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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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 布 通 告 为落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安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计划(—)》(晋政办字[]91号)相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经企业安委会研究决定,对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停提升我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落实实施。 总经理(签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六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 7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 职业危害原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 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 16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 18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汉字警示说明设置管理制度 ……………………………… 24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 28 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 29 第十六章 职业病防治专题基金制度 …………………………………………………………… 29 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 30 第十八章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 …………………………………………………… 31 第十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33 第二十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 第二十一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 39 第二十二章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四章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订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负责指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 第三条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落实、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关键内容;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和实现目标方案,并定时监督检验方案落实情况,处理各单位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 企业安监部负责宣传、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确定企业职业危害原因监测点,帮助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对职业危害原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告。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建立工作;负责组织每十二个月一次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健康检验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在职职员职业病档案归档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升全体职员职业卫生知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入厂职员上岗前健康查体和职员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工作;负责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岗位调整和安置;负责退休、退养职员职业病管理工作;按要求发放个人防护用具。 第六条 企业各单位负责落实企业和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按要求监督本单位职员个人卫生防护用具佩戴;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负责本单位作业现场警示标识建立和职业危害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内容及职责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施“企业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时考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施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职业危害负担责任。关键职能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考评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关键组成部分,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需按本要求做好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员享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机构和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职员职业卫生培训,发放劳动保护用具。 2、资产财务部: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落实和使用。 3、生产技术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制订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4、安全监察部:建立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验考评、职业卫生隐患检验及治理等情况。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企业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三同时”给监督管理。对企业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与企业建设项目标设计审查。 2、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相关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足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中提出相关提议和方法,应同时建立对应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直至达标,不然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应抢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连续改善。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汇报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正确提供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噪声和预防窒息等防护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和检验,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依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具体情况,为职员提供有效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具。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含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不含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收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十条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验管理 1、在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要求,职员有权拒签劳动协议。 2、全部职员全部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具责任和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立即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汇报,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害身体健康行为应提出批评、阻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3、不得因职员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候遇,或解除、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和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工作。 5、应依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安排其对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验中查出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诊疗、诊疗。 7、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要求保留期限妥善保留。档案内容应包含职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员应立即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觉群体反应,并和接触有毒有害原因相关时,技术部应立即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防治方法。 10、全部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员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相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实施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立即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足考虑和照料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尤其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发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有毒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场所管理 1、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管理,对易产生泄露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时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降低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设备和材料。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方法,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主动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立即整改生产场所,必需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方法,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 3、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抢救治方法。 4、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时检验和统计。 5、生产岗位职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需按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6、加强对检(维)修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生产装置,在制订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防护方法,确定检(维)修现场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关键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7、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用具配置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检验。 8、对负担检(维)修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需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觉健康情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依据检(维)修现场情况和职防部门联络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立即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判定工作,关键对检(维)修后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验确定,降低运行时意外职业伤害。 11、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检验监督,凡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员全部必需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方法。 2、人力资源部要组织对全体职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员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遵纪遵法意识。 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具,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开展对应演练活动。 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员必需接收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关键掌握自我防护关键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紧急处理方法。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第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措施》,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 通常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二)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或 者死亡5人以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第十四条 安监部帮助***集团企业对本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关键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抢救援方法,立即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根据要求进行事故汇报;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快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该立即向安监部和企业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安监部接到职业危害事故汇报后,应该实施紧急汇报。 第十九条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该立即向***集团企业汇报。 第二十条 通常事故,应该于6小时内向***集团企业安监局汇报。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内容应该包含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方法和发展趋势等。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由***集团企业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要求,企业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含: 1、各单位职业卫生统计卡; 2、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一览表; 3、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统计卡; 5、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原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汇报和处理统计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相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方法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职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含: 1、职员个人健康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职业病病例记录表等职员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协议; 6、职业健康检验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要求: 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久、短期三种期限立即进行归档。 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楚、文字正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3、随时、定时地依据企业人员变动,立即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十二个月10月前系统调整一次。 4、“两档”档案中多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统计,以备分析。 5、职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疗、判定单位需提供相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工作人员对各单位移交来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验,归档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立即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要设专员管理,定时检验清楚,发觉档案破损、变质时要立即修补复制。 10、相关职业档案管理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第五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安监部根据卫生部印发《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企业于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完成每十二个月一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危害申报采取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法进行。申报时按要求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上列相关材料: 1、企业基础情况; 2、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各单位按要求每十二个月1月30日前将所需资料上报企业安监部。