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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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 ——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的条款; ——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 ——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订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6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省水利水 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宗铨 沈兴华 曾 康 李晓鹏 孙文樵 成 平 于福春 吴崇良 靳克庆 黄学才 朱 波 周紧东 雷安华 叶翁火思 邹秋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唐 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 阳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3 3 项目划分·························································································5 3.1 项目名称················································································5 3.2 项目划分原则········································································5 3.3 项目划分程序········································································6 4 施工质量检验·················································································7 4.1 基本规定················································································7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8 4.3 质量检验内容········································································9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10 4.5 数据处理···············································································11 5 施工质量评定···············································································13 5.1 合格标准···············································································13 5.2 优良标准···············································································14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5 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17 附录B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35 附录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38 附录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0 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1 附录F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42 附录G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43 标准用词说明·······························································49 条文说明·····································································50 1 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利水电工程涉及专业众多,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过程繁复,必须统一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因此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注:4级堤防工程指防洪标准[重现期]<30年,且≥20的堤防工程。 )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注:小(Ⅰ)型水闸工程 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及《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的规定:①灌溉、排水渠系中的小(Ⅰ)型水闸指过水流量5~20m3/s的水闸;②4级堤防(挡潮堤)工程上的水闸;③平原地区小(Ⅰ)型水闸工程指最大过闸流量为20~100m3/s的水闸枢纽工程。) 条文说明:本规程适用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部分规模虽小但失事后影响较大的小型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其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办法,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条文中“坝高30m以上“含30m,“4级以上”含4级,“10MW以上”含10MW。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条文说明: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条文说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机电工程》(JTG F80/2—2004) 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工程建筑物属于契约型商品范畴,其质量的形成与参建各方关系密切。按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主要参建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 1、项目法人应有专职抓工程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2、有专职质量检查机构及人员; 3、有一般的质量检测手段。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其进行抽检;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如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文件编制,审核,上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 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监理例会制、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 3、工程规模较大时,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 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应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 2、现场应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应持证上岗; 3、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室。无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自检项目的试验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自检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建立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及现场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设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需要; 2、建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如:设代机构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及图纸签发批准制度、单项设计技术交底制度、现场设计通知和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等。 五、质量检测机构 凡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的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且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术语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条文说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定义是依据《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该标准等同于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3.1.1、3.1.2、3.5.1、3.5.2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2.0.2,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标准编写。按GB/T19000-2000中上述条文的规定,质量是一组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特性指产品、过程或体系与要求(3.1.2)有关的固有特性。 水利水电工程最重要的固有特性是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保功能。安全性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情境的保证。功能指水利水电工程对建筑目的(如蓄水、输水、发电、挡水、防洪——等)的保证。适用性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是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国家及水利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就是水利水电工程应满足的要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包含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管理质量。本堆积是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只涉及工程施工质量。 2.0.2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条文说明:质量检验,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中3.8.2、3.8.3、3.4.5、3.5.1、3.5.2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2.0.5编写。 2.0.3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条文说明:质量评定,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中3.5.2及关于评定的概念编写。 2.0.4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6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条文说明: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包括土建类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中属于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 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条文说明:隐蔽工程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隐蔽工程中,涉及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如主坝坝基开挖中涉及断层或裂隙密集带的单元工程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 main unit 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条文说明:主要建筑物,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编写。如挡水坝、防洪堤、泄洪和输水工程进水口建筑物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当主要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混凝土重力坝主坝,可按坝段划分为几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都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10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11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2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3 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0.14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条文说明:13~14是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编写。按其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 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 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 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寿命。 注:安全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功能指工程对建设目的的保证。 适用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指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条文说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见:表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表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 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条文说明:本条是进行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条文中的工程结构特点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如混凝土重力坝,可按坝段进行项目划分,土石坝则应按防渗体、坝壳及排水堆石体等进行项目划分。施工部署指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建筑物施工时期的安排。同时,还应遵守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 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条文说明: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在满足3.2.1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对枢纽、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的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做了如条文所述规定。引水(渠道)工程级别按GB50288-99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工程因险情不同,其除险加固内容和工程量也相差很大,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划分。加固工程量大时,以同一招标标段中的每座独立建筑物的加固项目为一单位工程,当加固工程量不大时,也可将一个施工单位承担完成的几个建筑物的加固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条文说明: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部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一倍。 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条文说明:《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堤防工程中常见单元工程如何划分都有规定,《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应按单元工程规定进行划分。目前水利行业尚无引水(渠道)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条提出了其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在3.1.1条文说明中列出了项目划分表。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条文说明:工程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部署的重新调整等诸多因素,需要对工程开工初期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从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对不影响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的局部调整,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但对影响上述工程项目划分的调整时,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4 施工质量检验 注:本节原规程为5条,现修订为12条,增加内容较多,主要增加检测单位、委托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项目及其它行业项目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4.1基本规定 4.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注: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注:原规程4.1.1为“计量器具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和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如:直尺、钢卷尺、温度计、天平、砝码、台秤、压力表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检定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同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原规程4.1.2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注:原规程4.1.4为“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名称和数量应符合《评定标准》的规定。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实施以来,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起了显著的作用,为进一步强调对其的执行力度,本次修订保留该条规定。而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通过调研,现在已普遍采用,本次修订保留意义不大,因此删除。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注:本条为新增条款,鉴于目前许多工程在检验数据方面所反映出的虚假问题,特作此规定。 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注:本条为新增条款。 条文说明: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 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注:本条为新增条款。 条文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注:本条为新增条款。 条文说明:推行第三方检测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做出本条规定。 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中的规定编写。按该规程的规定,抽检项目和数量见表4,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表4 抽检项目和数量 序号 工程项目 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 抽检应满足的要求 备注 1 土料填筑工程 干密度、外观尺寸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 2 干(浆)砌石工程 厚度、密实程度、平整度、缝宽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 3 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 预制块厚度、平整度、缝宽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4 垫层工程 垫层厚度、垫层铺设情况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 堤脚防护工程 断面复核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 6 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 混凝土强度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7 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 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本条为新增条款。 条文说明: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写,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注:本条为新增条款。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 2 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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