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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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监理人员诚信执业激励机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并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执业监理人员的诚信评价。(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资料员) 第三条:监理人员诚信评价以守法、守信、守德和综合能力为基础,评价内容为:基本诚信要素、对监理单位的诚信要素、对建设单位的诚信要素和对社会的诚信要素。 第四条:诚信评价考核期为24个月。 第五条:监理人员诚信评价采用评分方法实施。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法执行《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标准》。 第六条: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经审定符合相应标准的,按其执业岗位,分别评价为☆☆☆、☆☆和☆三个诚信等级。 第七条:获得☆☆☆诚信等级的监理人员,在诚信执业方面有突出业绩的,监理协会另行设定标准,授予其行业诚信标兵的光荣称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八条:监理协会是监理人员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活动,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九条:监理协会成立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活动的具体实施。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褣诚信评价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理企业成立诚信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企业监理人员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诚信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 (一)监理人员有诚信评价要求,应填写《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申请表》(诚员管1表)向本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考核期内,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评价资格: 1.未持有效岗位证书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或岗位证书的; 4.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5.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监理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6.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的; 8.在承建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的; 9.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单位、工程物资的; 10.擅自接受非聘用单位津贴和礼金的; 11.诚信评价考核期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且 监理人员负有责任的; 12.所在项目监理机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且监理人员负有责任的; 13.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分的; 14.在项目监理机构累计执业时间少于18个月的。 (三)监理单位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对监理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四监理人员诚信评价考核期内变更受聘监理企业,如需评价本人在原受聘企业的监理执业行为,监理人员应向原聘用企业提出申请。原聘用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申请,并按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初评 (一)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对具备参评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初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资料员的初评,还应吸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二)初评按照《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 (三)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填写《监理人员诚信评价初评汇总表》 (诚员管2表)分别将本单位初评总分为70~79分、80~89分和≥90分的三类得分监理人员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 (四)诚信评价考核期内变更受聘企业监理人员的初评和汇总上报工作,由接受申请的企业实施。 第十三条:核查 (一)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组织核查人员对监理企业初评上报≥90分的监理人员进行核查。 (二)核查以随机抽样方式实施,抽样比例为各监理企业上报≥90分监理人员总数的10 %(四舍五入取整数),但每个监理企业各任职层次至少核查1人。 (三)核查按照《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 (四)核查结果应向监理企业通报,并经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监理企业可对核查结果签署保留意见,但应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提供说明材料。 (五)核查人员向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提交《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核查报告》(诚员管3表)。 第十四条:审定 (一)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初评上报的监理人员进行审定。 (二)初评结果为70~79分和80~89分监理人员审定的重点是对其是否有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查证。 (三)对于初评总分≥90分各任职层次监理人员,除对其是否有违法、违规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查证外,还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审定: 1.如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对抽样核查结果有保留意见,且按时提供了说明材料,应对保留意见作出裁定。 2.核查或裁定结果高于监理人员初评结果,或虽低于初评结果但高于或等于85分时,该监理人员的初评结果审定通过。 3.核查或裁定结果低于监理人员自评结果,且低于85分时,则该监理人员的初评结果审定不予通过。 4.一个监理企业审定不予通过监理人员的总数≥被抽样核查人员总数的50%,该监理企业≥90分监理人员审定全部不予通过。 5.对上述审定未予通过的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进行二次初评。但二次初评上报后,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只能对其按低于90分的等级进行审定。 (四)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确定监理人员的诚信等级,并向监理协会提交《监理人员诚信评价评审报告》诚员管4表)。 第十五条:发布 (一)监理协会根据评审报告,在网站上公示获得各诚信等级监理人员的名单,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后,监理协会发布公告,正式宣布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结果。 (二)监理协会向获得相应诚信等级的监理人员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并对☆☆诚信等级以上的监理人员颁发证章。证书和证章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诚信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诚信评价原则上每两年实施一次。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本人的诚信评价审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诚信评价公示期内通过监理企业向监理协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同时提供说明材料。如经同意,复审由监理协会组织实施。复审仅限一次。 第十八条:公示期内,监理协会收到对诚信评价结果的其它署名书面意见,应安排人员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在诚信评价考核期内变更受聘企业,其已获得的诚信评价等级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的诚信等级录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理协会长期保存监理人员诚信评价资料,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协会对持有诚信评价等级证书的监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抽查监测。如有必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改变评价结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诚信评价工作期内,如发现被评价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在参 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诚信缺失行为,经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应立即取消监理人员的参评资格;监理单位有责任的,应载入监理单位诚信缺失行为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诚信评价等级的监理人员如发生新的诚信缺失行为,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已获得的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诚信评价等级的监理人员,监理协会将追回已颁发的 诚信等级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且本人在下一次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活动中不能提出评价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表: 诚员管1:《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申请表》 诚员管2:《监理人员诚信评价初评汇总表》 诚员管3:《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核查报告》 诚员管4:《监理人员诚信评价评审报告》 附件: 《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标准》 诚员管1 监理人员诚信评价申请表 监理单位(盖章):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执业资格 文化程度 专 业 专业职称 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最近三年执业受聘情况(填最高岗位任职)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工 作 单 位 岗 位 任 职 考核期内项目监理机构任职情况(填与申请相同任职的项目)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监 理 项 目 岗 位 任 职 申请人陈述: 本人自愿要求进行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我将如实提供评价所需各项资料,并遵 守与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有关的各项规定。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审查意见: □ 经查,申请人具备参评资格,同意申请人参加本次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 □ 经查,因 , 申请人不具备参评资格,不能参加本次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 诚信评价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诚员管2 监理人员诚信评价初评汇总表 编号: 监理单位:(盖章) 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任 职 岗 位 初 评 结 果 总 分 其 中 监理职责 其它要素 加 分 减 分 共 页 第 页 诚员管3 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核查报告 编号: 监理人员 岗位任职 专 业 监理单位 核查陪同人 核查项目 核 查 人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诚信评价 工作小组 初评评分 监理职责调整后得分 其它要素得分 加分 减分 合计 考评核查组 核查评分 监理职责调整后得分 其它要素得分 加分 减分 合计 核查报告: 该监理人员核查总分高/低于初评总分,分差绝对值为初评总分 的 %。 核查组长(签字) 核 查 人(签字) 年 月 日 诚员管4 监理人员诚信评价评审报告 编号: (暂略)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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