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要点整理五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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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 ·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的分类(四类) 2.1 初始注册·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 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2 延续注册·规定☆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提交的资料☆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3 变更注册·规定☆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申请提交的资料☆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 2.4 增项注册 3. 注册受理·受理流程☆初审-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部 ☆审核-特殊专业的,由建设部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核发注册证书与印章编号-建设部核发 ·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20天☆审批-20天☆审核-10天·变更、延续注册的受理时间 ☆初审5天☆审批10天☆审核5天 4. 不予注册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继续教育不合格·正受刑事处罚·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年龄超过65周岁 5.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况·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解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6. 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印章失效·撤销注册证书·吊销注册证书·受刑事处罚 7.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指注册建造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1Z301012 执业管理(掌握) 1.2 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1.3 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4 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5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2.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1 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2.2 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 2.3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和印章的·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2.4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3.1 在哪里签字盖章·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3.2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3.3 签字盖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章,由企业自行规定 3.4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章 3.5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1Z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 1Z301014 执业监督管理(掌握) 1.管理部门·全国: 建设部+同等级别的其它专业部门·县级以上: 建委+同等级其它专业部门2.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的权限 ·权利☆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义务(三不得)☆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 2.管理措施 (两大措施) 2.1 撤销注册 ·撤销主管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将违法事实与处理结果告知其注册机关·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况☆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的 2.2 建造师信用档案 ·规定☆建造师及聘用单位应向注册机关提交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记入信用档案的情况 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目负责人 【难点】撤销、吊销、注销和收回注册证书的区别·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注销(行政机关和注册人均无过错,客观情况导致)·收回注册证书-无论以上种种原因,均要收回 1Z301021 法律体系(掌握)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31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3+4+2) ·主体(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2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三类) 2.1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上+部分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下+部分精神病人)·特别规定 ☆我国公民定居国外,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从严规定 ☆无国籍,依定居或住所地 2.2 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类型☆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4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或经费☆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 其它组织(四类-独立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类)·财-资金与有价证券·物-如建材·行为-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非物质财富-如文学作品 1Z3010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种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种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标的合法、形式合法、目的合法 1Z301033 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中的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 2.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 3.五种代理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转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4.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表见代理3形式☆未予授权☆超越权限☆代理权已终止·表见代理3 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实施了代理行为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后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 给大家分享一点个人经验,建造师考试那是一个题海战术,只有在考试前大量做题、训练才会有成功的把握,但是对于我们这些考试的人来说不是花时间做题、训练,而是找不到系统的复习资料,我考试的那会自己在网上到处找,也托朋友帮忙买,网上一搜有好多关于公务员考试的资料,真题、模拟题等各种资料,我都不知道怎么办好。那会真的着急啊,都快考试了,不知道怎么办,天天的个烦躁,快考试了,却不知道该怎么复习,不知道你有没有那种感觉,晚上也睡不着,总是静不下来看书。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星期吧,自己没闲着,也在强迫自己看书,都报名了,还是要考试的。后来无意间接触到了一个训练软件,感觉还可以。【想用的朋友可以到这里下载,我做了超链接,按住键盘左下角Ctrl键,然后鼠标左键点击本行文字即可连接】,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去考试了,最后过了,呵呵。 5.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满或完成☆取消代理关系☆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4 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2.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3.债的分类方式·债的第一种分类☆意定之债-内容由双方依其意思而定,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的第二种分类 ☆按份之债-按份额承担债务 ☆连带之债 4.连带之债的特点·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Z301035 物权制度(掌握) 1.物权的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2 大法律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 ·物权的种类(三类)☆所有权-对自己的物☆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抵押权 2.1 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2 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3 抵押财产的确定(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2.4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买受人的效力☆抵押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不破买卖)·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5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但这种变更未经其它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2.6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该协议损害其它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应该房地合一处分,但新增建筑物部分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应在诉讼时效期内 3.1 质权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票据类、股票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2 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的权利 ·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须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须经出质人同意) 3.3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到期及时行使质权 4. 留置权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4.2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或质权 4.3 留置权的实现·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两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间 5.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1 不动产·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登记是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预告登记☆由于合同的效力与登记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可能出现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如买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用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一房二卖)☆预告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2 动产·一般规定☆动产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5.3 其他规定·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6. 建设用地使用权6.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有期限)和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6.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4) ·权利☆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获得补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义务☆履约的义务☆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包括设立、变更与注销) 7. 物权的保护(六种)·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Z301036 知识产权制度·概念☆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特征☆人身、财产权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2.