日; 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出票人便破产了,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企业组织,签发的票据无效。票据自始无效。)5、出票地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16、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6、出票人名称和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7、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这一点在很多国家相同。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1)见票即付(Bills Payable at sight),是即期汇票。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2
17、)定日付款(Fixed 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3)出票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 stated date to the date of 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18、(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8、付款人(Drawee)和付款地点。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可以拒付。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9、收款人(Payee)名称。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9、(1)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如:Pay to John Dabids 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2)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3)来人抬头。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来人台头如:Pay to bearer。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作为学生自参内容。第二节 汇票行为一、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狭义)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票据行为:(广义)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二、票据行为包
20、括: (一)出票 (Issue)1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2行为:(1)做成汇票并在其上签字;(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在交付以前都是不生效的,可以撤销的,只有当当事人将票据交付,才算完成完整的出票、承兑、背书行为,该行为才算有效。3效力:(1)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该汇票将得到付款。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2)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
21、索权。(二)背书(Endorsement)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2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3种类: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又分为: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但我国法律
22、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注:在讲解第一二中转让背书时,结合书上第18面的例子。(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通常的格式:“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后加“for colletion”设质背书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3)背书应记载事项A:转让背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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