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重大改变,企业立即上报***企业安监局,根据下述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或技术改善,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志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章 职业危害原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安监部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留;具体负责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监测;监督检测由安监部每十二个月委托含有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点设定和检测周期确实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全部职业病危害原因每十二个月最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最少每三个月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测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关键包含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原因。 第三十四条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需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具,委托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相关工作场全部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汇报》,并将检测结果向受检测各单位通报。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安监部应立即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原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发觉职业病危害原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健康安监部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给相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治理方法,如仍不达标应通知立即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方法。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采取相关防护方法,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防护设施项目标,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和判定。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防护方法,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该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 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 (2)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资料; (3) 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 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维修、保养,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十二个月应该对防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原因控制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含有“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即会操作、会检验、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即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常常保持设备清洁;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觉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检验)基础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关键设备日常点检工作。 第四十条 职业危害原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私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对应防范方法。 第四十一条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1、设备设施日常使用应做到: 1)班前认真检验设备,按要求做好设备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原因防治设备设施应和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时检修和保养 1)设备设施定时保养工作按要求时间进行,设备设施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时检验,并做好定检统计。 3、职业危害原因防治设备设施故障管理 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预防故障扩大,通知相关人员按设备设施管理要求立即组织处理。必需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 2)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需立即采取防治方法,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3)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原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统计单》。 第四十二条 设备设施报废和更新管理 1、设备设施报废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原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确保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防治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报废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防治设备,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根据企业设备报废步骤实施。 3、职业危害原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立即进行更新,按企业设备购置步骤实施。 4、使用单位应配置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搜集和资料归档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需要。 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危害原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改造,从而降低职业危害发生,对于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按企业相关奖惩要求给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原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企业相关奖惩要求给处罚。 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职员劳动防护用具管理措施》要求,为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个体防护用具,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选定应遵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标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安监部、人力资源部、企业计划部、生产技术部在制订《职员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发放标准》时充足考虑不一样工种对职业病防护需求;人力资源部依据发放标准给职员配置合理职业病防护用具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具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具去向、数量、时间均应具体登记。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置、带有防护功效用具。企业要为职员按要求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具。需进行职业病防护职员要按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 第四十八条 配发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人员范围:凡在企业工作从业人员(包含外包人员、劳务派遣工) 2、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要求劳动防护用具要求制订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具配发标准,依据设计要求为从业人员制订采购计划,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3、人力资源部制订劳动防护用具使用、发放、更换标准,建立劳动防护用具个人发放及领取台账,并设专员管理。 4、劳动防护用具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不得私自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换应该配置职业病防护用具; 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升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具; 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职业病防护用具; 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职业病防护用具。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常常从事或关键从事工种发给对应职业病防护用具; 8、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常常或关键参与劳动情况,依据工作需要配置对应职业病防护用具; 9、新增加工种或部分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具及标按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保管、发放等按《劳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要求》和《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条 使用要求 1、职员劳动防护用具是保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一项防护方法,根据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职员劳动防护用具按要求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除外)。 3、劳动防护用具标准中没有要求,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物品由各单位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人力资源部立案发放。 4、依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具,由各单位提出,报主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立案后发放。 5、职员应依据要求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而造成伤害,应负担对应责任。 6、各单位应督促检验职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该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劳动者取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十二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在和已进、新进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含聘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附件中注明。未和在岗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职员进行补签。 第五十三条 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署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调入单位应向职员如实通知从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变更通知补充协议。 第五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单位,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第五十五条 生产现场全部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化学品等材料,生产技术部应该提供汉字说明书,说明书应该载明产品特征、关键成份、存在有害原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产品包装应该有醒目标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该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五十六条 安监部应该加大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力度,如实通知职员检验结果,促进职员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七条 企业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应组织专业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 5、发生事故时应抢救援方法。 第五十九条 培训对象和方法: 1、培训:新职员在上岗前必需进行不少于4课时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评,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员在调动岗位时,凡接触职业危害,应进行针对性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评,合格者方能上岗。 3、企业人力资源部应依据培训计划定时对在岗职员进行职业危害方面培训,在岗职员培训整年不少于2个课时。 4、全部职业卫生培训应有统计,统计内容包含培训组织者、责任人、时间、地点、专题及内容、培训主讲、参训人员署名等。 5、企业应定时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生产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员进行全方面职业卫生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员或考评不合格职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十条 企业安监部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大规模职业危害宣传,并利用多种媒体立即公布职业健康方面政策法规。 第六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宣传职业危害和防治相关知识。 第六十二条 其它形式安全教育可依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一样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员进行多个形式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演出、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取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设备时候,必需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安全教育。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指导思想 为认真落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预防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企业实际,本着“反应快速、处理适当”标准,制订本企业应抢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方法 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厂办。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厂办全权负责应抢救援工作。 a、组织制订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队伍; c、检验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方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物资、器械、防护用具等各项准备工作。 d、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e、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 f、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抢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g、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厂办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订防范方法。 (2)维修人员研究制订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第六十五条 企业救援信号 关键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抢救中心 120 第六十六条 相关要求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快速、处理适当,企业内全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需认真学习本应抢救援预案。相关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员进行常常性应抢救援知识教育,每十二个月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演练。确保救援物资及器材完备和充足供给。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六十八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原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通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原因,比如铅;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原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诊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要求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原因范围。 第六十九条 职责 1、企业领导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计划、设计阶段“三同时”责任部门。 2、生产技术部是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三同时”责任部门。 3、安监部是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工程管理部(项目组)是“三同时”具体实施部门,全方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 5、资产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有效投入。 第七十条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后,应该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立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应该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卫生审核或立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立案后,建设项目标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立案。 5、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该委托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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