著作权-《著作权法》·内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文字 ☆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4+3)☆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 ▽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第一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优先使用,两年内第三人不得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它权利归单位,单位可以给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约定 ▽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保护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专利权的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 ☆假冒他人专利 ☆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4.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期限-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Z301037 诉讼时效制度(掌握)·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体权利存在的含义☆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中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年期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条件 ☆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它 ☆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 个月 6.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条件(三类条件)☆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起诉▽向法院▽向仲裁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属于表示同意履行这一类·其它规定☆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之日起中断 1Z301041 施工许可制度(掌握)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况)-有施工的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重点难点】·不要求拆迁全部完成,只要求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除了有以外,还要求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时不要求图纸全部完成,只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即可·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记住资金落实的标准☆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5类)·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没有必要(30+300)·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开工报告-计委☆施工许可证-建委·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4.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废止☆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重新办理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其次在办理手续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已具备了条件,但未办理手续- 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既不具备条件,又未办理手续-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1Z301042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表明其技术水平与实力)☆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政主管理单位☆住建部-建筑专业☆其它归口单位-与住建部同级的归口单位·办理流程☆工商局-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四个方面)☆注册资本-财☆专业技术人员-人☆技术装备-物☆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1Z30104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含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特点 ·需考试- 获得资格证书 ·需注册- 获得注册证书 ·有固定的执业范围 ·须接受继续教育 1Z301044 工程发包制度(掌握) 1.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提倡)·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2.工程总承包(两类)·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工程总承包 3.禁止肢解发包·内涵☆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的弊端 ☆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增加发包的成本 ☆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4.禁止指定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三种主要方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禁止指定采购☆由约定由承包商采购,则建设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其采购过程,不可直接为承包商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 1.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三项禁止☆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禁止借用他人名义☆禁止允许其他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连带责任的特点☆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3.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法规不允许 ·分包☆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法规允许 ·转包☆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法规不允许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 1.分包的含义☆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是法律允许的行为。·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除外(已提前获认可)☆无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可以认可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但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FIDIC施工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的指定分包商,但国内是违法的 3.禁止违法分包·不具备资质的分包·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再分包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Z301047 工程监理制度概念☆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参与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委托代理关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包与承包的关系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两者之间无合同 2.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五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由省级规定·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设计文件 ☆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监理的内容(双方可约定)·质量·工期·资金·安全 5.监理的权限·发现施工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发现设计有问题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实质性的利益关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失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1.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过程公开 ·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外的民间资本)不等于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 3.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50+100+200+3000)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为了保密)·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为了扶持农民工项目)·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别人不会)·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自建自用)·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有技术上优势) 1052 招标程序1.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两批三有)·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有人·设计及概算已批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有钱·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2.招标方式(两种)2.1 公开招标·招标信息的发布☆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国家级省级重点+国家控股项目)☆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 ☆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主导的项目 2.2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 ☆3 家以上 2.3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内容(主要六项)·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实施地点和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如何记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只是吸引潜在投标人来买招标文件,所以没有具体关于如何投标、评标的内容,但必须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资格审查·目的☆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种类☆资格预审-投标前审查,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开标后审查,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审查的内容(重要四项)☆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被责令停业、资格取消、财产冻结、破产等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4.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的一般性规定·招标文件可出售,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2 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是实质性重要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3 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内容要体现公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得明确某一特定的品牌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文件要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和答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招标人的答疑,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修改、答疑的书面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确定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规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开始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此期间要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文件☆如作了变动撤回,可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补偿(不可抗力除外) 5.标底·标底并非强制与必须,可有可无,设标底的必须保密·报价接近标底,是中标的条件之一,但不得作为唯一的依据·一个工程只有一个标底,招标单位可以自编,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1053 投标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两类不得参与投标)·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参与投标·为施工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以及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还应包括拟派出人员的简历、业绩与机械设备等·主要内容(四部分内容)☆投标函 ☆投标报价(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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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建造 师法 法规 要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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